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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这判决书水平,中华民国代理最高检察长杨兆龙

发布时间:2015-06-08      来源: 法学家茶座    点击:

文/周恺 天津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民主与法制2015年第16期

 

杨兆龙,字一飞,生于1904年,江苏金坛人,毕业于燕京大学和东吴大学;后获哈佛大学和柏林大学法学博士学位,通晓英、法、德、意等八国外语,曾任中华民国代理最高检察长等职。解放后境遇凄惨,被打成“右派”“反革命”,只任过浙江文史馆馆员等职务。1979年病逝,死后一年平反昭雪。人生起伏之大,如云泥之别。

 

民国的最高检察署检察长就是今天的最高检察院检察长。读书读到无人能及的哈佛大学的博士,做官做到位列九卿,而且当时还是壮年,还有很充裕的时间继续发展。这样的人生怎能不说是圆满?解放后境遇却如同直落十八层地狱。这一方面是由于覆巢之下的大环境,法学已经属于注定取缔的范围;另一方面则据说他个人得罪了某个领导,使得自己的境遇更是雪上加霜,不停地被打入另册,最终孤老在浙江海宁的女儿家,直至死去。这样的变化不知道他离世前是否在感叹命运弄人?

 

其实,那个特殊的年代,悲惨的命运随处可见,尤其是知识分子,从天堂到地狱的,比比皆是。岂独杨兆龙一个人?然而,令我真正关心起杨兆龙来的,却是今天要说的这篇判决书。

 

现在的法官分成两种:写判决书的和不写判决书的。后者只能叫官,而不能叫法官。一旦提起笔来写判决书,无论是学者还是官员,他们就成了法官。杨兆龙人生的大部分时间是个学者,他做法官的时间并不长,只在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做过推事,只能算是一个小插曲,这篇判决书就是那时候书写的。正是因为有了这篇判决书,我觉得他与我的职业生涯有了一丝联系,与我的生命有了一点交集。这篇判决书给了我两个巨大的触动:(一)第一次知道了判决书能够写得如此之好;(二)击碎了我心中一点小小的骄傲。

 

大约十年前,我第一次读到这篇判决书。那时正值夏日,烈日炎炎。我却如喝了一杯冰镇啤酒,感到难以形容的凉爽:原来判决书可以写得这么好!而且这让法官情何以堪?它由一个标准的学者书写,我总觉得好学者不一定是好法官,不当上十年法官是没办法从容断案的,但杨兆龙的例子摆在面前。他当法官的时间并不长,却写出了超过绝大多数法官水平的判词。可见,学术水平真的是基础。

 

大家听我这样一说,可能会去读这篇判决书,然后,可能会很怀疑地问我:有你说的那么好吗?确实,大部分人并不认为这篇判词有什么稀奇之处,甚至有些读不懂。这不奇怪!这篇判决书是关于海上保险法,对于大部分人来说,太生疏了。然而对于我来说,这却是一个并不生疏的领域,所以能够读懂它并感受到它的妙处,也理解当年的《法学季刊》为什么发表它。

 

妙处在哪里呢?语言简洁明晰。

 

我们知道,思维决定了语言,语言表现了思维,有什么样的思维就有什么样的语言。简洁清晰的语言就是简洁清晰思维的表现;混乱的语言就是模糊不清思维的表现。这篇判决书的语言文字毫不拖泥带水,表现了杨兆龙清晰的思维。不愧是哈佛博士的水平!文字表达之于法律适用,就像一件合体的西装,如此熨帖地敷在身上:既对身体有支撑感,又不障碍你的行动。语言真称得上是“合体”。

 

下面这段是判决书的事实部分:

 

“缘原告于民国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以装载于平福轮船上之匹头货物30件,向被告投保水险。保险金额为1.1万两。由被告出立保险单一纸,载明原告货物于自上海至四川重庆之程期内,因轮船搁浅沉没,及与他船舶碰撞所受之损害,均由被告赔偿。唯被告对于该货物,因战争、暴动、内乱、及海盗所受之损害,及因装载于驳船甲板上所受之损害,概不负填补之责。嗣平福轮船于民国十八年二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时四十分左右,行经宜昌上游崆领塘急流处,与石岛上珠(译音)相撞,损及船之右舷机器间及汽锅间。江水由损坏处涌入,将机器间及汽锅间之火扑灭。致船身不由司机者之指挥,而触于左近之石岛二珠 (译音)上。尔时因前进之力甚强,该轮被二珠岛上之石侵入颇深,故与该岛相触后,船身之前部即坚贴其上,而不可脱。该轮之船长,以船身之后部 (即机器间及汽锅间所在之处)沉没水中,深恐船身自石岛脱落后,乘客及海员有生命危险,当即嘱一切人等离船。附近居民目击此情,遂乘机登船劫取行李货物,劫取后复在船上放火,结果原告之货物全部损失。原告以该项损失应由被告负责,于民国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致函被告,要求给付1.1万两之保险金。嗣因被告拒绝该项要求,乃诉追该款,及自民国十八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执行终了日止周年8厘之迟延利息,并请求宣示假执行(即先予执行——作者注)到院。”

 

这段文字叙述的是案件的基本事实,包括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和保险事故发生的主要经过。合同的内容有很多,事故的过程也很多,如何剪裁取舍是法律水平的体现。杨兆龙的叙事让人清晰地了解了案件的来龙去脉,而且没有一句无用的话。其中所涉及的情节都有法律上的用处:如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就是保险理赔需要用到的约定;例外的条款就是后面争议的条款;事故的过程排除了骗保的可能、讲清楚了全损的原因,等等。

 

不比不知道,大家可以去比较一下今天的判决书,包括最高法院公报中推荐的判决书。把它们同这篇判决书比较一下,你就会发现,杨兆龙的文字是那么的简洁明确,而现在的判决书则是那么冗长拖沓,即使只是叙事也是那样的拖泥带水,“面面俱到”,生怕漏掉什么似的。它的后果就是不读上几遍,你根本就不知道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与之相比,杨兆龙的文字是那样的清楚,只需读上一遍,就完全明白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正是因为有了扎实的法律功底,对各个法律关系、法律领域都谙熟于心,才能够在表达上准确无误。反之,如果法律概念不清,功底不够,说出一句话总怕犯错误,生怕有什么自己没有考虑到的地方,语言自然就拖沓冗长。就像这篇判决书,合同的内容很多,事故的过程也有很多细节,不可能事无巨细都说。究竟该说什么,不该说什么,只有心中有数,才能清楚明白地叙事。

 

现在很多判决书,不知道哪些事实在法律上是重要的,哪些事实在法律上是不重要的,只好事无巨细都写上去;论理的过程中,搞不清楚自己的结论是不是准确,是不是还有例外的情况,说话底气不足,不停地指出可能有例外的情况,说的都是模棱两可的话,不敢杀伐决断。模糊不清的语言暴露了法律适用功底的不足,还美其名曰考虑全面,认为话不能说的太绝对。其实,就是头脑中的法律思维不清楚、法律概念混乱才导致的这般“语言病”。

 

这篇判决书的写作年代距今已经将近一百年了。而我们的法律水平依然不能超过杨兆龙!如果是杨兆龙这般的人在引领,中国的司法会达到怎样的水平呀?每当想起这些,不禁让人扼腕叹息!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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