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网
法治宣传网   合作请联系QQ:871973841    热线:010-86399506
法治研究 宪政 行政 廉政 司法 法院 检察 监察 公安 理论
社会经济 社会 经济 国土 环保 文教 医药 养老 三农 民法
律政普法 律政 评论 话题 访谈 普法 案件 公益 资讯 维权

“死不起”的殡葬困境或将倒逼殡葬立法提速

发布时间:2015-04-25      来源: 上海法治报    点击:

 上海法治报

 

 

 

“死不起”的殡葬困境或将倒逼殡葬立法提速,唯有依法规范殡葬市场,出台权威的殡葬法,依法保障民众殡葬基本权益,“死不起”的难题才能得到根本的解决。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负责人表示,目前,《殡葬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已被纳入重点立法项目,正在积极推进,争取对一些殡葬重点、难点、焦点问题达成相对统一的意见,推动新条例尽快出台。同时,各地也在加快推进地方性殡葬法规创制,积极开展殡葬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的制度探索和创新,不断规范殡葬服务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撰稿| 刘武俊

清明节期间,“死不起”、“殡葬暴利”等再度成为舆论和公众热议的话题。时至今日,有着13亿人口的大国却没有一部为“死”提供法律保障的殡葬法。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联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近日发布《殡葬绿皮书:中国殡葬事业发展报告(2014—2015)》(以下简称“绿皮书”),指出目前我国殡葬事业法治建设滞后,应强化顶层设计、推进法治殡葬,促进殡葬法出台。

 

当前在生、老、病、死问题上,在涉及劳、病、老、住、残等方面,国家均已出台了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唯独在“死”的方面没有出台相应的国家保险保障制度。

 

笔者认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舆论和公众对于殡葬乱象的关注也更加趋于理性,“死不起”的殡葬困境或将倒逼殡葬立法提速。唯有依法规范殡葬市场,出台权威的殡葬法,依法保障群众殡葬基本权益,“死不起”的难题才能得到根本的解决。

 

“绿皮书”指出,由于土地资源短缺,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型城市很多公墓都出现墓地紧缺,开始限售墓位。“死无葬身之地”,在一些地方似乎已经不再是个传说。北京市殡葬消费现状主要表现在:92%的市区消费者认为公墓消费过高;农村居民办丧吃请花费贵。

 

客观地讲,当前殡葬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是比较薄弱的。现行殡葬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立法层次较低,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弱。在殡葬立法缺失、作为法律法规补充效力的殡葬标准体系建设不完善的情况下,行政法规修订的滞后,必然导致依法行政效能弱化。目前我国关于殡葬管理的法律文件主要是1997年7月出台的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3年《条例》修订工作启动,至今已十多年了,但进展缓慢。《条例》自1997年公布实施以来,除2012年国务院第628号令废止了民政部门对违法土葬行为可以强制执行的规定外,并没有出台新的修订版本。《条例》内容过于简单抽象,在执行中难以有效实施。例如,2012年我国行政强制法颁布实施后,取消了民政部门对非法土葬、乱埋乱葬行为可以强制执行的条款,新的执法机制还没有建立,殡葬执法难度大。又如,《条例》设定的处罚条款多以“责令改正”、“责令恢复原状”等形式表述,处罚力度弱、违法成本低。同时,殡葬执法程序方式不明显、不统一,导致各地在违规殡葬行为的查处上存在标准尺度不一、宽严力度有别、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

 

有关部门表示,《条例》修订工作已列入2015年民政部工作计划,预计年底出台。不过,民政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健在“绿皮书”中撰文指出,仅仅修订《条例》仍难满足我国殡葬业发展和群众需求,未来亟须制定殡葬法。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张世峰也表示,目前殡葬事业管理需要法治殡葬与德治殡葬相结合,但殡葬事业的法治建设一直滞后,出台殡葬法是十分必要的。

 

殡葬立法也是预防和惩治涉殡葬职务犯罪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涉及殡葬行业的贪腐职务犯罪频频发生。这类犯罪时间跨度长、涉案金额高,且以窝案串案居多。目前殡葬服务行业管理不到位,墓地由民政部门的下属机构经营,实行政府定价,管理者本身也是经营者,角色混淆,权责不分,使得行业潜规则盛行,“白包”大行其道,行业垄断明显,容易滋生腐败。

 

建议殡葬立法尽快升级,加快制定殡葬法,完善殡葬业法律法规体系,将殡葬业纳入法治轨道。建议尽快修订《条例》,同时抓紧研究制定殡葬法,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殡葬行为和殡葬行业秩序。

 

当然,殡葬立法要注意尊重具体国情和传统习俗,充分吸纳民意,在法律与民俗之间寻找平衡点,确立“让死者安息、让生者慰藉、让文化传承”的立法理念,坚持尊重习俗、生态、环保、便捷的殡葬基本原则,实现节约土地与尊重民俗的立法双赢,在法律的基础上构建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殡葬管理模式,避免殡葬立法和传统习俗冲突过于强烈可能引起的逆反心理以及强制推行的巨大成本。

 

