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网
法治宣传网   合作请联系QQ:871973841    热线:010-86399506
法治研究 宪政 行政 廉政 司法 法院 检察 监察 公安 理论
社会经济 社会 经济 国土 环保 文教 医药 养老 三农 民法
律政普法 律政 评论 话题 访谈 普法 案件 公益 资讯 维权

葛剑雄:户籍制度的前世今生

发布时间:2015-04-27      来源: 深圳市法学会    点击:

 

户籍改革不是取消户籍,而是让户籍回归本位,恢复到单纯的户口管理和登记居住地上,与身份、福利脱钩。

 

户籍制是中国实行最长的一项制度,从商朝形成历经各朝代发展、演变,至今仍在实行。我们需要了解它,根据史料证据研究。

我认为,商朝就出现人口登记。首先,是有登记人口的需要,部落战争要征兵,以及要统计、分配战俘;同时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可能要征收多余的粮食物质,就出现早期的赋税;另外,追查逃亡、杀人殉葬等,每个环节都要统计人;特别是,举行大规模活动,其基础就是人口数量。

其二,有了人口登记的可能。在建立国家、施行奴隶制后,要征地征税、分配奴隶,需要国家进行统计;同时统计在技术上也实现了,依据3700年前的甲骨文,已出现多位数,最多数为三万,这时就有了计数的能力;而且在卜辞中,出现登人(征兵)一二万的记录;由此可以推断,商朝已经开始了人口调查制度。但怎么调查的,具体什么制度,目前证据太少。

关于户籍的最早文字记载在《周礼》

中国历史上能找到的最早关于户籍制度的记录,集中在儒家主要经典之一的《周礼》。《周礼》记载的,号称都是西周时代的制度,但实际上,不少内容是后来的儒家知识分子对西周制度一种理想化的假托,并不完全属实。

比如:“小司寇之职……及大比,登民数,自生齿以上登于天府。” “司民掌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辨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招司寇,司寇及孟冬祠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而受之,登于天府。内史、司会、冢宰贰之,以赞王治。”

这里指小司寇要进行登记并上报,司民将人数写在名册上,以城里、城边、郊野,来区别人的住处,并记录人的性别、生死年份。到三年大统计时,由司寇呈给王,王恭敬地接受,并有内史、司会重要官员在场,以示辅助王治国。

又记:“大司徒之职,掌建邦之土地之图,与其人民之数,以佐王安抚邦国。” “媒氏掌万民之制,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口、名焉。”单从字面看,西周似乎已有很完善的人口登记、调查制度,但实际上,西周还没有全面登记住处、性别、名字、年月的能力,也尚未找到史料证明有过这些做法,甚至,后世不少朝代都无法做到这样的全面等级。

但史料记载内容也有真实的,比如在《国语•周语》:“宣王既丧南国之师,乃料民于太原。仲山父谏曰:‘民不可料也!夫古者不料民而知少多,司民协孤终,司商协民姓,司徒协旅,司寇协姦,牧协职,工协革,场协入,廪协出,是则少多、出入、往来皆可知也。于是乎又审之以事,王治农于籍,蒐于农隙,耨获亦于籍,狝于既烝,狩于毕时,是皆习民数者也,又何料焉?’”

这一段就表明,周宣王打了败战后,要在太原“料民”,即大规模统计人口,但提议遭遇大臣反对,因为,由各司统计各种管理的人群,王依时节活动即可,不需要再来一次统一调查人口。而且,反对的大臣还认为,无缘由进行大规模统计,暴露了人口减少,这不是件好事,特别在战败后,不利于各诸侯的顺服。

户籍制与征兵需要

战国时期,从秦国开始,户籍制发展起来。相关举证也显得比较具体。秦献公十年(公元前375年),实行“为户籍相伍”,内容比较简单,但这是官方记载,以户籍编制来管理人口。

到秦孝公六年(公元前356年)商鞅变法,编订户口上,“五家为保,十保相连”,开始按户按人口征收军赋。为此,商鞅还有理论根据,《商君书》记录,将“壮男壮女之数、老弱之数、官士之数”列为强国必须掌握的资料,在此也出现了对身份职业“官士”的区分。

尽管因商鞅被杀,有些变法没成功,但户籍制作为初级管理,是成功的,而且越发严密起来。比如,公元前338年,秦惠文王下令抓捕商鞅。在逃亡中,商鞅投宿旅店,就被店家拒绝,店主声称,商君定有法律,谁让没有凭证的旅客住宿,谁就要连坐。

秦始皇十六年(公元前231年),“初令男子书年”。“初令”说明,在这之前,没有普遍对男子年龄的记录。户籍登记鉴于需要花费很大的行政成本,秦朝就重点统计男子,以满足在一定年龄段征兵的需要。

秦朝造册完整,到了公元前206年,刘邦军队进占咸阳时,谋士萧何“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使刘邦知“户口多少”。但这时的户口,指地方的人口总数,还没法一家家统计。

