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许章润,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刊载于《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3期。为节选。注释略。原标题:论国民的法治愿景—关于晚近三十年中国民众法律心理的一个描述性观察。
1970年代末期以还,30年的市场化进程与建设法治国家的努力,不仅改变了一般民众的生活方式和整个国家的社会政治生态,而且,在国民社会心理层面,逐渐塑造了一种法治主义的社会想象与道德秩序观,提炼出一种生活伦理的法权立场,特别是激发起一种基于公民政治经济学的关于国家权力的法权安排憧憬。其主要内涵包括,法治成为国民期待与公民愿景,权力必须受到制约渐成国民共识,主体平等是全体公民的政治向往,表达自由早成亿万人的心智需要,人民对于法律正义和社会正义的追问上升为对于政治正义与宪法政治的拷问,等等。
放远历史的视野,则此种国民心智和公民心性并非只是晚近30年间涵育的结果,实为近代中国170年来的社会文化转型的产物,凝聚了最晚启自戊戌变法,历经清末变法修律、民国政体和人民共和诸段时空前赴后继的现代性努力,而于最近20年间逐渐修成正果,浮出水面。因而,它们基于大致类似的历史背景,混杂了多种知识来源与思想成分,寄寓着繁复的社会理想与道义诉求,但却演绎出基本相同的制度想象和法权立场。
本文在一般法理学的层面,循沿描述社会学的进路,以晚近中国社会与思想的激烈互动为背景,理述其大端,概括其要义,展示其特征,综理其缘由,分析其未来演变的现实可能性。
一、一个解释框架
30年间,尤其是晚近以来,可以看出,中国社会逐渐发育滋长了一种法权主义的社会理想和基于公民政治经济学的法权立场。作为一种越来越明显的社会心理现象,也是一种社会政治现象,它们陈述了民众关于人世生活的秩序想象与人间秩序的道义立场,表达了中国心智关于一种基于规则之治的良善生活的美好向往。大致而言,对于何谓法治或者法制,是否需要一种规则之治与究竟何种规则之治得为正当的统治,正当的统治从何而来、据何判断、应何设置,以及在此统治之下,权力与权利之间,自由与规制双方,平等和公正、公民理想与民族理想、人民主权与立法主权以及政治意志与人民意志之间,其攘让进退,其折中樽俎,究应掌握何种分寸,又当循沿何种程序。凡此种种,不知不觉之间,一般民众常常根据当下利益需求给予褒贬迎拒,循沿法权主义的社会理想来善予取舍,基于公民政治经济学的法权立场做出自己的裁断。进而,他们据此利益、理想和立场评判现实法制,臧否政体表现与行政运作,表达关于人世生活的美好理想,畅述对于人间秩序的制度想象。凡此社会心理、大众认知与社会政治现象,多半围绕着社会生活的法制安排展开,诉诸法权主义话语,追求的同样不外是一种法制境界,而以通过法制的开放社会与良善生活作结,构成了当代中国一幅社会心理与政治图景。它们作为一种国民心智和公民心性,一种关于良善生活与政治秩序的总体性向往,无以名之,姑以“国民的法治愿景”一言以蔽之。
首先,作为一个解释框架,“国民的法治愿景”状述的是当下中国民众对于法治或者法制的向往、期待与评判。换言之,它记载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在社会心理层面,一般民众悉认法制或者法治才是开放社会与良善生活的不二法门,也是小民百姓赖以自保的起码前提,更是经邦治国的天下公器。基此指认,它讲述了其所理解的法治究竟具体意味着什么,又应当为现实生活带来什么,以及在应然的意义上,由此生发的关于经由法律而构筑的秩序格局与规范世界的制度想象。
譬如,从私法领域来看,民法属于市民生活的百科全书,真正涉关千家万户,将人际互动带入人格均等、主体平权、意志自由与契约组织的时代格局。30年来的市场化和私法领域的立法进程,将市民生活的自治属性,包括各种市场主体所享有的财产自由、交易自由与营业自由,宣示无遗,不仅激发起基于市民政治经济学的伦理立场,而且,催导出作为市民的国民的行为方式,例如,小而言之,对于印章、印鉴与个人签字的法律意识,对于房产证与身份证的使用和管理意识,等等。[1]
从公生活领域来看,刻下中国民众普遍痛感公共权力横行无忌,一些权力拥有者肆意妄为,既得利益集团日益寡头化,贫富差距悬殊。一方面,虽说自身赖以为生的各种合法权益,特别是私有财产权益从无到有,由少至多,不仅早获政治正名,而且在法权层面获得了正面承认,以《宪法》和《物权法》等立法的相关规定承载之;但是,另一方面,与此同时,却总有朝不保夕、风雨飘摇之感。而现实层面屡屡发生的侵犯私权、漠视产权的事件,特别是公权力主导下的暴力性事件,更是助长了此种不安全感。换言之,安全,包括产权的安全这一最为基本的生存条件,并未在政治和法权层面扎根。于是,自然而然的,出于自保而限权的需要油然而生,基于对于权力正当性的理解而赋权的理念慨然而出,而一并统归于“依法治国”的理念,具体化为“依法办事”的诉求,以及表现为各种民间独立候选人参政和全民“网议”议政的热烈景象。此种感受、需要、理念与诉求,亦即国民关于权力来源、运作和宗旨的法权主义期待,一种关于公共事务的制度想象和美好人世的法治憧憬,恰恰不是别的,正为一种关于法治的“国民愿景”,或者说,国民心中的“法治愿景”。[2]
