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网
法治宣传网   合作请联系QQ:871973841    热线:010-86399506
法治研究 宪政 行政 廉政 司法 法院 检察 监察 公安 理论
社会经济 社会 经济 国土 环保 文教 医药 养老 三农 民法
律政普法 律政 评论 话题 访谈 普法 案件 公益 资讯 维权

田成有:别让民众对国家法治失去信心

发布时间:2015-05-02      来源: 思享学人    点击:

 近一时期来,各地法院经媒体陆续曝光了多起刑事冤假错案。这些冤假错案,对无辜者造成伤害,对司法界造成沉重打击,对司法公信力造成灾难性影响。令人震怒、催人反思。

专栏作家:田成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本文出自作者新书《法官的改革》

背景:
这些年来,陆续曝光的张高平张辉叔侄、佘祥林、呼格吉勒图、杜培武、赵作海,这些一个个悲情的名字,让世人黯然而悲愤,生命耗不起,公理等不起,世道人心伤不起。这些冤假错案毁掉了一个家庭、毁掉一个人的一生,是任何赔偿、补偿都无法弥补的。

2013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人民法院报》撰文《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周强院长也告诫全国法官们,要坚决依法纠正冤错案,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要正确理解和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刑事、民商事、行政等各个审判领域都要坚决防止冤错案。尽最大努力保证公正裁判。其后,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针对冤假错案问题,本文对此进行了剖析。

 

近一时期来,各地法院经媒体陆续曝光了多起刑事冤假错案。这些冤假错案,对无辜者造成伤害,对司法界造成沉重打击,对司法公信力造成灾难性影响。令人震怒、催人反思。

 

冤假错案发生,是当事人的噩梦,是司法的耻辱。冤假错案的发生挑战着正义的底线,动摇着司法的权威。纠正、防范冤假错案,既考验着人民法院的勇气与决心,也考验着司法体制的科学与理性。周强院长主政最高法院一年,提出要坚决依法纠正冤错案,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最高院副院长沈德咏也强调,“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 “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假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给党、给人民、给宪法和法律一个交代”。

 

纠正、防范冤假错案,对重塑司法公信力、依法保障人权,点燃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法治信心,意义重大。在所有冤假错案的背后,有如下一些需要引起高度关注特点和规律。

 

(一)理念错误。所暴露的冤假错案,尽管经过了公检法的层层把关,但这些案件却因“亡者归来”、“真凶出现”而最终揭穿。可以说,各机关办案过程中相沿成习的“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留有余地”是导致产生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如果公检法的任何一个机关能够切实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能够坚守法律底线,坚持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标准,就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

 

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种“疑罪从无”的法律精神旨在扭转过去“宁枉勿纵、有罪推定”的司法理念,但这一法治原则和思想在实践中并没有能够得到真正的贯彻实施,“有罪推定”、“留有余地”的思想还根深蒂固。只有坚持“疑罪从无”的正确理念,才能避免和防范和冤假错案的悲剧。

 

(二)体制失衡。中国历史上长期缺乏职能分工、相互制约的司法传统,现实中公、检、法三机关地位、职能不平衡,“控、辩、审”三角诉讼结构,配合有余,监督、制约不足,甚至在少数案件办理中,三机关联合办案、协作办案,独立于法律制度体系之外的刑事政策、习惯做法、协调机制还大行其道。这些做法既违反了司法原则、司法规律,也让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成为替侦查机关背书的无辜部门。

 

刑事诉讼中,诉讼流程基本上是按照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审判与执行的流水线作业运行的。三机关之间的关系犹如“做饭、端饭与吃饭”,其中,侦查机关处于打击犯罪的最前沿,公诉机关则处于传递接力棒的地位,法院处于最后一道关口,负责审判。与西方国家以“审判中心”构造不同,这种流水线模式属于典型的“侦查中心”架构,多数时候是由“做饭的说了算”。公、检、法三机关过多地重配合,轻制约,在证据的关键环节,审查不细、把关不严,而作为被告人、辩护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地位和权利未能得到有效保障,律师存在着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困扰,诉讼过程中存在着“你辩你的、我判我的”情形,法官没有很好地听取律师意见,律师不能充分行使辩护权以对司法权形成制衡。几乎在所有冤案中,辩护律师基本都尽到了辩护责任,无一例外提出了种种质疑,大多进行了无罪辩护,但这些辩护意见无一例外的都被忽视。

 

值得注意的是,冤假错案的纠正还与案件的复杂程度、审判体制存在着密切关系,冤案中的被告人大多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蒙冤者所能调动的社会资源非常有限,要平反一个冤案,涉及很多的机关、很多的人,申冤的过程实质成成了弱势被告与权力部门的艰难博弈过程,这种明显的失衡博弈,其背后隐藏的冤案数量,还可能相当惊人,为了稳定大局、挽回脸面,有时就不得不采取“牺牲一个,保护大家”、“宁可错放,不可乱放”的妥协。如果不从制度设计上进行纠错,那么纠正冤假错案,就只有等待非常偶然的奇迹,借助真凶供认或被害人出现这些偶然机会才有可能使冤案昭雪。否则,根本就没有其他可能与途径。所以,防止和解决冤假错案,除了继续完善定罪程序以外,还应该在建立完善的纠错机制上下功夫。

 