夏商周是分封制,每年大小诸侯纳贡即可,天子不掌握诸侯国人口。

而战国时,诸侯互相称霸、征战。比如山东,原来有七八十个诸侯,互相吞并后,就剩下齐国。而诸侯各国,由国君直接统治,地方出现早期的县、郡,每三年县官统计当地的人口以及粮食产量、罪犯案子,向朝廷要汇报,形成上计制。

秦朝统一全国,实行中央集权制度,对扩大的国土面积,设置36个郡管理,后增加到50个郡。每年元旦举行大朝会的时候,各地上报给皇帝。

汉朝时,汉承秦制度,且每个郡设有主管官,并规定每年在秋收后的八月份,县官才下乡“算民”。那时没有照片,以本子记录对照,叫“案比”。汉朝达六千万人,可见统计工作量大。为此,那些不需要乡里开支招待的统计官,通常被赞为清官。从8月到年底时上报,各级有充分时间来统计。

汉朝的户籍登记,个人的已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地、爵位(职位)、身高、肤色,比如:居延都尉给事佐居延始至里万常善年卅四岁长七尺五寸黑色。而一户的户籍,则包含所有家人的信息。

在西汉蔡伦发明造纸术之前,户口登记的材质是竹简、木牍以及后来的灞桥纸等。到北朝,有了纸张,就可以在纸上记录很详细的户籍。现在发现最好的户籍登记,是西凉建初十二年(公元426年),敦煌郡敦煌县西宕乡高昌里的十一户户籍残片,是纸质的。被当做废纸再使用——比如剪成鞋样,才得以保存下来,但从残片上可见,每一户的信息很具体。

古代也有虚报人口

我国户籍制度,不同朝代有不同重点。

南朝时,对正式户籍称“黄籍”。《晋令》:“郡国诸户口,黄籍,籍皆用一尺二寸札,已在官役者载名。”记录的材质木牍用黄色药物处理过,以防虫蛀,后直接用黄纸代替木牍。晋朝还规定,黄籍三年一造。此时的黄籍,产生了新功能,用于“揭发巧伪”。

此功能缘于从三国魏到晋实行的九品中正制,大量人才选举根据门阀,高门大族子孙世代可以为官,而且规定,一些大官必须出于大家族。为此,有的寒门伪造户口,以冒充大家族后代。此时户籍表明的就是出身。

到了唐朝,户籍制走向正规。纸张也已普及,书写较容易。在稳定的社会中,户籍登记能落实到每一家,进行“手实”,即依照一定格式由户主亲自据实填报,“手实”成为制定计帐与户籍的主要依据﹐每年填报一次。每户交费一个铜钱,作为工本费。

同时实行“貌定”,即当面查看年龄、身份;“团貌”,即集中审查身份;以及确定赋税登记的“定户”(确定赋税等级);还有“五九三疾”,重点查看将成年的十九岁、将入老年的五十九岁、将受照顾的七十九岁等五个年龄层以及三种残疾,以防虚报年龄等情况。也可见,此时户口管理严密。

唐朝的户籍三年一造,三月三十日前完成,一式三份,报户部、州、县。

户籍制发展到唐朝,已经很完善了,但依然难以实事求是申报。归于底,人口登记依然是为了征兵服劳役之用。

自中国户籍制度形成,就出现地方隐瞒人口和虚报人口这两种渠道,一般以隐瞒为主,其中,不乏官员也进行户口隐瞒。对清官来讲,少报人口,少了的兵役、劳役是减轻百姓负担,甚至有的文献称赞清官时,就赞他帮地方隐瞒过不少户口。一旦苛捐杂税增多,隐瞒人口可助于缓冲负担,便于地方治理;而对贪官来说,隐瞒人口则是借机中饱私囊。

而虚报人口的情况,多是为了一时政绩。比如,汉武帝时规定地方上出现流亡状况,就要追查地方官责任,有的地方官就不报逃亡人数,人口就虚高了。还比如,灾害之后人口有增加的,朝廷有奖赏,地方官就可能虚报。但虚报也有风险,等到交税时,虚报人口的多出来的负重又强加到百姓头上。

户籍登记走向复杂

到宋代,采用户籍、税帐、丁帐、保甲簿、拈基簿多种版籍。不同的衙门,统计对象不同,统计口径也不一,所以,根据宋代各版籍推算的全国人口,是不准确的。但对政府来说,重在掌握纳税人口,而不是全国人口,实行多头统计。比如征兵时每户平均4.7人,比较接近实际。现在新的研究表明,北宋后期中国人口已超过一亿。

金初期,施行“猛安谋克”,三百户为一猛安,十猛安为一谋克,这是一种兵民合一、农战结合的户籍制,精准而有效。调兵出动,就以一个猛安或一个谋克的单位调动,并进行前线、后勤等不同分工。

金统治黄河流域后,规定登记所有人口:“五家为邻,五邻为保,以相检察。京、府、州、县郭下则置坊正,村社则随户多寡为乡,置里正,以按比户口,催督赋役,劝课农桑。村社三百户以上则设主首四人,二百以上三人,五十户以上二人,以下一个,以佐里正禁察非违。置壮丁,以佐主首巡警盗贼。猛安谋克部村寨,五十户以上设寨使一人,掌同主首。寺观则设纲首。”这套制度,可见金对人口的管理相当严密。

