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不合理低价游”而导致“强行购物”,甚至于引发命案,国家旅游局既处罚“被告”,也拟罚“原告”而“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游’也将受到处理”,其用心是良苦的,但,笔者想要说的是——“不合理低价游”,游客该反思而不该受罚。
市场上,一旦“成交”,应该是“卖方愿卖,买方愿买”,即便“不合理低价游”,如果没有游客的认可,旅行社就“卖”不出去,所以,那些“双飞”的不合理低价游,明眼人一看便知其中必有陷阱,只不过贪便宜罢了。所以说,在不合理低价游过程中,一旦遭遇强行购物,游客自己也应该反思:“天下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享受不合理低价游,自己是不是太贪心了?
但,反思归反思,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游不该受罚。
不该受罚,理由有二:一是“难以断定”,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商家,不同的消费者,旅游主管部门很难划出“不合理低价游”的“硬杠杠”,而同一种商品和服务,不同的商家,其价格有高有低,往往还得“随行就市”,你让消费者去判断是不是“不合理低价游”,实在是勉为其难;二者,“不合情理”,有的人住豪宅而被人抢劫了,是不是住豪宅的也应该“同时受罚”?大姑娘穿裙子被强奸,是不是被强奸的也“同时受罚”?去超市购买了低价的“假冒伪劣”,是不是消费者也“同时受罚”?等等等等,市场管理,根本上还是要严厉打击不法商家。
不是说游客不可以参与打击“不合理低价游”,但,游客应是旅游局的“友军”而不是“敌军”;也就是说,面对“不合理低价游”,旅游主管部门,不仅要欢迎游客“积极举报”,更要“举报有奖”,且“奖得不怕别人眼红”才是,如果是“处理游客”,那就是“敌我不分”了!
(来源:东方网;作者:张传发;原标题:《游客应是旅游局的"友军"而不是"敌军"》)
各方观点
慎言游客的“罪与罚”
毋庸讳言,主动订立虚假合同、参加不合理低价游的游客,自然应该付出代价。而与此同时,我们同样应该思考的是,一旦以高压之势打压“低价游游客”,是否会导致一种逆向的激励?也即,一些游客会因畏惧受罚,而更倾向于与黑旅行社合作,而不是勇敢地站出来检举揭发……一方面是保护游客“举报不法”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则是强化对游客的惩戒力度。在这两者之间,需要一种精确的平衡。
“不合理的低价游”泛滥成灾,某些是非不分的游客的确难辞其咎。恰是有鉴于此,相关主管部门确有必要拿出一套可行方案,来对之加以威慑,继而形成一种正确的引导。然而,这一过程理应慎之又慎才好,既要坚守住“过罚相当”的原则底线,也要预测到可能由此衍生的后果!最后,有必要重申的是,之于低价游乱象,游客的责任始终是次要的。监管者的履职不力、从业者的狡黠贪婪,更该为此负责。
低价游双罚不如精确打击耍奸使诈
在行政治理效果方面看,“双罚制”可能导致被骗游客与旅游团被“绑在一起”,即便游客被骗受到了委屈,事后也会为避免旅游局的“双罚”而忍气吞声或者私下和解。双罚制必然会大幅度减少消费者对违规团举报和纠纷数量,可能会有“息诉”之功效,但恐怕很难达到标本兼治之目的。
实质上,作为旅游主管部门,要治理旅游乱象,其实大可认准“打蛇打七寸”这一条——将重点落在打击经营者“虚假合同”、耍奸使诈上,只要有游客投诉了经营者乱改行程、强制购物之类,哪怕他们提前知情,也只将打击对象锁定经营者。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买方”并非无辜
实际上,旅游法不但对什么是“低价游”,以及如何处罚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而且对游客与旅行社签订虚假合同的问题,也做出了游客一方不仅无法得到赔偿,而且还要承担法律责任,接受处理处罚的规定。很多观众都记得电视上的一句著名公益广告语: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这说明“买方”并不总是无辜的,他有时候扮演的其实是一种合谋甚至说助纣为虐的角色,那么在进行责任划分、法律处罚的时候,他就不可能完全免责。旅游法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也是想通过约束游客一方的行为来实现对旅行社一方的监督和约束,进而维护旅游整体秩序的健康发展。
国家旅游局最新规定的出台,对旅行社来说似乎是老调重弹,但是对广大游客来说,却是一个严肃的警醒,那就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也为了旅游业的长远和健康发展,必须坚决对“不合理低价游”说不,而不是出于贪图便宜的心理配合旅行社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