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正义的方式追求正义》读后请贺卫方教授解惑
文 | 石鼓居士
来源 | 石鼓居士的法律博客
贺卫方教授是我一直以来所敬仰的法律学者。贺卫方教授坚持真理,不畏强权,仗义执言,儒雅大度,有古代中国君子士人之风,堪称“时代的法学教师”(借用贺卫方教授评江平教授语)。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多年以来,贺卫方教授的背后始终拥有数以万千计的忠实粉丝,其中也包括本人在内。他近年出版的著作以及公开发表的文章、博文、微博等,我都认真阅读过,他充满激情与睿智的演讲我也曾经跑去现场挤破门槛进去认真聆听过,因为认同,因为深受启发,因为有些话说到心坎去了,在我的微博、微信、博客等网络平台上我曾多次转发分享过贺卫方教授文章。不过,任何一个成熟、理性、有一些独立思考的人,对于一位学者(偶像)的崇拜,绝不会仅仅是因为一个标签、因为某一个人、因为他就是贺卫方而为之倾倒、而不假思索,主要还是出于肯认他的思想、观点、理念等。过去我转发并点赞过贺卫方教授不少文章,从中也吸取了不少营养,这一次,读完贺卫方教授《以正义的方式追求正义——教授兼任律师发表对法院判决批评事》(见贺卫方教授新浪博客“守门老鹤”,全文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8663200102vwd3.html,发表时间:2015年8月11日),我还是转发,还是点赞,老鹤还是老鹤,一点都没有变。但是,这一次有些许不同,除点赞外,我还要附带提出一些读完老鹤美文之后产生的困惑,用以求教于贺卫方教授及学界各位方家。
上述一段,绝非虚情假意,也并非多余,而是作为晚辈与后学的我必须首先向贺卫方教授所致的敬意!现在,我谈一下我的一些看法,算是一个法科学子在教室里听完贺卫方教授授课内容后站起来向先生先鞠一躬然后斗胆说出听完课后的几点困惑。
武汉大学法学院孟勤国教授的一篇学术论文(《法官自由心证必须受成文法规则的约束——最高法院(2013)民申字第820号民事裁判书研读》,载于《法学评论》2015年第4期)能在这个夏日引发如潮争议,让不少人觉得有点意外。随着争论的持续深入,问题却在弥散,如孟文文风问题、教授能否批评法官、作为代理人能否批评法院判决、批评法官的尺度、学术期刊的学术伦理等等问题,且在孟文事件发酵之初,在一些事实性问题没有被澄清之前还被一些论者搞得云里雾里,一番乱糟糟的景象。其实,无论围绕孟文及孟文事件被提出、牵扯出了多少问题,如果不触及或是不解决其中核心问题,即:孟勤国教授论文对于法院判决的批评到底对不对?或者说哪里对了、哪里错了、哪里批评得还不到位还有待加强?那么,这一场争论就很有可能最终沦为一场口水战,让大家最后都徒劳一场并都感觉很受伤。毕竟,在这个“娱乐至死”的时代,还不至于要法官、教授、律师等法律人出来坐台。这是我对“孟文事件”的一个总体看法。
回到老鹤文章。老鹤强调的“以正义的方式追求正义”,是我高度认同的,老鹤此一主张应该成为法律人思维与行动的基本准则与论辩底线。因为,以非正义的方式追求所谓的正义,将会导致更大的不正义在整个社会蔓延,徒增社会暴戾之气,连追求到手的正义也很有可能被新的非正义所无情虢夺,并最终摧毁“法律人的城邦”与整个法治事业。这肯定不是法律人所希望看到的。但是,以正义的方式追求正义、讨伐不义、申张公义,也应该要明确中心、集中火力,以免偏离主轨,损耗有生力量,让正义姗姗来迟。因为,正义实现是法律人所守望的星空,但法律人更希望正义也能够及时实现。有句被法律人经常引用的法谚说得好:迟到的正义非正义!