到了明朝,洪武三年,开国皇帝朱元璋下旨,派全部军人去各州县里“逐人到户”,查验户口,军人及其家属则入军籍,归兵部掌管。洪武十四年,为公平赋税推行黄册制,黄册每十年一造,每次约六万本,都保存在南京后湖的“黄册库”。

每家发一个户贴,按格式填写“供单”,即人口数、姓名、性别、年龄、与户主关系,所有各种田地数量、坐落地点、应交税粮,房屋类型、间数,牲口头数。上述各项还与旧册比较,重填各户人丁事产变迁。“供单”一式两份,中间盖公章。装订成册后,汇总,后逐级上报。

然而,对黄册制的强制推行,不仅工作量大、成本高,实际也做不到。到明太祖后期,就要求“务求不亏原额”,即不比上一年税额少就行了,以致明后期开始胡编乱造,户籍统计已不代表真正的人口数量,甚至出现“崇祯二十四年户籍”的笑柄,因为明朝于崇祯十七年已经灭亡。实际上,现在的研究表明,明朝人口已突破了2亿。

清朝户口与土地脱离

清朝,康熙七年(1668年)停编黄册,改每年由各地造送丁口增减册,三年编审一次。康熙五十一年,康熙皇帝觉得现有赋税已够,实行“盛世滋生人口,永不加赋”。这是一次重大转折,户籍第一次开始与赋税完全脱钩。到雍正年间,“摊丁入地(亩)”,针对人口流动,全部取消人头税,只收土地税,使户口彻底与土地分离。

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清废除编审丁口。而从宋朝实行以钱代役后,劳役就与人口无关。清朝还保留户口,不再征税,而是为了管理治安。乾隆四十一年,推广保甲“循环册”,官府与保甲各执一本,循环交换,随时更新统计。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推行警察制,取代保甲。更大的变化在光绪三十四年,内务部设立统计司,制定了人口普查六年计划。这时才走向真正的统计人口。但未及六年,辛亥革命爆发,清灭亡。民国时,才把数据整理出来,当时有接近4亿人口。此后中国战乱不断,处于分裂之中,户籍制没法统一。

新中国的户籍制度  

户籍改革不是取消户籍,而是让户籍回归本位,恢复到单纯的户口管理和登记居住地上,与身份、福利脱钩。 新华社资料

回顾历史,我国户籍制度一开始与赋税挂钩,对治安管理也有辅助作用。新中国成立后,户籍实际成为一种身份。解放初,登记人口,规定外出人员要报临时户口,这对肃清、镇压反革命有积极作用。

1953年,国家实行计划供应后,要保证粮食统购统销,每一户都计划供应,比如上海家庭妇女一人25斤/月,将户口与粮食直接挂钩。1955年《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作为人口统计指标,并严格控制农民的“盲流”。

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七项人口登记制度,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也限制城市之间人口流动。

从此,我国户籍制度中,引入了严格限制农村人口流向城市的功能。这背后缘于在当时工业化初期政策,优先发展工业和城市,资本的积累靠剪刀差。实际上,原始积累除了苏联援助之外,还有对农民的剥削,剪刀差致使工业品价格越来越贵,农产品却维持很低的价格,逐渐造成巨大的城乡差别。

困难时期,农民千方百计想进城,因为城市有商品供应粮。但国家禁止农民流入城市。对于城市人口,从1950年代,开始组织或强制青年下乡、干部下放,以增加农业生产人口。如此严密的城乡二元结构,实际阻碍了人力资本的正常流动。在改革开放后,户籍又附加了基本社会保障和福利功能,管理功能反而下降。

直到1998 年,国务院发出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对户口管理做出“四项改革”,部分放宽城市户籍。如今新型城镇化发展,要进一步户籍改革,各地做法不完全同步,但都力图打破原来静止的城乡二元结构。

实际上,户籍改革不是取消户籍,而是让户籍回归本位,恢复到单纯的户口管理和登记居住地上,与身份、福利脱钩。今后的方向应该是,公民普遍享受的社会福利和保障,能在全国通用,比如义务制教育,不管孩子到哪里,都有权享有。

对户籍改革,我的建议是:

•各地的地方性补充福利和保障应有明确、公正的获得条件,不受户籍影响。

•完善身份证功能,使之具有户籍登记与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进而成为个人信息的唯一证件。

•建成全国统一的信息库。

来源:共识网



(责任编辑:郑源山)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   国务院法制办  |   新华访谈网  |   中国法院网  |   基层法治研究网  |   财政部  |   京师刑事法治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政协全国委员会  |   国家信访局  |   审计署  |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网  |   中国法理网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刑事法律网  |   新华网  |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人大网  |   天涯社区法治论坛  |   公安部  |   司法部  |   中国法学会  |  
共建单位: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