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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人死亡后,钱取不出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8-01-19      来源: 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点击:

存款人死亡后,其存款将会变成遗产由继承人继承。然而,现实生活中经常存在存款人死亡后,其继承人遗失存折或者不知道账户密码等情况,这个时候继承人要怎么做才能取出这笔遗产呢?

 

 
 
 

案例一

 

丰顺县大龙华镇华东村村民朱女士生前向政府申请了一份33000元的危房改造帮扶款,2017年6月16日,朱女士病逝,该笔款项在朱女士去世后才打入以其名义开办的中国储蓄银行丰顺支行的存折内。该存折是镇政府统一办理的,朱女士去世后镇政府才发了存折。当朱女士的女儿拿着存折去银行取款时,却被告知因为朱女士去世,该存折内的款项已成为朱女士的遗产,其女儿应该办理继承公证或通过诉讼取得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后,方可从银行支取存款。朱女士的父母亲及配偶均早已去世,其与丈夫共生育了两个女儿刘某英与刘某某。2017年9月1日,刘某英与刘某某协商后到丰顺法院丰良法庭立案,要求由妹妹刘某某继承该存折内的存款和利息。法院当天出具了民事调解书,明确该笔遗产由被告刘某某继承,由其办理取款手续。刘某某持法院调解书从银行取出该笔存款。

 

 
 
 

案例二

 

张先生和王女士夫妻育有一子张某江,2011年3月21日,张某江因病去世。张某江生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办了一个用来接收政府种粮补助款的存折账户,账户内遗留有280多元的存款。张某江去世后该存折遗失了,其父母只能在邮政储蓄银行查询到账号,无法直接从银行取出该笔款项。因为张某江生前没有结婚,也没有生育小孩,其父母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2017年9月21日,张先生和王女士协商后,分别作为原告、被告到丰顺县法院丰良法庭立案,要求继承儿子的该笔遗产。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一致同意张某江生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及利息由原告即张某江的父亲张先生继承,由张先生办理取款手续。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张先生持法院调解书从银行中取出该笔遗产。

 

 
 
 

案例三

 

黄女士的丈夫魏先生于2014年9月13日去世,魏先生生前在中国建设银行丰顺支行购买了证券代码为040008价值为3847.45元的证券基金。黄女士与已故丈夫魏先生共育有四个女儿。对于如何处理这笔遗产,黄女士与四个女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黄女士于2016年8月17日将四个女儿起诉至法院,请求由自己继承丈夫的该笔证券基金。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原被告一致同意魏先生在中国建设银行丰顺支行持有的价值3847.45元证券基金及其收益归原告黄女士所有,由原告黄女士办理相关手续。

 

 
 
 

案例四

 

2015年6月18日,巫女士的丈夫冯先生去世,冯先生在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丰顺证券营业部有股票及资金共197626.69元,其家人无法直接取出该笔遗产。冯先生的父母早已去世,巫女士与丈夫冯先生共生育了三个子女,巫女士与三个婚生子女均为上述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2016年7月27日,巫女士作为原告到丰顺法院立案,其三个子女为被告,原告巫女士请求法院对上述遗产继承进行处理。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被继承人冯先生在安信证券梅州丰顺证券营业部的股票及资金由原告巫女士继承。巫女士可持法院调解书办理相关手续。

 

 
 
 

案例五

 

陈女士的丈夫邱先生于2015年4月19日去世,其生前在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有股金21424元。邱先生的母亲健在,邱先生生前与陈女士共育有两个儿子。邱先生去世后,其母亲、配偶陈女士及两个儿子虽然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皆无法更改该股金的户名。因此,2016年8月19日,陈女士作为原告到丰顺法院立案,邱先生的母亲及两个儿子作为被告,原被告商量好,一致同意此账户由原告陈女士继承。据此,法院出具了调解书,陈女士持该调解书办理了相关手续。

 

 
 
 

法官说法

 

被继承人去世后,如果死者生前办的是银行卡,而继承人又知道该卡的密码,可以直接持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或转存。银行将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银行对事后发生的存款继承争执与纠纷不负责任。如果继承人遗失了被继承人的银行卡,或者不知道被继承人银行卡的密码,便无法直接从银行取出该笔遗产。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办理的是存折,继承人即使持有存折和密码,也无法持存折直接到银行取出遗产,因为继承人可能不止一人,银行不能确定取款人是唯一的继承人,如果某一继承人在其他继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把存款取出,就会产生纠纷。所以,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存款作为遗产,银行不能擅自把它支取给任一继承人。根据1980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也就是说,继承人要取得被继承人死亡后留有的存款,就必须向银行出具自己对被继承人财产享有继承权的有效证明。这份证明,有两条路径可获得:第一条路径是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第二条路径是通过起诉获得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继承基金、股票、股金亦是如此。

 

如果走公证路径,继承人必须提供证明材料,如: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去世的父母、配偶、子女情况,涉及的财产凭证,如存单,有价证券等,还有亲人的死亡证明等。而且所有继承人都要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如果对存款金额不明,必须先明确存款金额。经公证机构审查确认身份的继承人,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存款查询函》查询作为被继承人的存款人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

 

如果走法院路径,就必须通过“诉”去解决。可以继承权纠纷为由,由任一第一顺序继承人到法院起诉其他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起诉。继承人之间互为原被告,由法院确定遗产的归属。这也就意味着,即便各继承人之间没有任何纠纷,也要确定原、被告,只有这样“诉”才能提起。如果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权发生争执,就必须走法院路径,由法院判处。如果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银行存款掌握不明,在法院立案后,申请法院查询、调查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即可。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责任编辑:总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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