其次,“国民的法治愿景”是一个综合性范畴,含括了“人民群众”关于法治的社会心理、国民情感、历史理解和政治期许,承载着他们有关经由法治而实现良善生活与惬意社会的功能期待和价值托付。其为一种功能期待,首先希望法制或者法治足能治国、限权、护利与保民,要求法律“真的管用”,而不是等因奉此的虚应,甚或某种仅仅基于合法性考量的“欺骗”。其中,足能提供安全与秩序这一最为基本的公共产品,官民一体守法,尤为公共权力依法行使,是“真的管用”的首要品质。在此心理状态下,基于法律规定成家立业、任事经世,通过法律程序讨公道、“要说法”,盱衡“党和政府都要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等各种诉求和意象,相继联翩带出,接踵合理而来;其为一种价值托付,寄寓着他们关于公平正义和良善生活的美好憧憬,对于法律正义、社会正义与政治正义的制度想象,诸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体平权,罪刑相应,乃至于一般而言的“同命同价”等等,均不外其附带产品。因此,正如所谓的“国家理由”[ratio status]或者“国家理性”[reason of state]是道德与功利的合一,“国民的法治愿景”作为一个基本范畴,同样承载着“人民大众”对于法律统治的功能与价值的双重期待,一种首先兑现其功能,而满足其期待的人间秩序本身。
在生活世界、规范世界与意义世界三分的意义上,作为一种解释框架,“国民的法治愿景”更多地反映了一般民众基于对其前后两者的体味,而萌生的对于规范世界的期待、要求和训谕。换言之,据笔者的观察,在当今中国的民众体认中,“法治”更多地表现出规范秉性,而具象为林林总总的“法律”以及“立法”和“司法”实践,与道德、习俗和礼仪一起,构筑了与生活世界相对的规范世界,同时借由“价值托付”这一纽带,通达于意义世界。尤应指出的是,在此大众体认中,这一“规范世界”基于“规训”性质,不仅在于训育社会,而且更主要的在于,或者主观上希望它能够训育权力。正是对于权力的横行无忌这一切肤之痛,与希望借由法律这一天下之公器起而训育之的公众向往,将对于法律的功能期待和价值托付,合而为一。固然,法律的本质不是别的,恰恰就是一种权力,因而才有力量。然而,由于此种权力并非在于限制权力,更非旨在破坏或者废置权力,而是为了限制滥权,即制约和防范强权、暴力与暴政,将自己锻造成为一种提供基本公共产品的天下“公器”,因而,才使自己成为权威。但是,即便如此,这一规范世界本身却非一种自足自恰的存在,毋宁,其内容来自生活世界,其正当性有待意义世界的裁断,如此两边接应,方能构成一种“意义加力量”的实在,而满足立法者的功能托付与价值托付。但凡美好的人间秩序,虽然未必完全能够臻达此境,但通常一定是规范世界对于生活世界做出忠诚复述,有序归置,进而理性规制的人世生活,也一定会将其置身其中的文明秩序的超越意义,吸纳、含蕴于规范之中,并且,也只有当规范世界忠诚对应于生活世界,绝对听命于意义世界之际,才能获秉合法性和正当性,也才会“真的管用”。
因而,有关法治的“国民愿景”这一范畴,将对于法律的功能期待和价值托付合而为一,不仅牵连于生活现实及其规范训育之间,而且,含蕴了来自社会心理的情感与期许,反映了一般国民关于人间秩序的现实感与超越性,架设了连通规范与意义、此际与未来向往之间的桥梁,从而为鞭策现实秩序的改善,提供了人间的超越力量。如果说历史学家应当是“一面能动的创造性的明镜”,[3]那么,不妨说,“国民的法治愿景”就是这样一面明镜,载述了思想的主体关于法治主义的社会想象与道德秩序观,关于生活伦理的法权立场,特别是基于公民政治经济学的国家权力安排的法权憧憬,讲述着这个时代基于“法治”或者“法制”的认知、情感与期待,而恰恰蔚为一种时代思潮。
再次,作为一种国民心智和公民心性,“国民的法治愿景”的形成与成长,首先启自其所承接的“自上而下”的宣谕,但更多地还是受惠于当代中国民众基于自身有关良善生活的自觉与对于惬意社会的憧憬。就承接自上而下的“宣谕”而言,远自“五四”以还接引西学与基于自我文化自觉的新文化启蒙,近至30年间的“再启蒙”与晚近官方推导的“普法运动”,以及虚虚实实的“建设法治国家”、重造秩序的制度性努力,均为适例。特别是晚近10多年来,学界和媒体对于公共生活的空前介入,尤其是网络时代提供的特殊公共讨论空间,不期然间,正在培育着一种公民文化,而塑造和涵养了此种国民心智与公民心性。10多年来的社会政治生活表明,它们一旦形成,作为既定的社会心理与政治心理,反过来又会“自下而上”地发挥着训育法制与政治的作用,而表现为愈益炽烈的公共讨论和社会批评,要求制度变革与公道供给的汹涌社会思潮。国民关于法治的愿景,特别是它激发的秩序想象和制度憧憬,其实发挥着“训政”的作用,这是本文所要彰显的一个重要主题。
