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力去哪儿了?
发布时间:2015-08-16 来源: 法官之家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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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伟,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来源:法官之家
司法公信力是什么?用一句简单地话来描述,就是当事人相信法官和他所作出的裁判是公正的,无论结局如何,都自觉服从和执行,而这份信赖和尊重也同样为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所认同。司法有没有公信力?我觉得没有!如果有,那么孟教授就不会撰文骂法官,别人就不会动不动组织什么裸体上访,宋城集团就不会煞费苦心弄出窦娥哭冤的舞台剧来举报高院院长。当下,一个法官如果没有过被当事人指着鼻子骂的经历,那他就应该不是一个法官,至少不是一个办案的真正法官。你可以在街上随机问一百个人,我想大概有九十几个人会骂司法,剩下的几个人也许会讲几句好话,因为那是你运气好,问到了自己人。
一想到自己每天辛苦工作,还免不了群众的一顿臭骂,心里还是有点委屈的,但是这点委屈不能轻易示人,否则容易被人视作矫情,又免不了一顿臭骂。墙倒众人推,破鼓万人捶,司法公信力一旦没了,人家惯于以零推整,你家有一个是王八蛋,那你全家每个都是王八蛋。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司法公信力丢了,我们得弄明白它到底是怎么丢掉的。
首先,从社会层面看,缺乏良好的法治环境,司法难以自行。司法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受制于社会发展。
1、法律没有权威,司法公信力无从谈起。司法是运用法律处理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法律是司法的依据和基础。如果法律没有权威,不被信赖和服从,那么司法公信力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现在是“依法治国”的初级阶段,法律还只是在形式上成为处理社会事务、调整社会关系的最高效力规范,但实际上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都没有自觉遵循,反而往往在遵循与法律规则相悖的潜规则,一些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带头逾越法律,其他的社会主体也没有规则意识,甚至我们会发现有时候法律不会或者不能强制惩罚那些违反法律的人,这样一来人们对法律的权威产生质疑,不信赖和服从法律,自然也对适用法律、执行法律的专门活动不信赖不服从。
2、司法运行方式、理念与传统观念相冲突,易遭误解和抵触。程序、证据,在司法中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是恰恰是这两个东西,很难被我们的民众接受和理解。一方面当事人没有程序意识。许多当事人,特别是来自农村的当事人根本不了解法定的诉讼程序,没有认识到诉讼中各项程序性规定的重要性,在参与诉讼时错误地认为法官要求其遵守程序规定是在认为设置门槛,故意刁难,由此产生对抗抵制情绪。另一方面,当事人也缺乏证据意识。大多数当事人都不清楚围绕自己的主张该如何举证,不能理解和接受法庭依据证据认定的事实才是“事实”,不肯接受举证不能的后果,只会一个劲地“喊冤”或者骂法官“不公”。我们的当事人对于这种以程序保障和证据裁判为基石的矛盾纠纷裁决机制并不领情,认为“费事、费力,而且搞不懂”,他们也没有聘请一个律师来代理诉讼的习惯,他们习惯于包青天式的人治裁判,灵活没有程式,但他们不知道没有了程序和证据这两样东西,裁判结果是否公平只能靠运气决定。
3、政府公信力在下降,民众滋生有错推定思维,累及司法公信力。一直以来,由于腐败、权力任性、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等因素,政府公信力在下降是不争的事实,与之相伴的是民众权利意识逐渐觉醒,民众越来越敢于质疑政府、批评政府,但许多民众尚缺乏成熟的理性思维,从而在负面情绪的引导下,滋生了一种对公权力有错推定的惯性思维和偏见。在这种思维和偏见下,他们不关心事实和真相,偏执地认为一切都是公权力的错误,一切都该公权力承担责任。司法作为公权力的组成部分,自然也会遭受这些人的不当质疑和批评。
其次,从自身层面看,司法人员的个体腐败,自损公信力。
如果把公信力比作一杆旗,那么司法腐败就是蛀虫,有句话叫“蠹众木折”,再坚硬的旗杆也扛不住蛀虫的蚀食。
1、司法人员腐败尤遭民众痛恨。人们常说“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司法人员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民众只会要求严惩,绝难宽恕。这是因为在一般观念中,社会对执法者有更高的道德要求,执法者自身承担着更严格的守法义务,所以网络上一旦出现关于司法人员腐败被查的消息,舆情反应往往是群情激愤、民愤滔天。司法人员被认为是司法权力的具体行使者,如果司法人员发生腐败问题,人们自然而然会认定司法权力被不当行使,从而质疑司法公信力。
2、个案腐败污染水源,影响整个队伍的廉洁形象。相较于其他行业和领域,司法机关并不是职务犯罪的重灾区,但是即便如此,一个司法腐败案件的发生、个别司法人员的腐败问题有可能影响整个队伍的廉洁形象。一方面,司法人员在一个案件上存在腐败问题,会被民众质疑他在其他案件上都存在腐败问题。这是一种很自然的推论,民众会认为这个司法人员就是水源,他办理的案件就是从这个水源流出去的水,水源不干净了,难保流出去的水不脏,即便这种推论可能不一定正确,但是依然会在一定范围内重创司法公信力。另一方面,一个司法人员被发现腐败问题,民众就会质疑其他司法人员也在腐败。这种推论也是一种惯常的思维,一个个体发生了变化,我们总是会认为在相同条件下的其他个体也必然发生同样的变化,比如一盒鸡蛋,我们发现有一两个坏了,就会先入为主地推测盒子里其他的鸡蛋也都该坏了。这种推论也并非一定正确,但是同样会重创司法公信力。
再次,从适法实践层面看,民众不能依靠司法充分保障权利。
司法能否为民众所信赖和服从,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能否在保障民众权利时确实产生必要的救济作用。显然,司法在实践中对充分保障民众权利有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缺乏独立性,难以成为公民个体对抗公权力的依靠。公民权利被公权力侵害时有发生,一旦发生了这种侵害事实,司法必须为权利受损的公民提供救济途径,但是司法由于目前缺乏必要的独立,所以在实际当中有时难以为公民提供有效救济。我们都知道“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是法院最头痛的问题,往往是“不敢判、不好判、不想判”,在这里公民个体的合法权益很难通过裁判得到维护。在刑事诉讼方面,一些公开报道的冤假错案也说明了这一点,基于案件事实和证据来作出一个无罪判决是何其困难的事情。民事诉讼中同样会因为一些地方政府考虑到保护地方经济发展,而要求法官作出有明显地方保护主义和保护重点企业倾向的裁判。
2、执行难、空判率高,对权利救济不力。现在,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最担心的不是输官司,而是赢了官司却无法执行。几经周折,好不容易胜诉,但是得到的是一纸空文,这事放在谁身上都不是那么容易接受。无论执行难、空判率高是什么原因导致的,民众很难依靠司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不争的事实。既然民众不能指望司法来充分保障自己的权利,也就很难奢望民众会信赖和服从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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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源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