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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面具之公共利益

发布时间:2015-08-07      来源: 法治宣传网-感谢作者赐稿    点击:

假面具之公共利益
牺牲一种被侵害的权利是怯懦的行为,人们的这一行为招致耻辱,招致对共同体的最大损害;为权利而斗争是伦理的自我维护的行为,是一种对个人自己和集体的义务,引自耶林权利来源于斗争。
权利与权力不同,权利与权力有天然的对立的一面。权力是公权,权利是私权。当权力为公要缩小权利范围时,权利的主体,公民的第一反映一定是斗争。斗争的概念伴随着对公权行为合理及合法的诉求。并且斗争的手段是宪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目前斗争的声音时高时低,时而群情激奋,时而静默无言。愤青可以不顾场合高谈阔论,却不能在规定外的时间以及地点有示威的行为。宪法的权利被下位法的规定限制的一塌糊涂。这是为什么呢?
权力希望民众妥协,第一、妥协能够造就祥和的气氛,在公权许可的范围里,可以提供百姓较高的既得利益。第二、如何让民众妥协,是考验手握权力的代表的能力的评测方式。妥协的方式比较简单,红脸白脸的综合作用。第三、是否妥协的选择权在权力的手里。
因为权力为公,民众是一个个独立的个体,当个体的权利成为发展共产主义事业的阻碍时,必引起政治觉悟高的百姓所唾弃,也必遭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惩戒。公指的就是公共利益,也就是大部分人的利益,地方政府具体的项目称谓。商业地产的建设,拆民房是公共利益。基础设施的建设征收土地是公共利益。大型的工厂建立,对环境和周边的居民身体健康有害,为的还是公共利益。那么何谓公共利益呢?
两个钉子户的故事,无从考证真假,但让人深思。二战的时候,一个钉子户不搬迁,导致军用机场没法建,受到其他居民和媒体的谴责。丘吉尔说:我们和德国人打仗就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如果拆了他的家,那我们为什么要打仗呢?如果把这个故事搬到天朝上国,那么肯定是这样的一个版本,房子是一定得拆的,因为你自私只考虑自己,我们造机场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以及其大多数人的安全,这是一种政治觉悟,你不能这么自私。不同意,也不行,你死给我看,你是自杀,跟我无关。
这里,不讲一个老牌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及领导人的执政能力。只讲,他的逻辑思维,这个让人尊敬的老人是一个正向的逻辑,战争的发动是被动的,作为公权力是要保护私权不受伤害。伤害的主体是德国,而不能是本国的权力。如果利用某一种说法伤害私权时,那就违背了执政者最初的目的。
钉子户是可恨的,过于自私。当国家和其他人民处于战争威胁时,不挺身而也就算了,居然还影响政府军队备战,这样自私的人为人所不齿,如果他是笔者的爸爸,以笔者的政治觉悟,父子关系是保不住了。但是从法律的角度上考虑,他有权使自己的住宅不受任何方式的侵害。公权力的备战行为是义务,私人的住宅权是权利。政府在履行义务时,无法和私权对抗。因为政府的义务对应的是权力,你的对抗主体是另外一种权力主体,而不是为了履行备战的义务而成为伤害私权的主体,因为从本质上讲权力所产生的义务与公民的合法的权利不应该是对立的。所以私权大不过公权,但是只要私权是合法的,那么权利就是固定的,不受伤害。
另外一则故事,号称“军人国王”的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希,后来在法国巴黎的凡尔赛宫镜厅被德意志各邦君主拥立为德国皇帝, 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爱戴,有一次这位皇帝用为人们惯有的动作,登高远眺波茨坦市的全景,他的视线却被紧挨着宫殿的一座磨坊挡住了。于是他派警卫员把磨坊给拆了。第二天这个老汉,居然就在当地一纸诉状把国家元首告上了法庭,地方法院居然受理判决结果是威廉一世败诉。判决皇帝必须“恢复原状”,赔偿由于拆毁房子造成的损失后来威廉一世和那个磨房主都驾崩了,轮到小磨房主想进城,希望把磨房给卖了,不由想起了那个老买主,也不知第二代领导人对这个磨房感不感兴趣,就给威廉二世写了封信。威廉二世给他回了信:“我亲爱的邻居,来信已阅。得知你现在手头紧张,作为邻居我深表同情。你说你要把磨坊卖掉,朕以为不可。毕竟这间磨坊已经成为我德国司法独立之象征。理当世世代代保留在你家的名下。至于你的经济困难,我派人送去三千马克,请务必收下。如果你不好意思收的话,就算是我借给你的,解决你一时之急。你的邻居威廉二世。” 这个故事后来被人们归纳成这样一个题目:《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对比两个故事,一个是为了公共利益但没有对住宅进行强拆,一个是虽然特权侵犯了公民的住宅权,但是公民有渠道维权,特权的代表要承担自己侵权行为的不利后果。