就基于自身“关于良善生活的自觉与对于惬意社会的憧憬”来看,不是别的,正是所谓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一种源于历史记忆与现实生活的双重存在所讲述的权力与权利之间的攘让关系,甚至是沉痛而惨烈的当下事态和此际世态,[4]激发了中国民众对于美好人世的憧憬,关于惬意人生的向往,特别是基于跨文化、超国界的横向比较油然而生的制度想象。可以说,正是对于美好人世和良善生活的向往这一社会大众心理,直接推导出了当下中国民众人人习用、流行巷里的“横向比较式思考习惯”,而作为一种修辞的“与国际接轨”的官方宣谕,于此推波助澜,亦且发挥了间接作用。也就因此,难怪此时此际的“国民的法治愿景”这块调色板中,濡有浓重的关于法制与法治的“历史理解”和“政治期许”色调,而且,似乎益显悲沉。正像所有的历史都是当代史,一切社会心理都是现实问题和当下焦虑的观念形态,也是为了应对它们而不自觉间形成的思想映象,所有的规范均源于实际生活的流程,不脱洒扫应对的日常之需,此刻讨论的“国民的法治愿景”,同样是至少30年来的中国社会、政治与思想风云激荡的产物,而根本上还是在于拒绝不公不义,追求制度变革和公道供给,求得一个至少是妥帖的人世活法这一“当下生活”。
最后,“国民的法治愿景”作为一种社会心理现象和政治现象,区别于有关法治的“理论建构”和“政治设计”。法学家们对于法“治”社会的制度想象与理论思考,不仅熔铸了各自“关于良善生活的自觉与对于惬意社会的憧憬”,而且,经由所谓理性裁量,其理论想象力紧系于特定国度的社会历史文化,而以通盘性考量和全局性架构为特色。特别是此种理论建构重在制度建设,落实为有关法制的实体与程序的“专业性”思考,一种体系化叙述,不仅作为一己学思呈现于世,而且,也希望并且常常进入正式的制度视野。尤其是职业法学家社群对于实在法的研析和评判,以专门知识为利器,秉持法律理性,更是一种典型的知识作业,甚至不过是法学界内部流转、自产自销的一种“专业知识”而已。[5]因而,它们表现为有关法制和法治国家的知识、理论、学说和思想,积淀而为特定民族文化中的一般法理。就中国而言,它们汇集而为当下中国文明的法律智慧,一种常常表现为体系化思考的理论形态。
进而言之,凡此“专业性”思考与“专业知识”,源自体制化教育的训育,在秉承各自“学统”的同时,难免其“前见”,甚至特定意识形态的羁绊,因而,先天决定了与直接基于自家利害,源自自家感受,表达自家向往,并且通常止于“憧憬”层面的“国民的”法治愿景,存在着发生论与认识论上的根本差别,尽管作此“专业性”思考的主体同样是在表达作为特定国民的知识公民的思想选择。正如刻下笔者虽然力图“客观”陈述国民的法治愿景,努力“忠实再现”同胞基于法制的制度想象和秩序憧憬,但毕竟基于一己的体认和观察,因而,不仅研究本身有别于“国民的法治愿景”,而且,究竟“客观”与“忠实”与否,终需交由公共讨论方能定谳,并非自家即能裁制的。
同时,“国民的法治愿景”不同于“政治设计”。政体自身出于功利追求进行的制度设计,诸如什么“改革纲要”与“普法纲要”,或者“五年立法规划”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行动纲要”、“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等等,均为一种政治指令,也是国家意志的政策落实,承载着特定意识形态图景和政治意志诉求,服务于当下的政治利益。至于经由立法肯认已有的社会变革与制度措置,或者经由立法启动某种社会进程,如所谓的“人权入宪”、“私产入宪”与设立“国家反垄断委员会”,等等,同样属于一种“政治设计”,而于国民对于法治的种种“愿景”之自生自发,源自民间,止于向往,截然有别。至于知识社群,不管是职业法学家社群还是其他知识从业者,秉持独立立场,或者受雇于政府,包括依据各种以“项目”名义出现的服务形式所提交的研究性报告,其实依然是一种“政治设计”,不过是体制利用“外脑”,所谓的“服务外包”者也,而同样区别于一般民众基于切身利益、自保需求和对于良善生活的憧憬所油然而生的法权立场。后者之所以蔚为国民的“心智”和公民的“心性”,一如“君敬臣忠、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与“三从四德”云云,既是一种儒教体制安排,也是一种帝制时代的“心智”与“心性”,就在于经由时间淘洗和“宣谕”的塑造,早已积久成习,相承为俗,而蔚为一种社会心理,并非刻意、系统、专门和即刻训育而后成也。
因此,正如本节开宗明义指出的,“国民的法治愿景”作为一个综合性范畴,是一个解释框架,旨在描述当下中国民众对于所谓的“法制”或者“法治”究竟作何感想,抱何希望,托付着何种功能期待与价值关怀,并由此说明了30年法制进程烙于中国社会心理的正负效应,反映了中国社会心理反过来又作用于制度变革的深刻印记。
二、法治主义的社会理想
如上所述,作为一种国民心智和公民心性,“国民的法治愿景”含括国民关于法治的认知、情感和向往等多个社会心理层面,包括法治主义的社会想象与道德秩序观,涉关生活伦理的法权立场,等等。在此,笔者综理其间各端,慎予爬抉,以最能反映当下中国民众“法治愿景”为标准,拈出其中最为突出的六项,逐一叙列。
1.法治成为国民期待与公民愿景
