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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民间领养一名婴儿 花费高达10万元

发布时间:2015-05-31      来源: 法制日报    点击:

  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让我们将目光聚焦在幼童的民间收养问题上。《法制日报》记者经过连续两个多月的调查采访发现,QQ群、论坛等已成为重要的民间收养平台,通过网络发布送领养信息,待产妈妈们或年轻父母和领养方经过讨价还价后达成送养协议,为成功领养一名婴儿,花费甚至高达10万元。

 

 

  拥有500人的QQ群11个,各地区分群33个,民间收养群74个,论坛两个,官方微博1个,拥有收养人7万余人,志愿者300余人。这是曾经以送、领养婴儿为主的民间组织“圆梦之家”,自2007年创始发展到2013年的一组统计数据。“圆梦之家”创始人周代曾称它是处于灰色地带的中国首个私人民间收养组织。

  2014年,在这个“灰色地带”快速发展五年多后,“为买卖婴幼儿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交易平台,而且还在买卖婴幼儿过程中非法获利,已涉嫌拐卖儿童罪”成了周代的结局。此后,这个组织也逐渐瓦解。

 

 

网络领养火爆要掏高额补偿费

  “领宝宝,要广东附近的,接受短期待产”“送女宝预产期7月22”“送养已出生女宝”……

  在《法制日报》记者加入的名为“母婴交流群”和“宝宝幸福园地”等两个有关收送养婴儿的QQ群上,一直活跃着两拨人,一拨是“宝妈”“宝爸”,一拨是“领妈”“领爸”。前者是送养孩子的人,以年轻待产妈妈为主。而后者,则多是因身体或者其他原因未能生育,希望领养孩子的人。

  记者注意到,短短注册两月,这两个QQ群已聚集了来自全国各地的领送者近800人。送领双方会在群中发送待产时间、孩子性别、领养要求等基本信息,有意者再采取私聊的方式,最终达成具体送领养协议。

  以“领妈”“宝妈”的身份,记者分别联系上QQ群中多位送、领养者。“宝妈”陈丽(化名)告诉记者,自己家在广东农村,已育有两个女儿,因为想要生个男孩,所以和丈夫决定将怀中这个预产期在6月底的女宝宝送养。提及补偿条件时,陈丽说,除支付5万元补偿费外,领养方需要前往广东省广州市将其与丈夫接至领养方所在地待产,并于待产期间负责她的身体检查及房租等费用。据了解,需要到领养方所在地待产的原因,是为了在医院用领养方身份生产,方便孩子上户口。陈丽表示,孩子出生后可直接抱走,并保证以后不会有联系。

  “如果给不了5万元,我也不放心送出孩子。”因见记者称补偿价格过高无法接受,陈丽这样解释道。经过进一步讨价还价,陈丽最终同意将补偿费降至4.8万元。

  记者进一步调查发现,像陈丽这样希望送养婴儿的宝妈宝爸并不少,同陈丽一样,虽名曰送养,但几乎每位送养者都会要求对方支付一定的补偿费;除一次性补偿外,不少送养者还会要求对方担负待产期间的日常生活花费及办理出生证明等费用。网络中所谓的“宝妈”,多为待产妈妈,“补几”(即补偿多少)似乎已成为双方讨价还价的专有词汇,而家庭困难无力抚养、想要生养男孩等则成为群里“宝妈”“宝爸”们送养的主要原因。

  在聊天过程中,送领双方通常会通过群备注来表明自己的身份、地点要求、孩子性别及大小等。为成功领养一名婴儿,“领爸”“领妈”们的花费甚至高达10万元。有“领妈”表示,出价越高,也就意味着领养的几率越大。此外,据透露,因有利可图,还会有人将一个群中领养的婴儿再通过另一个群高价卖给其他领家,这样的人贩子并不少见。

 

4万元营养费送养亲子被判刑

  同是送养、同是收取营养补偿费,家住湖北省麻城市的项某却不像陈丽那么“幸运”。

  2013年12月18日,项某妻子黄某产下一名男婴。此前项某一家已育有4名子女,第5个孩子出生后,项某便想将其送人。麻城市城区居民邹某得知此消息,希望能够抱养孩子,但因嫌项某提出的5万元营养费过高,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几日后,项某主动联系上邹某,称价格可以少一些。最终,邹某在支付了3.98万元现金后将婴儿抱回自己家中抚养。此款被项某用于偿还债务、进行房屋改造和家庭其他生活开支等。