(三)正当程序缺失。每个冤假错案发生的背后,都存在着严重的刑讯逼供以及长期形成的办案陋习。法律对刑讯逼供是明令禁止的,但刑讯逼供一直屡禁不止,泛滥不断。绝大多数冤假错案,在侦查阶段就已偏离了正确轨道,走向了先入为主、刑讯逼供、强迫自供其罪的歪路。如浙江叔侄二人强奸杀人案件中,所控诉的刑讯逼供就有抽耳光、蹲马步、拳脚相加、不给吃喝、不让睡觉、鼻孔塞满点燃的香烟、矿泉水灌鼻子等各种手段、方法,在所有冤假错案喊冤公民的身上,都有漠视人性、罔顾人道、酷刑相加的控诉,都有执法者居心悖逆、为所欲为、肆意践踏公民人权和尊严的做法。真是令人毛骨悚然、不寒而栗。实践中,现场勘察不细致,调查访问不深入,证据材料失实;或者只重口供、轻客观证据,许多该固定、收集的证据没有固定、收集,导致案件证据不充分、不扎实。这些问题的存在,其原因在于从重从快的严打政策和急功近利、不切实际的“有案必破,破案有奖,积案受罚”的办案方法,根源在于违反司法规律的政绩观、不合理的考核指标,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没有严格确立,没有赋予被告有限的沉默权的程序缺位,而这些缺位,反过来也为刑讯逼供的盛行留下很大空间。

 

弗洛里奥在其《错案》一书中,深刻分析了可能导致错案产生的众多复杂原因。滥用权力的警察与检察官、玩忽职守的法官、科学鉴定的偏差、模棱两可的证词。佩特罗的在其《冤案何以发生》一书中,也在提醒我们需要防范导致冤案发生的八大司法迷信,包括:监狱里的每个囚犯都会声称自己无罪;我们的司法体制很少冤枉好人;有罪的人才会认罪;发生冤案是由于合理的人为过失;目击证人是最好的证据;错误的有罪判决将会在上诉程序中得到纠正;质疑一个有罪判决将会伤害受害者;如果司法体制存在问题,体制内的职业人士将会改善它们。不可能完全杜绝错案,但确实需要减少、防范冤假错案,需要树立重客观证据、重程序规范的理念,坚决杜绝刑讯逼供,合法取证,不轻信口供,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尊重司法规律、科学规律。

 

(四)司法不独立。保持司法独立,才能作出公正的判决,才能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比如2002年,全国清理超期羁押案件,公安机关以清理积案的缘由将赵作海提交商丘市政法委讨论,商丘市政法委召集公检法三家召开专题研究会,因证据不足而被长期羁押的赵作海被迅速提起公诉,最终造成冤案。在佘祥林案件中,面对公安局提交的存在明显疑点的证据材料,检察院多次退回补充侦查,法院也曾发回重审,但最终还是走向了有罪判决。其中关键的转折点就在于政法委牵头举办的“三长会议”,出于维稳考虑,政法委出面调节,将本应判处死刑的疑案,从轻以15年有期徒刑结案。

 

刑事案件的审理要经过严格的调查核实。侦查、起诉、审判是法定的三个必经环节。是否有罪,侦查是基础,审查起诉是鉴别、核实、指导和补充,审判是最后的鉴别与核实。各个司法机关各自独立行使职权,各自承担责任,哪个环节出了错,就应该由哪个环节来承担后果,但现实的问题是,一旦出现错误,错就错在一片,很难追究。原因在于案件是由集体决定,责任不明确,出了事找不到责任人,追究不了,不了了之,错案责任追究制形同虚设。

 

为什么冤假错案总是不断地发生?这从一个侧面提醒我们,杜绝冤假错案的产生,必须从体制上入手,纳入制度的轨道上解决问题。真正推动司法的独立。只有独立,才能为人们输送司法的自信和权利的安稳,更重要的是,才能清楚各个环节应负的责任,才能让民众真切地感受到每一个个案的公正。

 

防火冤假错案,是每一个执法办案人员的终生追求和重大责任。任何一个案件,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临渊履薄的心境和一丝不苟的态度来对待,任何一个环节,都必须严格遵守程序,层层把关、环环紧扣。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必须提高专业化审查证据、源头把关证据的能力,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必须摆正位置,发挥好案件流程上的承上启下以及法律监督的职责。对于审判机关来说,必须把宪法确定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贯彻到位,坚决克服干扰法院独立审判的地方化、行政化弊病,坚守法律底线,尊重律师的辩护职能,注重发挥律师作用,坚持居中裁判,对公诉和辩护双方不偏不倚。

 

定罪量刑权掌握在法官手中,法官如果容忍证据以外的因素进入心证,甚至成为定罪根据,就很难确保案件审理的客观公正,如果迫于协调、干扰,或受制于地方领导和大众舆论的影响,没有坚守司法应有的独立和相互之间的监督制约,而是采取某种妥协、折中的方式进行判决,以期平衡事实证据与领导意志、法律理性与社会效果之间的矛盾,这样的正义必将走到了尽头,最后的屏障也就难以抵挡。冤、假、错案也就在所难免。■

文章来源:财新博客



(责任编辑:郑源山)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   国务院法制办  |   新华访谈网  |   中国法院网  |   基层法治研究网  |   财政部  |   京师刑事法治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政协全国委员会  |   国家信访局  |   审计署  |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网  |   中国法理网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刑事法律网  |   新华网  |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人大网  |   天涯社区法治论坛  |   公安部  |   司法部  |   中国法学会  |  
共建单位: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