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研究 宪政 行政 廉政 司法 法院 检察 监察 公安 理论
社会经济 社会 经济 国土 环保 文教 医药 养老 三农 民法
律政普法 律政 评论 话题 访谈 普法 案件 公益 资讯 维权

“男的被强暴也幸福”是什么论?

发布时间:2015-06-26      来源: 海上烟火 法律博客    点击:

 

在坊间的一种主流论调:男性不可能也不应该成为强奸罪的受害者,原因是:在性方面男性是天生强势的一方,无论男性的性自由是否被侵犯,他都一定是这一行为的受益者,是捡了大便宜的好事情。
 

 

文 | 海上烟火

来源 | 海上烟火的法律博客

 

孙某患鼻炎在网上寻医治疗,遇见“李医生”说他患有生育方面疾病,但要确诊是在哪个阶段,就需要发生关系;孙某开始不同意,几经“李医生”游说,两人发生了关系,还支付200元医药费。事后,孙某越想越不对,遂报案。(华声在线,6月23日)

 

社会上像这样骗财骗色的事并不少见。值得注意的是,此事中的两位主角都是男性。在最终报案之后,孙某作为受害者又遭受了二次伤害,民警告诉孙某这只能作为诈骗案受理,因为他是男性,男性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受害一方,这是我国《刑法》的明文规定。在我国,强奸罪的施暴对象只能是女性,且此案里孙某是自愿的,也不构成强奸罪。

 

随着这些年男性性自由被侵犯的案件增多,学界要求对强奸罪进行修改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希望立法能够扩大强奸罪被害人的范围,把男性也纳入进来,毕竟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也是如此。然而,与学界的呼声相伴随的,则是流传在坊间的一种主流论调:男性不可能也不应该成为强奸罪的受害者,原因是:在性方面男性是天生强势的一方,无论男性的性自由是否被侵犯,他都一定是这一行为的受益者,是捡了大便宜的好事情。于是,在我们的社会中每当男性被强暴之后,同情者鲜见,反而调侃开玩笑者众多。绝大部分都是持这种论调的看客。比如在2013年,成都一醉酒女子在街头公然强暴了一名过路男子,事后网上都是铺天盖地的调侃之声,赞扬女子勇敢,羡慕男子艳福不浅。鲜见有人同情该男子,更少有人觉得该女子违法或者违反了公序良俗。

 

那么,这种“男性天生强势论”到底靠谱吗?该论调认为:在任何情况下,性对所有男人都是快乐的。即使他被人强暴,也会欣然接受并乐此不疲。按照该论调的逻辑:只要有了性,男性就可以抛弃尊严和原则,可以不要贞操和羞耻心,就像一头冲动原始的野兽。但是,人之所以区别于动物,是因为人是文明理性的,懂得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除了法律道德要遵守,内心还会有专一的情感诉求与明确的是非观念。而这样的论调把男性置于“非人”的地位,它实际上是说,男性本身进化尚不完善,兽性大于人性。显而易见,这样的说法是搬石头砸自己的脚,根本没有道理可言。

 

持这种观点的人未必理解受害当事人的真实心情,只是想当然地去推测和臆想。在电影《唐伯虎点秋香》里,一代才子唐伯虎远远望着佳人的背影情不自禁走过去搭讪,结果,“一笑万古春,一啼万古愁”的如花姑娘回眸一笑差点没把一代才子吓成残废。更可怕的是,如花是个女汉子,见劫色不成便拔出了匕首准备劫财,两个人就厮打起来。此时,远远旁观的那三位江南大才子开始鸣不平了:真是的,遇到这种国色天香的绝代佳人就应该好好相处,是男人就该把如花姑娘娶回家才对,那一定幸福死了吧。正因为离得远而且不是当事人,所以他们就一致得出了这样让人无语的结论。那些觉得“男的被强暴真幸福”的人就好比这三大才子,都是站在了错误的位置去想当然地揣度别人的处境。只有当事人自己才知道所受到的伤害,也许这精神的创伤是一辈子都难以愈合的。更悲哀的是,受害者还得不到众人的理解,被调侃开着玩笑,忍受着内心的耻辱和折磨。

 

“男性强势论”更无法支持那些同性之间性权利被侵犯的案件。前文一案里,假如孙某被那个骗子医生强暴了,按照该论调的逻辑,孙某一定会觉得自己捡了大便宜。然而事实上,他是身心俱损。孙某身体既受到了伤害,内心又遭受了创伤。怎么会是好事一件呢?再假设一下,孙某只是一个未成年的少年,他患了病又轻信骗子的话,最后被强暴了。结果是,法律依然会以他不是女性为由拒绝保护。那么接下来,少年的一生会不会因此而幻灭,走上不归路呢?真不好说。而这不只是假设,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事情的确存在。这样的人他难道不是一个受害者吗?他的创伤谁来负责?他的权益该由谁来保护?

 

“强势”“弱势”都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生而为人都一样可能会遭受各种形式的伤害,任何事先就判定“谁该被保护,谁不该被保护”的论调都有草菅人命的嫌疑。无论你是男是女,都有可能面临自身的性权利被侵犯的时候。假如只是因为你的性别,法律就区别对待,那么实质上男女之间就出现了新的不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会成为一句空话。个体的权益得不到维护,那么法治社会的建设就必将出现裂痕。而要弥补这个裂痕,就需要我们在立法上不断完善,在观念上不断改进,努力走向文明和理性。也只有这样,我们每个人才能实实在在沐浴在法治的阳光里。




(责任编辑:郑源山)

友情链接: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网  |   中国法学会  |   国家信访局  |   政协全国委员会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京师刑事法治网  |   财政部  |   基层法治研究网  |   中国法院网  |   新华访谈网  |   国务院法制办  |   审计署  |   最高人民法院  |   中国法理网  |   司法部  |   公安部  |   天涯社区法治论坛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  |   新华网  |   刑事法律网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共建单位: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