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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反腐岂能成为私人恩怨报复的工具

发布时间:2015-11-27      来源: 法治宣传网感谢作者投稿    点击:

2015年5月,一封匿名举报信,被送到了山西省委书记王儒林桌前。同样内容的举报信,还被寄到了北京。(11月26日《南方周末》)
每个公民均有监督党员干部的权利,对发现的党员干部违规违纪行为更有举报的权利。然而在如今反腐的大背景下,部分别有用心的人打着反腐的旗号“公报私仇”,可谓“借刀杀人”。举报者无论是将老虎苍蝇拉下马,还是捏造是非造谣生事均被称为“好汉”。
借反腐之力报私人恩怨,举报内容大致可以分为4种:一是反映问题完全属实,大多举报者也是事件的亲身经历者或参与者,后因私人利益关系破裂,将自己了解的腐败行为全盘托出;二是反映情况基本属实,举报的问题有大部分是真实情况,举报者多是听他人反应或是获得部分违纪事实通过加工后举报;三是反映情况基本不属实,举报的问题大多是道听途说,在根据平常看到的其他违纪领导干部的行为张冠李戴;三是反映情况完全不属实,举报的问题凭借举报人个人想象捏造事实,这是典型的污蔑诽谤行为。
借反腐之力报私人恩怨为何大多能成功。首先举报问题属实,部分领导干部的确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只是尚未被纪委组织部门发现,通过举报将违纪违法事实曝光于公众视野;其次举报问题不属实,因被举报接受调查时发现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最后反映情况完全不属实,因有人举报,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迫于舆论压力,被举报人被迫停职或暂时不被提拔。对于有违纪违法行为的领导干部被举报,并被查实,这样的举报当然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对于没有违法违纪行为的领导干部,因地方党委迫于舆论压力而将被举报人停职或暂时停止提拔,这是对领导干部积极性的打击。
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反腐,但绝不能将反腐演变为相互攻击、假公济私的工具,特别是那些打着反腐的旗号造谣生事,在背后诬陷、恶意中伤他人的行为。
反腐不能让好干部流血又流泪。纪委组织部门收到群众举报,需认真分析举报材料,不能因为有举报就对被举报干部一票否决。在核实举报材料真实性的同时,开展对被举报人的调查,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无论是否为举报材料反映问题均应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违法违纪干部。干部队伍决不容许蛀虫的存在,更不能让老虎苍蝇影响党员干部形象,降低群众对党委政府的公信力。对反映不属实,调查中未发现问题的党员干部应积极大胆启用,决不能因为有人反映问题就“一刀切”将干部停职或暂停提拔,耽误好干部的前程!
贪污腐败是群众深恶痛绝的行为,是影响党员干部公众形象的行为,更是人人皆而诛之的行为。预防腐败、揭发腐败、惩治腐败需全民参与,既要保障群众的监督权,又要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权,唯有如此才能打造一片明净的天空,但监督权并非是寻报私人恩怨的权利,更不是捏造是非造谣诽谤的权利,否则也会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
作者:木木
由头网址:http://www.infzm.com/content/113283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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