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来看,官员财产申报还是在组织内部进行,公众难以进行监督。有没有虚假申报,公众无众知道。对于一些明显与收入不符的财产,官员是不会申报的。更为关键的是,组织考察很大程度上也只是基于传统计划体制。
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对做好2015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作出安排。根据要求,从今年1月起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凡提必查”制度,对拟提拔为副处级以上干部人选,拟列为副厅级以上后备干部人选,以及转任重要岗位人选等,一律进行核查核实。同时对随机抽查比例也做出了新的要求,由3%-5%提高到10%,以增强报告制度的约束性。目前,全国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申报工作接近尾声,核查核实工作将陆续展开。(《南方都市报》2015年3月25日)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越来越严格了,从过去的申报个人事项,到现在的凡提必查,随机抽查比例也提高。这对于遏制腐败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总体来看,官员财产申报还是在组织内部进行,公众难以进行监督。有没有虚假申报,公众无众知道。对于一些明显与收入不符的财产,官员是不会申报的。更为关键的是,组织考察很大程度上只是基于传统计划体制,官员收入主要靠工资,政府统一性强的情况下是有效的。官员财产如有多于工资收入的,可视为非法所得。
随着官员财产收入来源的多元,单靠工资越来越无法衡量官员财产是否合法。官员持有证券、字画,都属于个人财产,官员家人投资所得也属家庭财产范畴。做官不是要杜绝一切财产性收入。这种情况下,考察官员财产来源的合法性显得尤其重要,特别是考察官员财产与官员施政的关联性尤其重要。
官员的权力是重要资源,官员施政对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起关键作用,与此同时,官员个人财产增长也置身其中。地方发展的自主性,给官员个人施政以空间。有些官员完全可以依靠施政来使自己财产增值。官员施政与官员财产关系可以是立马显现的,可以是一段时间后显现的,可以是未来长久显现的。可以是定点的,可以是以面带点的,也可以是以点带面的。
家人持有有价证券的,官员通过偏坦性施政使其升值。通过掌握内部施政状况,有效地促进证券增值。个人买有房产的,可以更改规划,或者通过规划,促使房产地段升值。给自己家人工作的单位政策性偏坦,从而获得相应的家庭财产性收入也是有的。有些官员是基于自我的认识,在施政过程中促使家庭财产升值的。对于严格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来说,这也是不允许的。
组织内审查严格,更加促使官员通过一些不明显的施政利益输送,达到财产增值的目的。官员这样做了,因为目的不纯,施政背后肯定有损害公众利益所在。
不排除有官员因上述原因在组织内财产审报过程中被查腐败的。但总体上,组织对这种财产性收入考察缺乏有效手段。
一是人手不够,对申报官员财产审查都是个别性的,不可能对所有申报官员进行财产审查,更别说考察所有官员财产与施政的关联。有些官员财产与施政有明显关联的,并数额巨大的,不会申报。
二是即使针对个别官员进行重点审查,审查过程也不可能很严谨,因为组织部门不可能考察所有的财产来源细节,也不可能考察官员所有的施政细节。
三是对有些财产性收入缺乏政策关联性规定。有些官员明显在施政过程中有利益输送行为,上级部门因缺少规定而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例如官员字画收入。有些官员热衷于在书画协会挂职,以提升书画价值,增加家庭财产收入。有官员被查有二十几套房,后来都被认为是合法所得,背后显然缺乏政策关联性考察。
四是社会经济整体增长,官员财产随之上涨,财产增长与官员施政的关联更难分辨。
公众监督官员财产增长与官员施政关联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一是公众可以挖掘出官员所有财产。对组织,官员可以虚报财产。如果向公众公示,官员财产则很难隐瞒下来,公众的眼睛无所不在。二是公众可以考察官员施政细节,将官员财产与自身财产进行比较。官员可能在施政过程中,通过损害别人的财产来达到自我财产增值的目的。也可能通过普遍利益增长,更快也提升家庭财产。公众通过切身利益考察,可以更清楚看清官员财产与官员施政的关联性。特别是这种关联性具有时空上的模糊性时,只有少数利益关联者才能从中分辨出来。
通过这种监督,官员不但不能通过施政进行利益输送,而是可使官员更专注于施政为公众谋福利。
很多国家和地区官员财产申报都要考察与施政的关联性。官员持有多少财产,分别是何种财产,在任期内如何变动,都是公众考察的重点。如有官员在任期内财产增长异常,完全可怀疑官员通过施政进行利益输送。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杜绝腐败的关键举措,其中官员财产与施政考察是重中之重。合理分辨官员财产与施政关联,公众参与是必不可少的。公众监督要有一整套科学设计,首先,要让公众去监督官员财产,官员财产要向公众公示,而不是只在组织内部公示。其次,公众监督官员财产要有有效渠道。公众既不能凭空随意指责官员利益输送,也不能完全没有质疑空间。公众提出质疑后,要有权威的评判机构进行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