相比之下,我国目前的强拆现象,无非也是两个故事的改版。都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让私权做出让步。
我国的宪法规定:“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我国宪法明确的指出,为了公共利益可以让私权做出让步。但公共利益的种类如何明确,是否有参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条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也就是说公共利益是有参照标准的,如果以专利法的强制许可作为参照标准,那么地方政府的行政规划和未来发展根本不是公共利益,也就是无权让私权做出让步。
我国的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造成了很多乱象。有的竟是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农民还素手无策,更何况城市中的国有土地性质。虽然有的是“刁民”,故意借拆迁赚钱,但是他基于自己的不动产有这样的权利。除非国家到了紧急状态或者相类似的为了公共利益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征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可现实是,暴力威胁,作为成年人无法保护自己的家园,未成年人眼睁睁的看着自己的父母哭,然后跟着父母哭。法律甚至是宪法成了摆设。可以维权但是不能维权。还有一个逻辑,也是笔者老家发生的事,现在编成了段子。超载的汽车没押爆轮胎会压垮了一座桥。像这种无厘头的黑色幽默,全部都是反向的政治性的逻辑思维产生的后果。正向的逻辑,那就是腐国所提倡的真正的以人为本,如果正能量的提出是建立在包青天似的治理上,那么特权反腐永远都不不会有效的反腐。无冕之王和法治社会,才是老百姓得到安稳生活,不受权力侵犯的最基础的保障。
目前正向的逻辑与逆向的逻辑相互交汇形成了一股旋窝,前一阵的行业内的一个律所被清洗,正好处在这股漩涡的中心。因为事件敏感不便过分解读,不过一个很好的例子,贺老师也在律所的管理层,贺老师一直处在这种旋涡里,所以笔者愿意相信贺老师的态度。对于房子被拆,老板姓的维权意识已经觉醒,但百姓不相信程序也就是法院会解决问题。百姓的维权手段是围攻政府,举条幅示威,找新闻媒体曝光。最后以暴力对抗暴力,再然后,有自焚的,有跳楼的,有杀人的等等。这样的一种现象,能说明民众对于自己的权利被侵犯是有维权意识的,根据一些民众的所作所为,他们的维权手段比较极端,甚至是付出生命的代价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那么当有人要自焚,甚至更为惨烈的拿煤气罐把自己变成人体炸弹时,相关部门继续实施拆迁行为,无视这种情况,导致百姓死亡或发生人身损害,那么属于故意伤害甚至是故意杀人了。百姓在拆与被拆、维护自身权利与权力对抗时,作为个体很容易的在旋窝中被淹没。而且故意杀人的人和国家机关或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从来没有承担故意杀人的罪责。
更为可悲的是自由和民众的舆论被淹没,民众的记忆被淹没,民众的权利觉醒被淹没。已经忘记的事件还少吗?鲁迅先生讲过一个段子,中国人是羊,同伴被杀了,眼睁睁的看着,不知道反抗麻木不仁。现如今也是这样,有人花纳税人的钱时从来不和纳税人商量。那么大的工程量,那么多的烂尾工程,这些就是所谓的政绩吗,当政府欠钱的时候,法院对这样的纠纷能有多少作为。眼睁睁看着自己的钱在建设别人的工厂和基础设施,却没有任何的话语权和反抗的余地。
如果纳税人的意见能左右一个大项目的申请的建设,例如曾经的奥运会,我想这是执政者最大的政绩。少一些烟花,老百姓的心理的明白的,在这个信息大爆炸的时代,有几次大的法治事件,牢牢的赚取人们的眼球。但人们权无能为力,在空洞洞的叫喊,甚至两个星期后便忘记。如果有一天,被侵权的是你,你该怎么办。带上公共利益的面具侵犯公共利益,笔者总能听见面具下的人对我们嘲弄的笑声。基于稳定和单方的意志是不可能带来公平的,公平的基础是合法以及合理,当反向的逻辑强调正面的力量时,这是一种很可怕的现象,被汪洋大海淹掉的不止是真正的公共利益,更是民众身为人的独立的意志。当民众忘记自己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只是某种理念或是虚假的公共秩序的附庸时,何谈创新,何谈包容,一个人认为自己是一个屁民或是狼狗或是绵羊的时候,一个人认为当其他人受到侵害而与己无关甚至还冷嘲热讽。那么剩下的人与人之间的人情不是陌生人社会里的虚伪的嘘寒问暖,而是熟人社会中的冷漠无情。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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