孟勤国教授撰写论文的主旨乃至于,通过对最高法院(2013)民申字第820号民事裁判书的解剖,提出并论证法官自由心证必须受成文法规则的约束。贺卫方教授在文中直言不讳指出:“通观孟勤国教授的那篇号称是论文的作品,可以看到,一篇合格学术论文所应当具有的作者对自己的价值反思、对类似问题的学理梳理以及运用学术资源所做论证都是荡然无存的,那不能算是一篇学术论文,基本上就是一份一方律师出具的申诉代理意见书。”老鹤的说法自有老鹤的道理。但对于何为学术论文,这应该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依我陋见,研究宏大问题、艰深理论、比较古今中西等是学术论文,但对于具体个案、细枝末节进行学理评析,也不失为学术论文的一种形式。当然,孟文到底是不是学术论文,一在行内没有先在的为世所公认的确定性的标准,故争论不清,二在我看来这个问题相比于中心问题其实并不是特别重要,也无需耗费精力争论于此处。应该集中火力予以深入关注探讨的是孟勤国教授论文关于批评个案(最高法院(2013)民申字第820号民事裁判)中法官自由心证的底线与边界的论证、事实、理由与结论等,亦即孟勤国教授在这篇文章中对于所批对象到底批得对不对。但贺卫方教授在文中批评孟文中“使用了数量很多的指控言辞”等,这是我所认同的,这应该是一位学者在学术论文中应该尽力避免的,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有八分证据不说十分话,不要作主观擅断,更不应该失之于情绪化,虽然,每个人在写作之时都有不同的感情。不过,纵使有如此“瑕疵”,也不能籍此而否定孟文提出问题、学术探讨的价值,或者在参与关于孟文的论争之中迷失焦点,毕竟孟文主要探讨的是一个具体案件的裁判及民事诉讼中“法官自由心证必须受成文法规则的约束”命题。由孟文事件引出的其他话题不能说就不是具有价值的真问题,有一些本身还是带有长期性、普遍性的现实问题,但当务之急还是应该讨论孟文所探讨的法官自由心证与成文法约束的关系问题,从学理层面认真审视本案三级裁判是否摆弄证据、案件事实是否颠倒黑白、法官们是否不顾文义公然曲解证据及证明力,违背‘遵循法官职业道德’的法定要求等关涉司法个案公平正义等问题(摘自贺文引述孟文的说法)。这应该也是孟勤国教授撰写本文并公开发表的主要目的所在。文本一旦抛向外界,它的命运就不是作者本人所能控制的了,这也是作者向外界发出的对于文本本身论题开展严肃批判的邀请。回到案件本身,回到孟文批评本身,这是我个人认为的孟文事件应该回归的“主轨道”。
核心问题一定要谈,而且要主要谈、集中谈,但并不代表其他的真问题就一定不需要现在谈。对此,先后有林来梵教授(《批评法官的学术规范》,http://linlaifan.fyfz.cn/b/862649)、谢晖教授(《“孟学案”三思》,http://longfu.fyfz.cn/b/862789)、邱兴隆教授(《你看一下,会死人啊——就专家论证说几句》,http://www.xinglonglsw.com/T_NewsShow.asp?NewsID=2617&SmallClassID=171&BigClassID=41)等著名法学家就其中问题发表了极富洞见的评议,对于扭转网络骂战混战口水战起到了纠偏作用。贺卫方教授此文甫一发出,一如既往,点击飙升,评议如潮。贺卫方教授在文中对于《法学评论》刊发孟勤国教授论文一事谈到:“最好的方法是,第一,作者必须亮明身份,以免误导读者;第二,尽最大可能邀请对方代理人同时发表论文,以示刊物的中立。”对于第一点,《法学评论》主编秦前红教授在8月6日孟文事件出来之后公开发表的《对“孟文”事件的声明》对此事系因为“为避免有碍读者理性思考、陷入情绪化的对待,故在编辑时作了技术性删除”给予了及时澄清,虽然这只是一种马后炮式的举动,但亡羊补牢,犹未晚也。对于老鹤所说的第二点,在我看来,对于一篇针对具体个案裁判或者是学界中少有但让人期待的明确点名批评某一位学者某一学术观点、论点的文章,如果能提前约到对方针锋相对地阐述看法的稿件,自然是再好不过的事,估计很多学术期刊主编对此类稿件都求之不得。但如果约不到对方达到一定学术标准的稿件,那就能不刊发或是无限期等待刊发另一方如孟勤国教授的文章了吗?