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动态】司法透明指数评估指标探讨
发布时间:2015-08-08 来源: 中国法治研究院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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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每年不定期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第一卷)》于2014年5月出版发行,《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第二卷)》即将发行。
来源:《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及其理论”专栏。
导语:司法透明指数概念为钱弘道教授于2011年首次提出。2012年,钱弘道主持司法透明指数课题,选区浙江湖州吴兴区人民法院为实验点,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合作完成“阳光司法指数评估体系”。2013年,“阳光司法指数评估体系”在全省103家法院正式应用,并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实施每年测评。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先后高度肯定司法透明指数机制的示范作用和创新意义,全国其他法院借鉴应用。2013年,司法透明指数被立项为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此后,司法公信力指数、司法文明指数相继问世。2012年12月,在司法透明指数、法治指数等实验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国内外法治研究,综合分析中国法治研究的特点,钱弘道首次提出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概念。
在中国全面深化司法公开改革背景下,司法公开远远超出了庭审公开与判决公开的固有含义。中国法院通过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全面公开司法信息,增进了公众对司法的了解、信赖和监督。为客观测评司法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全面展现司法公开的成果、不足及问题,司法公开评估应运而生。本文考察司法透明指数吴兴实验、浙江法院阳光司法指数、河北法院阳光司法指数三个案例,着重分析其指标体系的共性与差异。当下司法透明指数评估的目标应定位于持续推进司法公开,督促法院保障公民获得公正裁判权与知情监督权;指标设计的前提在于明确司法公开的内容、性质、范围、对象和载体;还要适应评估实效性要求,调整评估维度,优化、完善具体指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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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的核心含义是“审判公开”。在中国当下司法政策背景下,司法公开的内涵明显扩展。在监督司法、维护公正的基本功能基础上,司法公开被赋予了新功能,且与多种司法体制或机制改革问题相关联。“维护司法公正、治理司法腐败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推进司法公开工作,实现司法透明”,已成为实务界和学术界的共识。 **************************************
在全面深化司法公开背景下,如何对司法公开工作状况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综合性的评估,如何通过最具代表性的指标来客观反映司法公开的实际水平,从而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这是各级法院面临的新课题。作为“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改革的新途径”、“探索社会管理创新的有益尝试”,通过指数测算对司法公开工作进行动态监测,司法透明指数等司法公开评估应运而生,迅速发展。目前国内影响较大的有三项评估,分别是司法透明指数评估吴兴实验、浙江法院阳光司法指数评估、河北法院阳光司法指数评估。 **************************************
司法公开评估对司法公开工作具有监测、评估、引导、规范等功能。目前评估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随着党中央关于政治体制改革、法治建设重大决议的出台,最高法院不断推出司法公开改革措施并制订出最新一轮司法改革方案,司法公开评估应根据时政形势、司法政策、社会需求,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作为首个应用于司法公开实践的指数评估,经历了三年实验阶段(2012—2014年),司法透明指数评估需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对指标体系进行全面修订,从而有助于研究成果的应用和推广,推动法院系统司法公开机制创新。司法透明指数评估指标体系的调整、优化,需深入探讨评估的目标定位、指标设定的基本考虑、评估维度与具体指标设计等三方面问题。 **************************************
中国司法公开改革目标定位于“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以公信树权威”,司法公开改革进展及其成效现已成为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司法理论与实践问题。司法公开评估的首要作用在于对司法公开工作进行动态监测。指标设计是开展评估的前提,亦是评估工作成效的决定因素。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应具备当前当地的适应性和实用性,既能客观反映司法公开的基本状态,又能发挥诊断、反馈作用。因此,立足司法公开改革实践,结合司法政策要求,明确司法公开的内容、性质、范围、对象和载体,并在此前提下调整和优化指标体系,有助于健全司法公开机制,深入推进司法公开改革,促进改革预期目标的实现。司法透明指数评估为司法公开评估提供了可资参照的案例,并使司法公开实践与理论研究有所提升。
(责任编辑:郑源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