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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旅游局发布“3·15”旅游提示

发布时间:2015-03-12      来源: 网络整理    点击:

  在今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今天,山西省旅游局向消费者发布了旅游消费提示,倡导消费者:消费要理智,守法最重要。
  省旅游局提醒消费者:规范的旅游广告,须注明旅行社的名称、许可证号、业务经营范围、地址等详实内容。不规范的广告往往缺少上述内容,仅冠以“某某假期”、“某某之旅”、“某某旅游咨询公司”的名称。
  旅行社是许可经营的行业,出境游更是特许经营的业务。因此在选择旅行社时,要确认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注意查看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游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许可证及登记证明上载明许可证号码、旅行社名称、营业场所、许可经营业务和许可证及登记证明的有效期等内容。
  要根据选择的出行目的地,确定所签合同(《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团队国内旅游合同》、《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合同》、《委托代理合同》)的种类。签订旅游合同时,要明确旅游线路、行程、景点、交通和食宿安排及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基本内容。并索要和妥善保存发票。合同、旅游行程单、发票或收据都是重要证据,日后一旦发生纠纷,可作为凭证。
  在外出旅游时,要注意理性消费,不能有从众的心理,以防止上当受骗。购买贵重物品时一定要慎重,即使不是假冒伪劣产品,价格也会远远高于市场价。旅游专家建议,人们在旅行购物时,不要轻易相信推销者的花言巧语,不要随意在旅游景点大量购买旅游纪念品,更不能有别人买了自己不买感到吃亏的从众心理。
  旅游者要依法维护权益。旅游者须遵守我国及相关目的地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参加自费项目不要违法,在旅游过程中不要参加黄、赌、毒活动,若参与这些活动造成的任何后果都由旅游者自己负责,不要轻信当地地接社导游出示的供游客选择的所谓某国某地旅游部门推荐的“自费项目表”。
  另外,在理性维权的同时,省旅游质监所也提示游客,如游客违约也需赔偿违约金。旅游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约定,任何一方需要解除合同,都必须和对方协商并达成一致,否则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旅游者参加团队旅游,应听从安排,如因旅游者的原因,造成旅行社及其他旅游者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旅游者不支付、少支付或迟延支付有关费用,则旅游者构成违约,由此造成旅行社损失的,旅游者应负责赔偿;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与导游等旅游服务人员或其他人员发生纠纷时,要冷静对待,避免言行过激,否则由此扩大损失,旅游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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