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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令”彰显法律与人性的光辉

发布时间:2015-09-01      来源: 法治宣传网-感谢作者投稿    点击:

国家主席习近平29日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9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8月29日新华网)
    本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对参加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一时引发公众强烈关注和热议。此次特赦之所以引发国内外广泛而强烈的关注,一是这是新中国以来时隔40年的又一次特赦,意义非凡。二是特赦对象主要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而此时与即将举行的抗战胜利暨世界反法西斯胜利70周年大阅兵临近,在举国同庆的强烈氛围下,大赦天下无疑增添了纪念日的全民普庆的喜悦。
在古代社会,统治者逢大喜大庆之日都会宣布大赦天下,免去一般囚犯罪行,降低重刑犯受刑等级。如今,是民主与法治日益健全的时代,特别对于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中国,民权至上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健全社会主义事业各方面法治机制制度、夯实国家治理法治基石的同时,更需将民权这一核心突出在法治建设和法律制度的方方面面。常言道,法不容情,情难逾法,法律与人情是水火不容的。但“特赦令”折射了人性的光芒,这体现在特赦的对象,既有参过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为国家立过战功作出过贡献的罪犯,又有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对这类罪犯进行特赦,或念其有功,或念其可怜,从人性关怀的角度考量,令人动容。
“特赦令”彰显了法律与人性的光辉。如果说对立有战功或年老体残无法自理的罪犯特赦体现的是人性的关怀,那么,对那些犯贪污受贿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贩卖毒品犯罪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等排除在特赦范围外,无疑体现的是法不容情、捍卫的是法律底线,彰显的是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光辉。
上前一次特赦远在40年前,此次特赦又恰值中国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70周年之际,特赦的对象又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见,国家主席签署“特赦令”是极其慎重的,这既是对法律权威的尊重和维护,又是人性光辉的绽放。




































     作者: 伍文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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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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