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人治”主要是指以统治者的主观意愿来管理社会事务的治理模式。本身是一种管理模式,实际上是指“一人之治”,个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几千年来,在我国占统治地位的一直是孔老夫子提出的“为政在人”的“人治”思想。
“法治”,指的是依法而治,即一切社会政务均依法律而治,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治”与“人治”,孰优孰劣,孰是孰非,关于它们的争论从未止歇。从社会发展进程看来,以法治为中心的“规则之治”对于现阶段社会的治理和发展便至关重要。因此目前的主流观点均倾向于扬“法”抑“人”。但也有学者振臂打呼,应理性看待“法治”,认真对待“人治”。
人治社会并不绝对排斥法律的作用,我国历史上的王朝也注重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中国历史上也不乏“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王子犯法庶民同罪”等思想。但法治和人治的最根本区别何在?通过对法治与人治的对比分析,不难看出法治在社会治理功能方面有不同于人治的以下特性:
法治具有明确性。
法治具有可预期性。
法治具有科学性。
法治具有稳定性。
法治具有社会凝聚力。
法治具有规则的统一性和普遍适用性。
正因为法治有异于人治的上述功能特性差异,法治也成为迎合现代社会特点的基本治理模式,一方面,现代社会是以大工业生产、大分工、商品和服务高度流通为特点的陌生人社会,古代熟人社会中的人治方法,在现代社会中难以再发挥有效的作用;另一方面,历经30多年市场化的改革,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也得到了极大改善,人的自主性和个体性也日益增强,价值判断日趋多元,利益关系日益复杂,交易方式多样化,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层出不穷,如人口的大量、急剧流动使得社会的控制较之以往更加困难,这无疑加剧了社会治理的难度,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原来适用于人治社会和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模式已经难以再维系下去。只能采用法治的方式管理国家和社会。
“人治情结”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从大处说,老百姓总希望国家能有一位“好皇帝”,于是就有了清明盛世,就有了幸福生活。从小处说,人们总盼望单位能有一位“好领导”,家庭能有一位“好家长”,于是就工作顺利,生活愉快。遇到纠纷,人们就期望能有一位“包青天”为自己主持公道;碰上困难,人们又盼望能有一位“大贵人”帮自己度过难关。总之,人们习惯于翘首等待“圣人”和“伟人”,但就是忘记或忽略了自己和周围的百姓。一旦在现实生活中无法满足这些期望时,人们便只好到电视节目中去寻求一时的心理平衡。这就是驱动人们热衷看“帝王戏”的“人治情结”。
从理论上讲,“人治”并没有什么不好。社会是人的社会,由“好人”和“贤人”来治理社会当然没错。历史的经验也能证明,“好皇帝”确实可以把一个国家治理得井井有条、国泰民安。然而,现实生活中的问题是“好皇帝”并不那么好找。古人说,五百年才有一位“圣人”出世。哪那么好就让咱们赶上呢?另外,“好皇帝”也是人,也得遵守人的生老病死规律。他们在超过一定年龄之后,每天都要死亡成百上千个脑细胞,各种人体机能也都要无可逆转地衰退,吃多少人参和鱼油都没有太大的作用。如果将亿万人民的幸福安危都系于一人身上,这风险岂不是太大了嘛!
对一个国家来说,最重要的是建立完善的“制度”。只要把“制度”立好,无论谁当领导,都得按“制度”办事儿。据说,慈禧皇太后掌权之后,专横跋扈,说一不二,但是她至死也没睡上那只有正宫娘娘才能用的“黄床单”,因为她不敢“坏了祖制”。可惜那个祖上留下的“制度”管的只是“床单”!由此可见,建立一套好的“制度”也跟保护环境一样,绝对是造福子孙的事情。这也就是我们国家正在大力倡导的“法治”。
从“人治”到“法治”,这是人类社会管理方式的进步,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无论你承认与否,人之思维具有一种难以克服的短视性与肤浅性,而现实与经验更是对其起着不可估量的推波助澜之作用。100多年前,依法治国下的西洋人依着船坚炮利在我们的历史及我们的心坎上刻下了永难拭去的伤痛之同时也狠狠地击碎了我们“夜郎自大”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地,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之优越感。痛定思痛之后,我们进行了反思,反思的结果是变法图强。时至今日,依法治国于中国大地上已成为一个“地球人都知道”的政治口号及民族目标的诉求。尽管这种觉醒让我们看到与正现实地感受到成功所带来的喜悦,但是这种理念的传播及流行却蜇伏着另外一种危机,即意图置人治于死土而后快之意识与倾向。
