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官因受贿罪成为“阶下囚”?
发布时间:2015-11-04 来源: 法治宣传网感谢作者投稿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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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崇禧、阳宝华受贿案分别在南昌中院和桂林中院公开宣判,两人分别领刑12年、11年。至此,十八大以来落马的省部级及以上高官中,已有16人获刑。16人中,除了“玩忽职守罪”的童名谦,其余15人的罪名中,均被认定有“受贿罪”。除了陈柏槐、陈安众,另外13人被认定的受贿金额均在1000万元以上。(
11月4日《新华网》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其中首次提出了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紧接着又提出了”把权利关进制度的笼子“,其目的是为了让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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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习近平总书记这一系列重要制度的提出,我国反腐力度也在不断加强,不仅很多地方官员被查处,很多高官也相继落马。高官落马,原因也是非常之多的:玩忽职守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以及受贿罪。其中因受贿成为“阶下囚”的占最多数。
其实高官因受贿而落马,在我们看来是非常可惜的,然而在他们自己心中对受贿而丢掉“帽子”是怎样一种感受呢?这就可以在高官认罪悔罪中清楚的知道:他们之中,多数人在庭审现场就当庭认罪悔罪,一些高官还在庭审最后陈述中发表大篇幅忏悔言论,有些人还数度哽咽、流泪。很明显,无论是我们一般平民还是高官,在犯罪之后都是后悔的,那为什么我们总要在做错事情之后再来后悔,而不是事先考虑做了这件事的后果呢?
做官,就应该做百姓的父母官,做任何事的时候都应该想着怎样才能为百姓谋福利。做官,就应该遵法守法,绝不知法犯法,做任何事情都应该不越法律的底线。
(责任编辑:郑源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