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海上烟火
来源 | 海上烟火的法律博客
孙某患鼻炎在网上寻医治疗,遇见“李医生”说他患有生育方面疾病,但要确诊是在哪个阶段,就需要发生关系;孙某开始不同意,几经“李医生”游说,两人发生了关系,还支付200元医药费。事后,孙某越想越不对,遂报案。(华声在线,6月23日)
社会上像这样骗财骗色的事并不少见。值得注意的是,此事中的两位主角都是男性。在最终报案之后,孙某作为受害者又遭受了二次伤害,民警告诉孙某这只能作为诈骗案受理,因为他是男性,男性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受害一方,这是我国《刑法》的明文规定。在我国,强奸罪的施暴对象只能是女性,且此案里孙某是自愿的,也不构成强奸罪。
随着这些年男性性自由被侵犯的案件增多,学界要求对强奸罪进行修改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希望立法能够扩大强奸罪被害人的范围,把男性也纳入进来,毕竟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也是如此。然而,与学界的呼声相伴随的,则是流传在坊间的一种主流论调:男性不可能也不应该成为强奸罪的受害者,原因是:在性方面男性是天生强势的一方,无论男性的性自由是否被侵犯,他都一定是这一行为的受益者,是捡了大便宜的好事情。于是,在我们的社会中每当男性被强暴之后,同情者鲜见,反而调侃开玩笑者众多。绝大部分都是持这种论调的看客。比如在2013年,成都一醉酒女子在街头公然强暴了一名过路男子,事后网上都是铺天盖地的调侃之声,赞扬女子勇敢,羡慕男子艳福不浅。鲜见有人同情该男子,更少有人觉得该女子违法或者违反了公序良俗。
那么,这种“男性天生强势论”到底靠谱吗?该论调认为:在任何情况下,性对所有男人都是快乐的。即使他被人强暴,也会欣然接受并乐此不疲。按照该论调的逻辑:只要有了性,男性就可以抛弃尊严和原则,可以不要贞操和羞耻心,就像一头冲动原始的野兽。但是,人之所以区别于动物,是因为人是文明理性的,懂得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除了法律道德要遵守,内心还会有专一的情感诉求与明确的是非观念。而这样的论调把男性置于“非人”的地位,它实际上是说,男性本身进化尚不完善,兽性大于人性。显而易见,这样的说法是搬石头砸自己的脚,根本没有道理可言。
持这种观点的人未必理解受害当事人的真实心情,只是想当然地去推测和臆想。在电影《唐伯虎点秋香》里,一代才子唐伯虎远远望着佳人的背影情不自禁走过去搭讪,结果,“一笑万古春,一啼万古愁”的如花姑娘回眸一笑差点没把一代才子吓成残废。更可怕的是,如花是个女汉子,见劫色不成便拔出了匕首准备劫财,两个人就厮打起来。此时,远远旁观的那三位江南大才子开始鸣不平了:真是的,遇到这种国色天香的绝代佳人就应该好好相处,是男人就该把如花姑娘娶回家才对,那一定幸福死了吧。正因为离得远而且不是当事人,所以他们就一致得出了这样让人无语的结论。那些觉得“男的被强暴真幸福”的人就好比这三大才子,都是站在了错误的位置去想当然地揣度别人的处境。只有当事人自己才知道所受到的伤害,也许这精神的创伤是一辈子都难以愈合的。更悲哀的是,受害者还得不到众人的理解,被调侃开着玩笑,忍受着内心的耻辱和折磨。
“男性强势论”更无法支持那些同性之间性权利被侵犯的案件。前文一案里,假如孙某被那个骗子医生强暴了,按照该论调的逻辑,孙某一定会觉得自己捡了大便宜。然而事实上,他是身心俱损。孙某身体既受到了伤害,内心又遭受了创伤。怎么会是好事一件呢?再假设一下,孙某只是一个未成年的少年,他患了病又轻信骗子的话,最后被强暴了。结果是,法律依然会以他不是女性为由拒绝保护。那么接下来,少年的一生会不会因此而幻灭,走上不归路呢?真不好说。而这不只是假设,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事情的确存在。这样的人他难道不是一个受害者吗?他的创伤谁来负责?他的权益该由谁来保护?
“强势”“弱势”都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生而为人都一样可能会遭受各种形式的伤害,任何事先就判定“谁该被保护,谁不该被保护”的论调都有草菅人命的嫌疑。无论你是男是女,都有可能面临自身的性权利被侵犯的时候。假如只是因为你的性别,法律就区别对待,那么实质上男女之间就出现了新的不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会成为一句空话。个体的权益得不到维护,那么法治社会的建设就必将出现裂痕。而要弥补这个裂痕,就需要我们在立法上不断完善,在观念上不断改进,努力走向文明和理性。也只有这样,我们每个人才能实实在在沐浴在法治的阳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