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聂树斌案正在山东省高院进行复查听证的关口,迎来了林昭遇难47周年的忌日,而这两起案件如此相似,一个是已经被平反的冤案,一个是正待重审的重大疑案,直接拷问的是中国的法治何以避免疑案乃至冤案的一再发生。尽管过去了将近半个世纪的时间,中国的法治进展仍然比较缓慢。
首先,从林昭案到聂树斌案,案件对于司法程序的践踏是十分严重的问题。林昭1954年考入北大新闻学系,她当时的目标是成为毛泽东时代最优秀的记者。但是1957年改变了她的命运。那一年,她因为支持北大的第一张大字报而被划为北大800名右派之一。此后再也没有从里面走出来过。1960年她以“反革命罪”被抓,关押至1968年在上海被执行枪决。当时全国正处于文革时期,在那个年代法律早就被扔到脑门后,司法程序更是没人遵守。当时几乎就是处于人治的状态下。
聂树斌案发生于改革开放后的90年代中期,那个时候中国的法治已经恢复过来了。但是在这次听证会上,河北当地的公检法部门也承认聂树斌案存在很多“违规”情况。“(卷宗)装订页码有涂改”,“此为办案人员疏忽将页码标错……至于判决书、执行死刑笔录未装入正卷,此为工作疏忽,……”但是在西方国家,法律对于程序的要求重于对于结果的认定,如果是经过非法程序取得的证据法院是不承认此类证据的效力的。
法律界有程序正义比实质正义更为重要的说法。因为法律程序是保证被告人权益的重要安排,一旦程序遭到破坏,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证,比如聂树斌案的卷宗中至少有6处聂树斌的签名系伪造,而每一个签名都是保证聂树斌权益的基础,如果不是他本人签字的,就有可能是他不承认检察院对自己的指控,这样就很有可能会造成冤假错案,哪怕签名是自己的笔迹,也有可能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被迫写上去的。因此案件中对于程序性错误必须引起高度的警惕。每一个瑕疵背后可能都隐含着冤情。
其次,这两起案件中都存在着刑讯逼供的行为。1960年10月,林昭因涉嫌参与地下刊物《星火》,在苏州被捕。林昭在监狱中度过了8年的牢狱生涯,使她有时间思考她在北大没有时间思考的更深入的问题。
在一份林昭服刑期间重新犯罪的记录中,这样写道:“林犯关押几年来,一贯拒不接受教育,书写了大量的反动血书,虽经工作人员多方教育,并采取了单独关押,专人负责管教,家属规劝等一系列管教措施,但林犯死不悔改,公开扬言:永远不放弃宗旨而改变立场。”
同样在聂树斌案中,据聂树斌的狱友和母亲反映,他在监狱中遭到了刑讯逼供。聂母张女士说,聂树斌的一审辩护律师曾问聂树斌:“为什么你第二次承认了?”聂树斌说:“打哩。”当年与聂树斌关在同一看守所的纪某证词表示,他与聂树斌一同关在看守所105监号,经常聊天,聂树斌曾向他表示曾经遭到刑讯逼供。
再者,从林昭案到聂树斌案都体现了对于生命的漠视已经到了很严重的地步。47年前,林昭被从病房拖出去执行枪决。而这一消息在她死后警方才告诉林昭的母亲,而且那名告知这一消息的警察居然还跟她母亲要了5分钱的子弹费。林昭的母亲在知道她死的消息后,就陷入了精神失常的状态,并在7年后自杀结束了自己的生命。而她的父亲在1960年得知其被捕的消息后就自杀了。
聂树斌案与此类似,在枪毙聂树斌之前公安机关并没有提前通知其家属,只是在聂树斌的父亲到看守所给他送衣服的时候,那里的警察才轻描淡写地回了一句,“他已经被执行枪决了”,导致聂树斌的父亲当场昏过去。这两起案件的做法都体现了相关执法人员丧失的不仅仅是法治精神,更是人性,体现了对于人权的淡漠。中国一直被认为是一个人情社会,今天全社会正在朝着法治社会的方向迈进,但是在法治社会还没建立起来的时候,我们的人情社会中的“人性”却逐渐丢失了。
林昭案已经过去将近半个世纪,而聂树斌案也已经过去了20年,如果不是聂树斌的母亲20多年来一直坚持为其子到处申冤、上访,引起法律界专家学者的注意,以及媒体的广泛关注,恐怕也不会有今天的山东省高院进行复审这一幕的出现。从林昭案发生到现在,时间已经悄悄地过去了将近半个世纪的时间,而中国的法治进展仍然称不上令人满意。司法公正还不能在每一个案件身上得到体现,新的聂树斌案可能正在上演。
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启了中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大幕,司法改革也正在同步推进中。新的一届领导人也把依法治国作为本届领导人施政的重要抓手和改革方向。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和关键性指标。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可能会击溃十次公正的司法判决所累积的社会形象。从林昭案到聂树斌案反映了中国的司法进展严重落后于社会的需求,因此执政党必须加快司法改革的脚步并确保司法公正体现在每一个案件中,避免像林昭、聂树斌那样的冤案或者疑案在我们的后代身上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