历经30年的体认和宣谕,“法治”如同“小康”表征的富足生活图景一般,已然成为全体中国人的国民期待,也是全体中国人的公民愿景,而恰成所谓的“人民意志”。此种对于惬意人世生活的向往和理想人间秩序的憧憬,就特定国民或者公民而言,其生发动机或许殊异,其具体指标难免分歧,但是,如用一个最为通俗而极具影响力的说法,则总体最终追求不外是,而且可能也是最少争议性的表述就是:中国应当成为与发达国家一样的法治国家。“瞧,人家外国!”平日百姓脱口而出的口头禅,一言以蔽之,蔚为民间评判的憧憬样本,道尽了此种国民期待的终极内涵,而接续以“与世界接轨”这一官方中性表述,统括出“举国一致”的景象。因此,举国上下,上至官学两界,下至农工各层,均将美好生活愿景化转为对于“法治”的制度托付,正说明近世中国基于三重历史想象而借由法权安排实现秩序重整的历程,同时就是一个自我精神内涵的丰富进程,更是一个将把握着的历史理念变为生活世界的规范存在的实践历史。反过来,经历百年奋斗,包括晚近20年间大张旗鼓的“普法”在内,不少历史想象已然化作了我们真实的生活场景,憧憬变成了事实,又反过来鼓舞了此种憧憬,张扬了基于此种憧憬的生活态度,强化了作此托付的志愿。[6]
的确,抛开种种杂碎,不是别的,正是“法制”或者“法治”,成为20多年“普法”沉积于中国心灵的最大意象,更是启自30年前的第三波“改革开放”的制度实践,一点一滴,逐级分层,逐渐烙于中国社会心理的深刻印痕。[7]其主要涵义和指标,在官民两方的憧憬中或许有所不同,但是,诸如人人平等,政府和百姓都要依法办事,公权力必须接受制约,官员及其权责均须纳入问责体制,而法律本身应当源自正当立法程序、符合公义等等,却是无法省略的项目。实际上,凡此种种,迄而至今,已成全民共识,化作中国社会的主流意志。因而,就“法治”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和价值目标而言,总体来看,全体中国人,不管是达官显贵还是贩夫走卒,也不论激进抑或保守,“左派”或者右派,似乎对其均无异议,并据此衍生出各自的社会想象图景与道德秩序观念,关于当下体制的社会批判与市民政治经济学。不妨说,启自1970年代末期的建设“法治国家”的30年,总体来看,是一个通过诸种途径,包括借助官方主导、自上而下的“普法运动”,将此“人民意志”表现为“国家意志”,凝炼为“法律意志”的历史进程,也是将发轫于百年之前的中国文明转型的历史意志,重新变成中国社会的主流政治意志的回归过程。
就此而言,30年里成就的法治主义的精粹,不在于历经修订增补,刑事法制多有长进,也不在于颁行了众多经济、行政法规,“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或者,司法程序主义深入人心,更不在于曾经修改过多少次宪法,通过了几许宪法修正案,等等。最大的成就不是别的,实在是经由政学、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努力,历经30年的浸淫,对于典型个案的举国关注和全民“网议”等等渠道,于国民心目中造成了此种关于法治的国民期待和公民愿景。它们也许稍嫌模糊笼统,难以诉诸精准理论性表达,或者,可能承载了太多基于一己恩怨的社会批判和道德理想,但是,正是其笼而统之的含括力与深蕴个体经历的真切性,使得法制或者法治能够吸纳各种关于理想人生的秩序憧憬与制度设计,不仅不再是空洞的理论说教,相反,却早已变成了举国牵挂、人人切肤相关的生活本身的真实进程,而恰恰蔚为一种国民期待与公民憧憬。
在此语境下,如果说30年里大一统意识形态解体,思想各行其是,社会渐趋多元,利益阶层逐步成型,因而,再也不可能重现计划经济时代“万众一心,步调一致”场景的话,那么,不是别的,正是对于“法制”或者“法治”的全民期待,对于“法制”或者“法治”所表征的规则之治的一意憧憬,凝聚了最低限度的社会共识,保证了中国社会各个阶层最低限度的同盟关系,维系了这个社会的俗世存续,而蔚为30年里中国民族最具主导性的政治意志。这也是本文意在展示的另一主题,即“改革开放”的进程是一个将中国建设成为法律共同体的历史,而为中国搭建起法律屋顶,并据此维系中国的俗世存续,进而,为人民共和与共和文明积攒资源和转机。不妨说,尤其越往晚近10多年,阶层分化和利益鸿沟愈益清晰,社会分裂与对立,而非社会团结,构成了中国社会的基本特征,甚至于出现了某种程度的“社会冷战”,[8]而这个社会居然还能获得维系,保持基本的秩序形态,甚至正在逐步趋于“进步”,从未停止过“发展”,并没有出现各方预言的崩解与溃败,其间原因之一,甚至是一个较为根本性的原因,就在于虽然历遭伤害甚至颠覆,此种全民期待与公民憧憬依然留存。换言之,中国之为一个法律共同体的大架子,基本确立下来了。其与上述全民期待与公民憧憬表里互用,作为基本的社会共识与公共理性,为维持政经的运转和人心的向背,提供了形式主义的规范网络,提示了价值的意义空间,而使得社会进程的参与者,尚未需要动用诸如“革命”这样的其他变革选项。反过来说,一旦这个大框架岌岌可危,凡此全民期待与公民憧憬最终荡然无存,则巨细隳矣。