坦诚来说,为了实现法治,人们是不能非理性地与人治进行“楚何汉界”式的彻底决裂而走到它的对立面的。正所谓,折其两端而取中用,中无定体,随时而在。历史的变迁如同个人对人生的定向一样是一个在深一脚与浅一脚的尝试中慢慢前行的过程。理论并没有对错与真伪之分,只有选择与被选择之分。世间万事万物都具有一定的中和性,选择了某一种理论或某一个方向都包含着必须容忍其它相关理论或另外一种方向。换言之,历史的发展从形式上看虽然显露出的是一种否定之否定的螺旋型轨迹,但是这条曲线恰恰是一种对旧理论的继承与发展的表白。没有前一理论提供的肩膀作用,后一理论就不可能爬得更高,走得更深刻,看得更长远,考虑得更全面。
事实上,虽然我们在形式上能将法治推之一个极端,但是我们都不可能对法治之中人的因素或视而不见或置若罔闻。“法律规则非人所不能产生,法律实践非人所不能行”这种明白直观的现实说明法治也必定是以人为本的,既然是以人为轴心为出发点为目的,那么人的喜怒哀乐什么的也就必然会在规则治理的事业中留下这样或那样非规则的痕迹。话说回来,在这活人的世界中,尽管人自诩为万物之灵长,宇宙之精华,具有“我思故我在”或“存在就是被感知”或“万物皆备于我”的天然之理性思维之优越,但是又有哪一种理论真正是的那样冰清玉洁而完美无缺的呢?事实是,作为肉长的大脑产出的“真知灼见”正如窑制的陶瓷一样,虽在肉眼之下表面光滑无缝,可在显微镜下总是存在惊人的破绽。正因为如此,所以每个人的思维所把握的知识都是局部的,是只见树叶而不见森林的,那么理论之间的关联就并不是一种对立与排斥之关系;反之,是一种兼容相济的互补关系。
法治的优点在于:不仅凡夫俗子不能完全消除自己的兽欲,那些道德品质高尚的贤良之人也难免有其激情和冲动,容易因愤懑或者其他感情而失去内心平衡,这往往在执政时候引起偏向。而“法律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袛和理智的体现”,它排除了人的兽性的影响。亚里士多德发现,在很多事例上,群众集体比任何一个个人可能会作出较好的判断。“大泽水多则不朽,小池水少则易朽;多数群众也比少数人为不易腐败。”全体人民总不会同时发怒,同时作出错误的判断。在强调法治优越性的同时,亚里士多德也注意到了个人尤其是贤良人士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他说,国政虽然必须仰仗某些人的智慧,但是这些人只能依法律而行,只能在应用法律上运用其智慧,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现实当中,法律不能写定一切细节,不可能完备无遗,这些空白和漏洞当然都要留给人们审议。主张法治的人并不想抹杀个人的智慧,他们只是认为,这种审议,与其寄托一人,毋宁交给众人,集体选择、共同决定。因此,亚里士多德说,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法律能尽其本旨做出最恰当的判决。要想解除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而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今天,人们已经普遍接受法治是当代中国应当追求的。在流行的法学话语中,人治往往受到批判,甚至被等同于专制。从普及法治的常识、促成当代中国的制度形成、确立人们对法治的追求而言,这种近乎宣传的文字也无妨,但是,若是将这样的文字当作法理学,则有重大纰漏。如果法治作为治理社会的手段真的是如此优越,而人治真的是如此恶劣,且反差真的是如此鲜明,那么人类历史上为什么还会有长期的“人治”和“法治”之争?人治又怎么可能曾经长期被一些伟大思想家作为一种治理社会、国家的基本方法之一?这些思想家怎么会在这样一个在我们看来都一目了然的选择之间选择了人治?难道,我们的前人真的是如此愚蠢,而我们真的是如此聪明?如果从这种进路来思考法治与人治的问题,首先会把问题太简单化了。从理论思维上看,这种论证方式甚至比文革时期的“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的论证方式都不如。其次,这种论证也就势必将法治和人治的讨论道德化,或者是将人治论者视为傻瓜甚至坏蛋,他们为了追求个人权力不惜损害全社会、全民族的利益。在这种政治的或道德的评价引导下,就不可能认真地理解和尊重古代诸多伟大思想家的研究。第三,这种分析也容易将中国法治建设的任务简单化,似乎法治与人治的问题只是一个领导人的认识和决心的问题,而完全忘记制度的形成和建立是社会多种因素制约的产物。
事实上,在法学和政治学中,法治是同人治并列的两种基本的治国方法。既然是并列,那就不可能是优劣利弊如此简单明了,昭然若揭。只有在难分高下的较量中,法治相对于人治的优点才值得追求。只有打老虎的武松才能算得上英雄,如果打的只是一只老鼠,恐怕武松的名字早就被人们遗忘了。而且,既然是一种治国的手段,那么人治也不可能仅仅是为了维护统治者个人的权力;即使是为了青史留名,为了自己的国家强大和具有影响力,一个领导人也不会在如此明显的选择之间选择一个对实现其政治抱负如此不利的治国方略。并且如果他愚蠢地选择了,他又凭什么能够获得其追随者和人民的支持,他的专断意志又如何可能为其他人服从?因此,我们必须假定,人治和法治的目的基本是一致的,都希望社会安定、经济繁荣、人民安居乐业。即使是人治事实上导致了社会动荡不安,这也并不意味着,人治论者希望将国家搞乱,或者是一定想将其老百姓置于死地。如果这一假定是对的,那么,我们势必将转向考察实现富国安邦目标的可能性。也只有在这一基础上作出的分析,也许才能展现法治或人治相对于对方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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