(贺卫方教授在答秦前红教授中指出:无论孟勤国的论文是多么严肃的学术研讨,都不该发表,因为他本人是利益关系人。他可以在自己的博客上发表(虽然也损害他的公信力),但发表在贵刊——《法学评论》——上决不应当。这关乎程序正义,跟他文章质量无关)这样处理似乎也不很妥当。其实,不如退而求其次,先把孟文公开发表出来,公开树立靶子,等待潜在“打靶者”的批判性文章。我想,对于负责任、以学术立身的学术刊物而言,及时刊登对本刊刊载文章的学术商榷性文章,足堪谓一种不坏甚至多赢的策略。观诸刊界,这种公开的一来二去、你来我往的学术批判与反批判模式似乎乃是通例。如贺卫方教授真诚提出的邀约建言,刊界不是没有先例,但相对来说为少。很显然,对于刊发孟勤国教授文章,《法学评论》编辑部选择了后一种次优策略,作为该刊主编秦前红教授在其8月6日的《声明》中以及新浪实名微博上均公开发出过“欢迎并认真对待对刊物本身及孟文的严肃理性批评”这样的约稿意思表示,且还明确表示“就怕约不到这样的稿件”(见秦前红教授8月7日的新浪微博文)。可以看出,《法学评论》没有就后期可能有的“关于对孟文批判的批判”学术论文关闭大门,门一直是敞开的。退一万步讲,纵使是《法学评论》对相关文章不予发表,中国目前还有上千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法学类也还有20家权威期刊(以入选CSSCI为例)。当然,有关后期批判式文章能否入门,能否在《法学评论》等学术刊物上登载,学术期刊自然有其学术评判标准及相应规则。面对符合刊物质量定位的学术批判性文章,有远见的学术期刊没有理由拒绝,因为刊登这样的文章不仅不会给学术刊物带来什么负面影响,反而会更进一步提升学术刊物的学术声誉与含金量。这也符合学术刊物的本职使命,真诚地为学术交流、探索与争鸣搭建良性互动平台。
“学术刊物乃天下之公器,发表作品应以是否具有学术创新为惟一标准”,贺卫方教授这一论断,我亦表示高度认同。但恰恰正是基于贺卫方教授倡言的这一理由,学术刊物本不应该刻意限制“内稿”,因为“内稿”≠“没有创新”,稿件只论质量,哪分内外亲疏?但目前中国刊界基于多种考量、避嫌等刻意限制内稿刊发,此举不能说在转型期中国完全没有道理,但无意中却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无异于倒水把孩子也连同脏水给一起泼了出去,为了形式上的需要而削减、牺牲内容。或可以这样说,只要学术论文具备了一家刊物对于自身学术品质定位所要求的学术质量,纵使该刊物全部刊发所谓“内稿”,又有何妨?至于学术刊物是否严格依照一定学术标准选文,至于所刊学术论文质量到底如何,那是可以也应该通过自由而开放的学术争鸣以及刊物市场自由竞争去解决的,真理越辩越明!而对于学术观点、学术论证等的严肃批判,是任何一个负责任、有担当的学者所积极欢迎的,这才是最真挚的学术情怀。大凡理性的学者都不会傲慢地认为自己掌握了真理,只有邪教组织与狂热的宗教徒才有可能抱持这般自以为是、目空一切。作者可能会在某一阶段认为自己的言说很有道理、有所超越,甚至“花痴”地认为一己之说无懈可击,这很正常,毕竟,一个人连自己所行诸白纸黑字的东西都不相信、不自信,还怎么公开发表出去?当然,也有一部分人是将问题与自己的思考抛向外界以使得更多人参与探讨、共同提高并争取将问题更有效地化解。也就是说,理论自信并不等于关闭商谈大门,真正的学人在自信于一己学说的同时还勇于并乐于开放批评、争辩的空间。优秀的学术刊物作为学术争鸣的平台亦同样如此!正如贺卫方教授所批评的(也是诸多批评者所持有的论点),孟勤国教授作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将他代理的案件写成文章,完全站在一方立场论述”发表在武汉大学法学院自办刊物之上,难以避嫌。但这是个说不清的问题,也与刊物以学术创新为取文唯一标准相矛盾,依我陋见,何必拘泥于此等不确定性环节,不如换一个思路,如果孟勤国教授将此文刊发在武汉大学之外的著名学术刊物上,又当如何?(大家可千万不要抬杠说那孟文就肯定发表不了了)这时候,如果我们要对孟文争论、批判,是不是还是要回到我前文所讲的孟文事件应然的争辩的主轨道——孟文所探讨的法官自由心证到底是否合法合理、司法裁判是否公平公正等法律问题?
