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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管理办法开始征求意见,来看持证人可享受哪些权利!

发布时间:2015-04-30      来源: 上海法治报    点击:

 

文| 陈颖婷

 

今天,记者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获悉,即日起《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平等享有劳动就业权利等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各项便利和逐步享受的权利及便利。针对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将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合理设置积分分值。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的,将被处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落户条件等因素,确定居住证制度实施的区域范围,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居住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签发机关、签发日期、有效期,以及涉及持证人在居住地就业居住、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其他信息。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公共服务,如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平等享有劳动就业权利;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等。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证;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征求意见稿》指出,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使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居民委员会选举、人民调解员选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等权利,在居住地享受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等便利。对于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应当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稳定就业和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合理设置积分分值。

 

对于有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的行为,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而对于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将在工作中获得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负责居住证持有人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上海法治报》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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