进而言之,凡此表明,法治由此成为中国文明的现代性内涵,而构成了中国文明关于人世生活的可能性意义空间,一种关于人间秩序的批判的想象力,蔚为人人不能或者不愿抗拒的正当性本身。对于它的憧憬和依凭,早已是生活本身的一部分,甚至特别是草根阶层理想生活愿景的重要部分。其实,越是社会中下阶层,越是担忧基本的安全、人身权利和尊严,也更有可能遭受侵犯,因而,越是寄望于“法制”或者“法治”,越是渴盼基本公共产品。正是在此语境下,不难理解,为什么今天中国的政体安排并未实现根本转型,对于民主法治诸项,权贵不悦,暗中胡来,权钱勾兑的权贵资本主义大行其道,但是,即便如此,无论是体制还是个人,至少明面上却又大声附和“我们应当依法办事”,盖因全民所向,“时代潮流”,拂逆不得也。当年,托克维尔说:“法制比自然环境更有助于美国维护民主共和制度,而民情比法制的贡献更大。”[9]今天,我们亦不妨说,凡此对于“法治”的国民愿景和公民憧憬,构成了当下“民情”的核心内容,恰恰成为推动中国法制与社会进步的基本动力。如果说“改革开放”前期,主要是“党的领导”和官学两界的精英在“引领人民”的话,那么,一个极其吊诡的现象,也是令人担心的现象是,如今却是普罗草根和部分知识精英在催使、逼迫着体制不情愿地进行着缓慢的自我转型,包括对于真正的法治的吁求促进着现实法制的进步,而将这个时代的紧张关系,展露无遗。
进而言之,包括“法制建设”在内,30年来的中国秩序重建进程,一言以蔽之,即所谓的“改革开放”。自清末“洋务运动”以降,如前所述,中国已然有过三次“改革开放”,即“洋务运动”,清末民初下迄抗日战争为止的改良和革命,以及如今延续30年的自我更张。放开历史的视野,一个愈益显赫的事实是,这三个时段,递次接续,环环相扣,终于在20世纪的末年勾连一体。其间一脉相联的枢机即“中国问题”与“人生问题”,而表现、派生为建设中国的法治与民主这一主流政治意志。[10]今日回视,不难看出,最为切近的这一次“改革开放”,接续的是前两次的未竟事业,表明“文革”结束两年后,执政者的世俗理性主义战胜了“极左”乌托邦。当其时,也正是这一世俗理性主义,推导出“法制建设”思路。因而,“法制建设”不仅是以世俗理性主义归拢人事、收束人世的必然选择,而且,它还同时启动了“政治复位”过程。[11]置此总体背景下,细加推究,如同法律之为一种规范体系与意义体系的统一,这一关于法治的国民期待和公民憧憬,其实兼具世俗关怀和超越意义的双重禀赋,造成了“向下”与“向上”的二维向度。就“向下”一面而言,作为一种人间秩序,它指向人身安全、免于恐惧和冻馁的经济社会权利、基本劳动保障,等等,涉关安全与生存的基本条件,特别是关于生存的规范性凭恃,经由诉请护卫此在人生吃喝拉撒的俗世利益,满足人民的世俗关怀,“向下”拉扯出国家的责任、政府的有限性、官员的定位、“人民共和”的法权形态以及权力制衡等等话题,说明的是关于法治的国民期待;就“向上”的一面来看,作为一种价值目标,它“向上”引申出人权、人人享有平等的尊重与关切、生命不能荒废以及国家的德性、法律信仰诸项,说明了中国秩序的重建过程必然也是超越意义的重构历史,展现出关于法治的公民愿景。正如对于高蹈超越的自然法的承认,恰恰意味着肯认具有真正的此世义务与当下责任,综合上述“上、下”二维,不难看出,个体利益诉求与政制变革主张恰恰于此找到了两相契合的共同利害关系,对于法治的憧憬原来紧系于千门万户的油米柴盐。
因而,作为中国文明现代性的制度展现和必然意义向度,此种意义空间与制度想象力,将人性政治落地为政治人性的制度安排,在促使“法治”成为当下国民心智和公民心性的同时,进一步促使以“法治”为表征的规则之治成为中国制度主体性的指标之一,竭力涵养规则之治意识成为当代中国人性的必然内涵,而构成了民族国家格局下公民素质的基本指标。[12]因此,它们不仅表现为中国文明秩序视野中现代人性的向度之一,成为现代人性的社会、政治与法律表征,而且,转而丰富了国民行动的公民性格,进而,为公民政治提炼出特定的社会历史性格与文化色彩。正是在此语境下,权力必须受到制约,统治者同样必须被统治,而且应受到有效统治,遂成国民共识。
2.权力必须受到制约蔚为国民共识
换言之,此种意义空间与制度想象力所憧憬的人间秩序特征之一,自反面而言,便是权力的有限性,而坐实为“权力必须受到制约,统治者同样必须被统治”这一制度格局。30年来中国心智逐渐成长,终于结出的一个善果就是,历经公共权力不受限制、肆意妄为的劫难之后,权力必须受到制约,特别是最高权力必须源自宪政正义,早已蔚为一般中国民众的政治理念,也是普通百姓衷心向往的秩序图景。30年里,有关架设于制衡机制之上、而服从于人权的权力体系,才是我们理想的人间秩序,更是我们孜孜以求的惬意人世生活的制度前提这一现代政制图景,愈益成为普通人的常识,虽贩夫走卒而不免同情共感。也就因此,不论是学理探究还是大众演讲,也不论是高头论衡还是一般巷议,欧洲启蒙以还逐渐成型,而经由“五四”传播开来的西方古典政法学说,不分欧陆与英美,遂成人人咸认的普世真理,臻达理想人世的不二法门,似乎将后“五四”时段的某种社会景象,于晚近中国背景下重新上演了一遍。最近10多年,尤其是美国“9·11”事件以还,世界范围内的风云激荡,使得中国语境下的文化民族主义和政治保守主义思潮伴随着文化自觉与政治成熟一同涌现,凡此西方古典政法学说的普世性意义虽有一定损益,却依然高居真理神位,以“普世价值”的面貌出之,而构成讨论当代中国社会政治生态与思想理论成长之际不可回避的基本背景。