  2014年6月12日,麻城市公安机关接到有关部门举报,对项某展开调查。同年8月,因涉嫌拐卖儿童罪,项某被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我是因为家庭困难无力抚养,才将儿子送人的。所收取的3.98万元是对方付给妻子的调养费和对家庭的资助费。”庭审过程中,项某辩称,自己将儿子送人的行为是送养,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经审理,麻城市人民法院认为,项某与妻子黄某在已生育多名子女的情况下,得知怀孕后未采取相应措施,且在婴儿出生后不到半月,即联系他人送养,并出价5万元。在买方以价格过高为由拒绝后,项某主动联系买方,并将价格降至3.98万元。收到款项后,项某将其用于偿还债务、进行房屋改造和家庭其他生活开支等。以上事实充分说明,项某主观上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客观上亦收受了明显不属于营养费和感谢费的收款。

  据此,法院认定该行为不属于民间送养行为。因犯拐卖儿童罪,项某被麻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除已追缴的违法所得两万元外,继续追缴项某的违法所得1.98万元。

 

政府应将民间网络收养纳入监管

  据介绍,早年的民间收养,大多发生在亲戚之间,但这些年随着越来越多的家庭出现不孕现象,亲戚间征集收养线索已经很难。不少没有孩子的家庭将收养想法发在网上,引来不少关注。

  对于民间收养行为,有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法定收养要求严格且收养程序复杂、福利院健康婴儿数量有限、中国民间收养习俗等是民间收养市场火热的主要原因;送、领双方通过讨价还价来确定是否送、领孩子的行为,难以确定其真实动机,也并非以保障孩子的利益为出发点,应属违法行为。同时,目前混乱的民间收养环境,也埋下了儿童被伤害的隐患。

  我国收养法规定,只有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才能满足被收养条件。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至少应符合以下三项基本要求:年满30周岁;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根据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流程,在办理申报手续时,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有无子女以及身体检查证明等多个证件及证明材料;送养人也需提供身份证、同意送养书面意见、家庭特殊困难证明等证明材料。

  民政部《2013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孤儿54.9万人,其中集中供养孤儿9.4万人,社会散居孤儿45.5万人;2013年全国办理家庭收养登记数仅24460件。

  “一边是排很长队却没办法收养的家庭,另外一边又有很多孩子没有地方送。”在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项焱看来,官方收、送养渠道不畅通、程序复杂,也使得不少人选择采取通过网络、熟人介绍等替代收养方法。

  项焱说,收养法对于领养人数、领养年龄差都有严格规定,复杂的证明材料以及福利院等机构健康宝宝人数极少的现实状况,是导致通过网络平台收养等民间收养现象发展火热之势的重要原因。

  “送养的出发点应该是保障孩子的根本利益,为了让小孩有一个更好的环境条件,如果送养人为了获取利益或者逃避计划生育等,就违背了收养目的,不具有正当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彭俊良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送养小孩要求收取营养费实际上是一种交易,动机不纯。

  彭俊良认为,采用何种方式收养子女并不重要,网络平台或者熟人介绍的方式仅起中介作用,关键是送、领养双方的目的、动机是否正当,以及双方是否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相关收养登记手续。

  “如果以高额营养费、补偿费为中介,这样的行为就不符合收养法,有贩卖儿童的嫌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乔新生也指出,收养需满足收养条件并依法办理相关收养手续,采用私下收养的方式并未经过收养机关认定;怀孕期间将孩子送养并收取所谓的补偿费,其实就是卖孩子。

  “补偿多少算多,如何界定?以家庭困难为由送养是否真实?是否为逃避计划生育政策将孩子送养?”项焱认为,我国历来就有通过过继、抱养亲友小孩进行领养的传统,不论如何幼童都是无辜的,因此应通过更广泛的调研,区分各种情况,细化相关规定,根本上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力求做到应养尽养。

  此外,专家还指出,政府应该加大对儿童福利方面的投入,搭建信息平台,将网络收养平台纳入监管体系,将其规范化。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医院的监管,严格新生儿的出生登记制度,严惩医务人员伪造出生证明、转卖转送婴儿的行为;审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专项经费、接受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管;福利机构应制定完善的送养制度和标准,规定确定收养人的考量因素,在送养过程中保证儿童利益最大化,避免被伤害。

 

 

 

融媒体新闻中心出品
 

《法制日报》记者 刘志月

本报实习生 何正鑫

制图 高岳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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