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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琦:查处垄断行为需要重拳反复出击

发布时间:2015-06-10      来源: 法治周末    点击:

6月2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通报:云南省通信管理局牵头组织4家电信运营商达成协议,对赠送的范围、幅度、频次等进行约定姚琦
6月2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通报:云南省通信管理局牵头组织4家电信运营商达成协议,对赠送的范围、幅度、频次等进行约定,并通过下发整改通知书等手段强制执行,限制了电信运营商的竞争能力和手段。
云南省发改委在处罚决定中认为,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属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法律禁止的垄断行为,要求其进行整改,停止相关做法,恢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并对4家涉案企业的行为定性为价格垄断协议行为,中国移动、电信、联通、铁通四大电信运营商的云南分公司被处以罚款,共计1318万元。
此案无论是其发生还是最终被查处,都极具代表性,又具有必然性。
我国经济发展模式的摸索、转型与改革,均以政府主导为主要路径,这就导致了很多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看待行业企业及其经营行为时,容易在多种角色中摇摆不定。
同时作为规则制定者、监管执法者、行业推动者和间接受益者甚至参与者的身份,使得某些主管部门在名义上、甚至最初意图上,确实是为了规范市场行为、推动市场有序发展,但本质上却阻碍了市场优胜劣汰规则的发挥;或者,成为保护本行业企业但却向其他行业、消费者转嫁交易成本的导演者,此案的典型性正在于此。
作为市场经济公平、开放竞争的捍卫者,反垄断法禁止这些以前可能被认为正常,或至少情有可原的政府行为,就应该依法查处。
回顾反垄断主管机关近期的查处轨迹,我们能发现,某些地方性的汽车保险销售、公路客运班车通行收费等领域,有多个行业性主管机构均因类似情形,被认定构成行政垄断行为。
此案具体处罚方式、案件调查经验值得进一步总结与推广,这非常关键。
当前我国正全面推进各主要领域的深化改革,努力在经济体制和行政体制上寻求创新,最主要的抓手就是落实依法行政与建设法治社会。从企业到市场,从政府到个人,都必须严格依照现行的法律与规则去办事,不能再以传统的方式去开展活动了。
虽然绝大部门主管机构基本已消除了“既当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情形,但从部门利益出发,制定规则、强令企业、或为个别企业利益、意见所影响,利用权力干预市场运行,还较为普遍。权力直接涉入经营活动,最直接的后果是造成市场中个别企业的不正当利益的活动,甚至垄断性优势的确立,人为延缓了市场竞争与淘汰的激烈过程,最终制约产业竞争力、剥夺下游产业以及终端消费者应有福利。
对于此种现象,反垄断主管机关,应与相关行业主管机关合作,加大调查执法力度,针对经济领域重点行业、行政垄断高发行业,重拳出击、反复出击。
同时,依照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反垄断主管机关还应根据具体案件危害程度和后果情况,加大力度向涉案行政机构的上级机关提出建议,以进一步扩大反行政垄断的威慑力。
应当指出,依照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行为法律责任的明文规定,反垄断主管机关针对经营者(企业)违法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除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相应标准所确定的罚款之外,还应一并没收上述行为期间所获违法所得。如此案所涉企业,其违法行为实施时间较长,垄断协议所获利益可能已远高于罚金数额,不予没收不足以触动它们。
需要强调的,也是在此案的处罚决定中已经提到的,国家发改委就本案的查处情况,与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了沟通,要求对该行业各地方部门辖区内类似可能涉嫌的行为进行自我清理规范。
作为中央层面的行业主管机构,在当前我国加快推进市场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均应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业行政机构的指导,要求它们对市场规范与竞争监管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及时、系统的学习与领会,以指导日常管理工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减少违法事件的再度发生。
(作者系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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