“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如同建设一个强有力的国家/政府,是百年中国提炼优良政体、建设现代民族国家的努力之一,也是构成当代中国思想的背景因素之一。作为西方启蒙以降有关政治安排的一般常识,“权力必须受到制约”也是成功国族的历史向我们昭昭明示的权力组织的基本原理,更是政治生活获致理性状态、人间秩序蔚为惬意人生的常理与常情,而它的基本哲学背景则是对于权力恒具扩张本性、人性本身存在根本缺陷的承认,一种有鉴于此而无可奈何的理性梳理和制度应对。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要将此理念落实为制度实践,都经历了或者经历着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国晚近百年的制度转型,核心内容即在提炼优良政体,而优良政体的核心指标,如上所述,不仅在于建设强有力的政府,形成国家能力,同时在于建构“权力必须受到制约”的法权安排,由此牵扯出“法治”和“民主”两翼。本文标题“国民的法治愿景”所含括的,其实内容交往于民主法治之间,原不可分解,因由在此。进而,规则意识、授权意识、维权意识以及问责意识诸项,伴随着对于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追求,相继联袂牵连而出,围绕着“权力必须受到制约”这一主题,从不同向度发挥着各自的作用。[13]
如果说自清末民初到“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奋斗,主要在于建设一个强有力的政府,形成国家能力的话,那么,在国家能力获得极大提升,权力过度集中已成诸多弊端渊薮之际,此刻的政治建设与国家建构,更多的便需围绕着“权力的制衡”展开,自是不言自明之理。晚近10多年间,大中华文化圈民主建设的局部成功,昭示了儒家文明传统与民主法治的亲和性,从而,局部的经验以其样本效应,向整个大中华地区提示了此种人间秩序的可能性和现实性。正是在此背景下,30年的“法制建设”同时也就是一个逐步接近“权力必须受到制约”这一理想的进程,而又正因为今天的实际政治社会生活距此理想尚有相当路程,结果反而使得中国心智更加心向往之,而念兹在兹,终成全民愿景与举国憧憬。与此同时,晚近30年中国政治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实践逻辑,似乎在一定程度上展现出这一憧憬所预示并将可能逐步现实化的递进关系,而使得凡此思想理论的真理性愈加成为不争的事实。也就因此,不难理解,包括执政党在内的各种政治力量,似乎多明白于此善自措置,才是合法性的唯一源泉这一不言自明之理。正是在此,“权力必须受到制约”这一观念,成为刻下中国知识分子和全体民众的心声,一种社会通识,似乎也是一种政治共识,而为官学两界所分享。[14]作为世俗理性主义矫正旧日畸形政治生活的结果,“权力必须受到制约”标示着中国社会向中国本身发出的现代国家理性要求,可能是30年法治追求促成的最为重要的思想成果。同时,由此生发出的对于政治秩序和良善生活之间内在关联的追究,其为“权力必须受到制约”这一命题的必然派生主题,正在成为刻下中国心智的考量对象,而将此问题的复杂性,全盘呈现于国人面前。
因此,综观晚近30年的努力,反反复复,可以说,朝野双方都逐渐接受,至少是在理念层面接受了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一显而易见之理。实际的制度运作当然未臻此境,但观念上早无挂碍,也好像找不出什么强有力的理据驳论,自是昭昭明明于天下。前文述其“为官学两界所分享”,仅指理念层面,而未达制度实践,既说明由理念转为制度尚有距离,同时还在于阻力甚大,一时间难以实现,而根本原因在于既得利益作祟,原本天知地知。笔者曾经喟言,在形式主义的法制背后,尚需有民主撑腰,法制才能站立而为法治,[15]原因就在于没有民主这一环节和基础,则“权力必须受到制约”终究只能停留于理念,一种法权立场,而难以落实为制度,法制便难以转化为法治。因此,对于权力必须受到制约的理念肯认,长远而言,必然导致制度层面落实这一理念的实践冲动,而正是在此,如同刻下所见,表现为“裹足不前”或者“假戏假唱”的种种制度做派,激起了民间的愤懑,而出现了论者所谓“改革与革命在赛跑”的情形。
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一方面是竭力追求公共产品的有序和公道的制度努力,另一方面却出现了公权力无度扩张与滥用,公共生活领域的无序与不公不义充斥的现象。公共权力成为个人寻租工具的“私性化”,权钱勾结的“裙带资本主义”盛行,以及权力品质极度恶化的“准黑化”现象,亦且遍于国中。[16]所谓“苏丹化现象”,甚至见诸地方权力结构之中。[17]正如“自由是传统的,专制才是现代的”,此种“私性化”与“准黑化”不是“法制建设”的产物,恰恰是需要“法制建设”而“法制建设”尚未到位的明证。凡此种种,不仅一定程度上动摇甚至摧毁了国民对于“法治”或者“法制”的信念,导致对于公共权力诚信品质的彻底怀疑,而且,又向全体国民彰显了权力必须受到制约的紧迫性。它们所彰显的,不过是权力不受制约,必遭权力涂炭的后果这一一再上演的悲剧而已。因此,所谓制约或者制衡,不仅是权力彼此之间的相互制约,而且包括公共权力接受社会的制约,特别是要容忍合法反对力量的存在,形成多元利益的并存和博弈格局,而一统于宪政体制和法权程序,如此才是健康的人间秩序,也才能导向公共幸福。正是在此,全体国民的“法治愿景”逐渐摆脱了早先的单纯,而逐步体认并接受了权力制约的高度复杂性现实,所谓的“法治愿景”在似乎日渐添加了一份无奈的同时,也将对于权力的彻底不信任嵌入自己的图谱,而此种对于权力的现实主义,恰恰表明了中国心智的成熟,以及某种程度上因为幻灭而来的政治虚无感。
