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首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追偿案开审-道路上的“救命钱”制度
发布时间:2015-08-11 来源: 上海法治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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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市民所知晓度并不高,但是作为一项“救命钱”制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之外,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日前,松江区法院审理了本市首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垫付的救助款向相关责任人追偿的案件。
2015年1月5日19时许,受害人彭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被告孙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碰撞,受害人彭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受害人彭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孙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彭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孙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合计50余万元。
松江区法院承办法官在庭前发现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有部分医药费发票、费用明细等证据材料存在明显缺失,与受害人的抢救经过存在不符情形。承办法官便主动联系原告及其代理人,经询问后得知:彭某家属因为无力支付高额的抢救费用,向事故承办警官联系,并通过交警队通知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为受害人彭某垫付抢救费用。
了解了这一特殊情况后,法院通知案外人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基于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赔偿相应费用;同时,第三人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在本案中垫付的救助款,应当按照交通事故中的事故双方(或者多方)的责任比例返还垫付的款项。由于本案受害人彭某产生的医药费均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额范围内,因此,该笔救助款直接从保险赔偿款中发还该救助中心。
道路救助基金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之规定的一项新型制度,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一项有力的补充,旨在保障当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在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的抢救或者适当的补偿。道路救助基金的垫付需要满足三种情况之一即可依申请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二、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三、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受害方因家庭困难无力支付相关医药费且侵权人赔偿能力不足时,受害方通常首先想到的就是联系肇事车辆所购买交强险的承保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药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相关医药费用。
然而,交强险作为一项旨在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的制度,其限下的医药费用赔偿限额仅为10000元。而当受害人产生远远高于一万元的抢救费用却无力支付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这笔“救命钱”就发挥对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关爱和救助作用。然而,救助基金并非是无偿给予,因此本案中,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中心垫付的赔偿款理应得到返还。这笔“救命钱”是对受害人生命权益的尊重,但不等同于对事故责任人赔偿责任的免除。
撰稿 | 上海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张欣
(责任编辑:郑源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