总之,解决“死不起”问题终究还得靠殡葬立法,13亿人口的大国亟待一部为“死”提供法律保障的殡葬法。

 

(来源:人民法院报,原标题《加快殡葬立法转型升级》)

 

相关报道

 

沪启动殡葬设施发展规划

建议通过立法杜绝大墓

 

今年,上海首次启动殡葬设施发展规划,根据目前的设想,将对未来25年的公墓用地进行全盘规划。上海市殡葬行业协会会长王宏阶昨天向记者透露,清明节后将逐步进行摸底调查,并进行合理规划和布局,争取今年年底前将2040年前上海殡葬设施发展规划制订完毕。

 

“死墓危机”不可避免

 

昨天是清明节,墓园土地问题再次引发关注。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发布的《中国殡葬事业发展报告》指出,全国人口每年死亡约800万,全国大部分省份的现有墓穴都将在10年内用完,北京、上海、广州等墓地紧缺。来自上海市清明节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的最新统计,本市现有44家经营性公墓和10家经营性骨灰堂,截止到2014年底,已累计落葬墓穴(含寄存和壁葬安放)近150万穴(格);而全上海目前有7500亩公墓土地,已用去5500亩,仅剩下2000亩。有专家预计,申城每年死亡人口约11万,按照现在每年100余亩的殡葬用地使用量计算,只能够维持10多年。“死墓危机”不可避免。

 

自本世纪初以来,申城已不再增加公墓用地,南京等其他城市也有20年没有批过公墓用地。如此紧迫的用地需求,随之而来的必然是市场的激烈反应,传统殡葬方式的改革刻不容缓。事实上,目前上海无论经营性公墓还是公益性公墓,其墓地资源都日益紧缺。上海80%的经营性公墓土地存量很少,部分公墓扩地无着。

 

市民无需感到恐慌

 

在上海的闵行、浦东、青浦、嘉定等区,不少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建立起来的中小型公墓已经进入经营后期,它们可销售的墓地只有几亩,有的公墓已悄悄开始限量销售;有的只得将墓地做小,应对危机。颛桥寝园是上海离市中心比较近、用地极为紧张的公墓之一,总计64亩地,到今年清明节前只剩下8亩多;该墓园不得不推广节地葬式,以延长经营周期。

 

“尽管土地资源紧张,但市民无需因此感到恐慌。”王宏阶认为,不能排除今后几年上海对公墓用地进行调整,“根据死亡人口数量,会作出调整。”他介绍,这几年来,为了缓解“死墓危机”,上海殡葬行业提出了葬式多样化的倡议,特别是上海民政主管部门在对严格控制公墓用地总量的同时,提出了葬式多样化的要求,选择不占土地或土地可以循环利用且骨灰终极处理的生态葬(包括海葬和骨灰深埋)已被越来越多的市民接受。如市殡葬服务中心联手全市十几家墓园推出公益性生态葬“普爱苑”、公益性壁葬群“博爱园”,公益性微型葬“众爱苑”,以及海港陵园“节地生态葬墓区”等,价格都在千元左右。此外,福寿园、松鹤园、海湾寝园、滨海古园等大型公墓推出的爱心公益墓地,为有特殊困难的人群实行免费安葬,也缓解了部分公墓的用地紧张。

 

树立厚养薄葬的观念

 

统计表明,近几年来,上海公墓节地成效明显。经营性公墓新辟墓区的墓穴占地面积基本小于1平方米。自推广葬式多样化以来,上海公墓销售小型墓46万余穴,植树葬5000余穴,草坪葬1.7万余穴以及花坛葬和深埋葬式数万穴,累计共节约土地百余亩。同时,自1991年3月19日申城首次骨灰撒海以来,25年间上海市民对海葬的“认同感”逐年增强,海葬人数以每年近10%递增,从最初不足亡故人口的0.2%到目前逾2%,节约土地100多亩、石材逾2万立方米。

 

“鼓励海葬,实现节地环保的初衷,经济杠杆是不可忽视的因素。”王宏阶建议,当前,首先要解决公墓用地的科学规划,通过法制的手段,立法杜绝大墓、豪华墓;同时,要制定政策,对树葬、草坪葬、壁葬、室内葬、骨灰深埋等节地葬式进行奖励,特别要重视奖励有利于骨灰终极处理的生态葬式,促进殡葬用地可循环使用。他透露,目前北京对选择海葬的奖励4000元,上海只有2000元,有必要进行调整。此外,舆论也要引导市民树立厚养薄葬的观念,“许多子女为父母选择豪华墓地,其重要的一点就是观念上觉得‘对得起逝者,面子上过得去’;其实,老人活着时孝顺才是最珍贵的。”

 

(来源:《文汇报》,作者:周其俊)

 

 

 

——————————

◆ 上海法治报



(责任编辑:郑源山)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   国务院法制办  |   新华访谈网  |   中国法院网  |   基层法治研究网  |   财政部  |   京师刑事法治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政协全国委员会  |   国家信访局  |   审计署  |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网  |   中国法理网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刑事法律网  |   新华网  |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人大网  |   天涯社区法治论坛  |   公安部  |   司法部  |   中国法学会  |  
共建单位: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