对于法院终审判决,我个人认为,包括学者在内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不同的说理性意见。我们的主流渠道(包括法院系统在内)不是总是在谈司法审判要经得起法律、历史与人民的检验吗?如果案件裁判本身依法依规、公平公正,那一位再著名再权威的法学教授的一篇论文又能奈它何?纵使评议汹汹如同洪水,也摧毁不了一个公正的法院判决。我们的法院、法官,背靠神圣法律,对于判决应该要有这样的底气与自信。我也真诚希望我们的宪法法律、我们的法院法官有法律之下别无上司之权威。这也并不排斥学者等通过正常途径对于法院生效判决的正常合理批判,二者是并行不悖的。人们对于法院终审判决提出质疑并非否定法院判决的既判力,因为一旦法院终审判决丧失了既判力,那一定是法治的灾难(而我们的法治目前实际上正陷在如此泥淖之中挣扎)。应该说,这种质疑更多的是指向未来。当然,如果确实发现并有证据表明判决存在明显不公,则可以依法启动相关司法程序。质疑如果有理,今后法官在面对类似案件时,纵使做出的判决结果相同,对于未来法官也是一个提醒,即可以让法官在判决书中更加注重说理,更加注重程序正义细节。也有另一种可能,即今后出现“同案不同判”,那或许证明学者质疑推动了实体正义的后期实现,或者是立法的更新,何况我们还不是判例法国家。只是贺卫方教授在文中话锋一转,称道:“这种说法适用于那些法治准则已经得到确立了的国家或地方,终审判决具有‘既判力’或终极性,法院不受其他权力的干预…..在我们国家,法院风雨飘摇,没有哪个所谓终审判决能够真正获得不可推翻的终极性。”法律人都知道,对于尚未进入司法审理、法院正在审理、终审判决做出之前对具体案件不当发声,很有可能涉嫌舆论审判、影响法官独立裁判。但如果依照贺卫方教授上述逻辑,那纵使在法院终审判决做出之后,公众还是不能评判法院判决,这不就等同于直接告诉天底下的人:法院做出的所有判决,任何时候、任何人都不得质疑、批判、发出不同的声音?包括法律学者的学术研究也不得就具体个案判决提出质疑。如果真的这样的话,很难说是合适的。这不仅不利于具体正义、“具体法治”的实现,而且还很有可能阻碍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的发展。何出此言?因为法学是一门需要对接法律实践的学问,如果我们的法学家只是坐在书斋里面埋首浩瀚法学理论缜密爬梳而不理甚或不能理个案司法判决(虽然这种学者必要也值得尊重)、法科学子如果不能从活生生的真实发生的案例中习得司法裁判的技艺理性,不能将“书本中的法”落实到“行动中的法”,那法学家与法科学子等都很难说掌握了法律的精髓、体验到法学的魅力、树立真正的法律信仰。而与之相关的显得很紧要的一点是,法学家的研究、法科学子的学习,以及全体法律人的司法实践,最终目的无不都指向一个共同目标,也是贺卫方教授过去撰文所严密论证的“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法学家对于法院判决的批判,不是解构司法权威,而恰恰是从基础意义上对司法权威、终审裁判既判力的维护,也是护法之举。如贺卫方教授文中所称的“目前我们国家法院风雨飘摇”,但不客气地说,这种风雨飘摇绝不是法学家等社会公众发出的对于法院的批评导致的,而是法院是否坚守法律、是否通过一张张司法判决书向社会运送正义及所运送的正义质量如何等主要因素决定的。因为,只有司法裁判真的公正了,法律权威、法院权威、案结事了、判决定分止争才会是一个水到渠成的自然结果。这是包括法学家在内的全体国民无比期待的事。这也是我的美好期待,同时也是我读完贺卫方教授这篇文章之后最大的一个困惑与忧虑。
上述几点是我在认真阅读贺卫方教授《以正义的方式实现正义》一文之后的几点困惑,如不幸有无意误读之处,还请贺卫方教授海涵并不吝批评指正。应该说,作为80后法科学子,我们无不都是在阅读贺卫方教授等77、78、79“新三届”中国新一代法律学人的著作、译作、论述、访谈、讲演中慢慢成长起来的,有如贺卫方教授的《法边馀墨》、《具体法治》、《运送正义的方式》、《逍遥法外》等,都是我们跨入法律之门后训练“像法律人一样思考”的启蒙读物。我们是从贺卫方教授等老一辈学人开辟出来的道路向前进的。写作这一篇文章,更是直接受到了老鹤文章的深刻启发。谈不上批评,仅仅是将心中的困惑说出来,以免一个人思来想去走入死胡同,形成学术偏执。将一些经过认真思考的想法抛出来,斗胆求教于尊敬的贺卫方教授以及各位方家,以为帮助敝人或是有同样困惑的同道中人发现自己的无知、提高自身认识,并最终获得思考的快乐。或许,有人在读完小文之后,会质问我:你不是也没有谈论孟文所讨论的案件本身吗?在此我要提前明确告知的是,我本人对于民商法学理论与实务并不擅长(知识用时方恨少),绝不能班门弄斧,更不敢不懂装懂,我的言说主旨以及法学界近来的不少文章都指向了一点:希望这一场论争回归法律规范、司法裁判本身,回到孟勤国教授论文探讨的核心议题上去。在此,我个人特别希望更多的民商法学家、证据法学家、甚至是专业法官以非职务身份等在有一定职业立场但为了公平正义及时实现又能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一己狭隘职业立场之上贡献出专业法律思想力量,以学术的方式,履行学术研究应该履行的角色,不逾矩、不回避、不犬儒,推动正义的及时实现。而这种正义显然已不仅仅是关于司法正义,还涉及到学理论争本身的正义性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