也就因此,“权力必须受到制约”这一国民愿景推导出这样一种共识:鉴于最大的恐惧是公民联合产生的受托人,也是他们的保护人的国家和公共权力反转过来成为自己的压迫者,因此,“以安全为前提”的积极自由主要表现为罢免机制,一种故障保护装置[Fail-safe],一旦出现独裁者接管的势头,即可启用“集体行动机制背后的协议”来阻止其发生。由此,它将主体平等与平等主体的政治联合、集体行动和政治正义等各项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
3.主体平等是全体公民的政治向往
30年的“法制建设”与晚近日益彰显的社会建设,使主体平等观念深入人心,成为全体公民的社会愿景和政治向往。如同“法制”或者“法治”积淀为关于美好人间秩序的国民愿景一样,30年的人文启蒙和法治宣谕,唤醒和激发了国民的公民意识,逐渐推导出以“平等”作为主要内涵、关于健全社会与良善生活的公民憧憬。换言之,社会平等、政治平等与法律平等,以及与之相连的自然正义、政治正义、法律正义与社会正义诸项,特别是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一齐进入“平等”视野,构成了当代中国思想和民众憧憬中有关“平等”的缤纷内涵。
在法权安排的意义上,就当下中国的语境而言,此种关于“平等”的社会愿景至少表现在私法、公法和“政治市场”三个方面。就私法规制而言,包括所有权的平等,契约自由、经营自由、市场的准入与准出的平等,以及税负的平等,等等;就公法领域而言,包括公民与公共权力主体之间的平等、男女平等、城乡平等、中外平等、全体国民享受国民待遇,等等;就“政治市场”来看,则公民基于团结权的结社自由、各种基于公民的团结权而形成的联合组织之间及其与各类政治集团之间享有同等合法地位,特别是执政集团与应予承认的“国王的忠诚反对者”之间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受到同样的法律保护,等等,均为其中应有之义。上述三方面内容,有的已经在很大程度上逐步成为社会现实,多数则依然停留于理念层面。特别是城乡平等,受限于户籍制度和土地流转的法制安排滞后,基本上不见长进,早已成为阻碍中国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而就“国王的忠诚的反对者”的合法性来看,情形更是不容乐观,或者,可以说毫无起色,并成为提炼优良政体、建构中华民族软实力的最大软肋。由此也可以看出,主体平等是关于良善社会的国民愿景,也是全体公民和平共处的政治底线,理念层面的服膺只是制度建设的先导,而必得落实为政体安排,形诸具体部门法规定,转化为法权平等,特别是程序主义的抽象一体性平等法权建制,才能兑现其政治德性,发挥其政治动员效能。
在消极的意义上,平等作为一种政治向往和法律追求,其基本诉求是不受歧视。20世纪中叶以还,中国社会的诸种制度安排,特别是城乡二元体制,所有权的公有制唯一性,大都导源于计划经济、“冷战”时代的准军事性体制和万众一心“向工业化进军”的举国体制。凡此体制,与新政权同时宣谕的平等主张和在某些领域[如激进的男女“同工同酬”]厉行平等实践相反,不仅使得歧视合法化与世袭制,而且,它们实际上剥夺了大多数国民的生存空间与发展的平等机会。同时,更为严重的后果在于,它们使得国家本身陷于不道德状态,并使全体国民,尤其是城市居民在分享既得利益的同时,不自觉间变成了不平等体制的“邪恶同谋”,釜底抽薪般地销蚀着全体公民和平共处的政治基础,在早已将这个社会撕裂的同时,也销蚀着千年积攒的民族精神的道义资源。因此,晚近30年里,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劳动力自由流动及其所宣谕的主体平等观念,首先唤起的是城乡平等要求,随之而来的是官民平等、男女平等、私营经济和国营经济的平等,以及中外平等诸项诉求。而凡此种种诉求,说到底,不外旨在首先免受歧视,获享作为国民和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对待而已,其次才有诸如“尊严”和“发展”一类的更高位阶的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一种理念和制度图景,之所以一时间激荡人心,特别是让亿万“被侮辱与被损害”的底层民众心心相印,就在于它所洋溢着的道义精神和鼓荡起的社会理想。换言之,表现为百姓不愿再受肆意宰制、妇女反抗就业就学歧视、农民要求同样的国民待遇、[18]政治上的“黑五类”努力摆脱二等公民苦难状况的绝望性反抗,一时间汇聚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激荡人心,而事实上模糊不清的旗帜之下。即便如此,凡此种种,其实是在拯救民族精神的道义资源,修补国家本身的道德亏欠,而彰显了平等理念的人道意义,从而,才会形成如此浩瀚的感召力量。所谓平等作为一种正义或者公道,平等不过是一种正义与公道,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恰恰为其象征和突破口,只有在此语境下,才能获得确解。
