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嫖宿幼女罪的缺陷
发布时间:2015-07-15 来源: 感谢作者投稿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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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嫖宿幼女罪的缺陷
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刑法》新规定的罪名。1997年《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将奸淫幼女的行为作为强奸罪的普通加重情节。(根据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该款确定罪名为奸淫幼女罪。而按照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奸淫幼女纳入强奸罪,奸淫幼女罪罪名取消。) 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与嫖宿幼女罪共同之处在于:从客观行为上看,行为人均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但二者也有明显的不同。 首先,从犯罪对象来看,嫖宿幼女罪的对象为卖淫女,行为人一般付有嫖资。 其次,从行为场合来看,嫖宿幼女罪一般发生在嫖娼场所,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则可能发生在任何地方。 再次,从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来看,嫖宿幼女罪属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这一类罪中的罪名,行为人出于嫖宿的目的,与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败坏了社会风气,而卖淫幼女是自愿用自己的肉体去交换金钱。强奸罪则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一类罪中的罪名,奸淫幼女所侵犯的是幼女的身心健康,不管对方是否自愿,不管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行为人明知或应当明知被害人为幼女而予以奸淫。 最后,从法定刑上看,嫖宿幼女罪的量刑为五年至十五年,而强奸罪则从三年至死刑不等。
从量刑上限看,强奸幼女比嫖宿幼女罪更高,而从下限看嫖宿幼女罪明显比强奸幼女罪更高。那么取消嫖宿幼女罪有什么弊端呢?
其一,强奸幼女的构成行为必须是行为人生殖器有接触方能构成即遂(强奸罪必须是插入,方能构成即遂),而嫖宿幼女罪则不同,只要存在金钱交易而发生的性行为,包括口交、手淫、肛交等等非正常性行为即可构成即遂,倘若按强奸幼女罪进行起诉,则此类行为不构成强奸既遂,加上嫖宿幼女之时女方很多时候为自愿行为,甚至连猥亵妇女儿童罪都构不成。在现行法律没有增修的情况下,贸然取消嫖宿幼女罪,那么犯罪人员组织幼女进行卖淫活动,只要不进行正常性交(生殖器接触),那么嫖客将只能受到普通的治安处罚。
其二,两罪的起点刑不同,强奸幼女罪的起点刑为3年起,嫖宿幼女罪的起点刑是5年起,明显高于强奸幼女罪,在嫖宿幼女案件中,幼女一方自愿居多,虽然这并不影响罪名的构成,但是可以明显影响到量刑的多少,在幼女自愿的情况下,没有造成大的危害,强奸幼女罪量刑将向起点刑靠拢,取消嫖宿幼女罪将导致大量人员轻判。
其三,大量实际判例说明类似危害情况下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超出强奸幼女罪的量刑。
所以,对未成年的保护问题,不单单是法律问题,有教育问题,道德问题,问题远不止取消个罪名那么简单。
作 者: 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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