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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工资要在几天付清?

发布时间:2018-01-08      来源: 遇事找法    点击:

员工离职,工资要在几天付清?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劳动者的工资该何时支付?

小编为各位汇总了一下各地的规定以供参考!

 

地区                           

法律依据

法律条文

怎么支付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一次性付清

 

 

北京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自2004年1月22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一次性付清

 

 

 

 

上海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16年8月1日起执行】

七、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

 

 

一次性付清,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

 

 

 

广东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年9月29日修订】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与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深圳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一个月支付周期的3日内支付,其他的按照约定支付。

 

 

 

珠海

 

 

《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2010年12月1日修正】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当日结算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当日结算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天津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2004年1月1日期施行】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在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时一次性付清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一次性付清

 

 

 

 

 

湖南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三日内一次性付清

 

 

 

江苏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浙江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1日修正】

第十五条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

 

 

 

5日内一次性结清

 

 

 

山东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一次性支付

 

 

辽宁

 

《辽宁省工资支付条例》【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一次性付清

 

 

安徽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次付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江西

 

 

 

 

 

 

《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算并付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算并付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河北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吉林

 

 

《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2007年9月25日印发】

第十五条 企业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之前,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企业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之前,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陕西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手续之前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手续之前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2007年7月1日施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劳动合同依法终止或者解除的,工资计算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用人单位应当自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3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三日内一次性付清

 

 

 

 

 

厦门

 

 

 

 

《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应当在办理合同终止或解除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昆明

 

 

《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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