在积极的意义上,平等的本质在于分享权利。较诸“免受歧视”,平等于此更进一层,转入公共领域。如果说前者更多地是在兑现康德意义上的“消极公民”身份的话,那么,“分享权利”或者“分享权力”,则更多地体现了“积极公民”的主体冲动。可以看到,30年的时光里,越往晚近,民众参与经济、社会和政治事务的热情越高,不仅提出了开放经济、建设公民社会和分享政治的诸种要求,而且,催逼出如何经由制度性安排,释放公民的参与热情,特别是政治参与热情,使得分享公共权力成为平等的最高实现形式的时代课题。就迄今为止的中国情势来看,凡此经济、社会与政治的三度空间,其开放和参与程度出现了递次衰减的现象,既符合转型期的社会成长与政治发展的一般规律,同时并说明平等的实现远远不尽如人意,而势必引发出进一步要求参与的平等诉求。诉求受挫或者兑现遥遥无期,都可能激发强烈反弹,其实已经借由民间社会的不满,尤其是所谓的“群体性事件”,彰显无疑。尤有甚者,市民生活的逐渐恢复及其与政治领域的相对隔离,促发了市民社会自主性的觉醒,反倒引发了以直接介入政治领域为鹄的的公民社会的成长,而将政治开放问题日益清晰地呈现在全体国人面前。其中,民间“维权”风起云涌,实为一种“训政”形式,呈现出向政制“摊牌”的态势,使得“维稳”成为重中之重,不仅扭曲了“平等”的本原的政治含义,而且更加彰显了“平等参与”的紧迫性。
由此,“公道”观念与“正义”诉求连带而出,构成当今中国社会最为强劲的时代主题。平等就是公道,也就是正义,天底下最为显明而切近的公道与正义;反之,就是歧视与差等,而它们是公道与正义匮乏时代的社会病征,恰恰需要平等来医治。这不仅是关于平等的理论逻辑,更是当下中国民众关于平等的实际体认,而为亿万人所同情共感。“同命不同价”作为一种立法规定和司法判决结果,之所以会引发全民网议和如潮抨击,给予社会以强烈失衡的冲击,就在于凡此规定公然违犯公道与正义的底线,肆无忌惮地漠视弱势人群的平等诉求,彻底摧毁了关于平等的司法期待,恰恰属于不折不扣的恶法恶政。而民间舆论直认贪污两亿理当判处极刑,而实际领刑死缓,以致普天之下顿生“官当”之慨,同样还是基于“平等”未能兑现这一公道幻灭。[19]因此,“免于歧视”和“分享权力”层次有别,而最终导向和追求的正为“公道”与“正义”,不仅彰显了历经压抑后的正义需求旺盛成长,刻下中国社会不公不义盛行以致人人渴求公道这一社会心理,更是“平等”这一“国民的法治愿景”30年酝酿发酵的政法形态。
从政治哲学而言,“平等”其实讲述的是一个德沃金式命题,即每个人均应受到国家的同等尊重和对待,我的生命不能被无辜浪费掉;自由个体有权秉持一己信念,追求理想生活,而这就是政治德性,也就是平等,一种全体公民和平共处的政治底线。就此而言,平等这一“国民的法治愿景”直接诉请的对象是国家或者政府,要求后者担当起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之责,督导交换正义和结果正义的实现,特别是要保障机会均等,给国民一个起跑线平等的法权安排。反过来,平等严重匮乏,不公不义充斥人间,无异于说明国家道义亏空,政府失职,“依法纳税、养活政府有什么用?”这一疑问,就会成为国民的共同质问,极端条件下,甚至会借由此种追问而导向某种愤怒出口。晚近以来,农民进城购房获授城镇户籍、取消农业税、提高粮食基准收购价格等等举措,属于修正城乡二元体制的补偿性政策或者随机性对策,也不妨看作是促进平等、接近公道的国家行为。虽然它们属于迟到的正义,甚至依然属于歧视性政策(如购房入户),但毕竟更加有利于实现平等,兑现正义。同时,它们表明,平等与正义一样,作为一种政治美德,是优良政体的德性,也是惬意国家的理性,恰恰是最为根本的“国家理由”或者“国家利益”,普天之下的至上之善,乃为今日中国政制亟当措意,而可能进益于政治者也。
由此可以看出,30年的法治宣谕造就的平等憧憬,表现为国民心智对于政制德性的追求,而经由各种民间言行,翻转向国家提出了此一德性要求,并且促进了国家在道德上的自我修持,督导政府行为符合德性,乃为中国社会正在走向良性结构的证明,也是一种“训政”形式,需要更多的“上下”沟通,特别是借由表达自由对于公共权力善予督导,在一切公共事务上运用人类理性。从而,表达自由成为国民的心智需要,不仅是“群居互动,理性言说”的人类,经由一己言行实现公共相关性,将自己转化成为公民,实现自我主体性的契机,而且关乎公共理性与公共领域建设,以“人人替自己做主”来推进“人人享有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