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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宗磊:拐卖儿童罪当几何?

发布时间:2016-04-15      来源: 基层法官    点击:


作者:张宗磊(河南高院法官

拐卖儿童,其罪当诛?这是一个近日刷爆微信朋友圈的热门话题,广大网友对人贩子是群情激愤,咬牙切齿,对其一律处以极刑的呼声也是激情万丈,沸沸扬扬,大有不修立法誓不休的态势,眼见舆论热火朝天,专家点评却言此论极端:一是网络暴力舆情左右立法非常危险;二是死刑对犯罪的威慑有限,观点一出,招来的谩骂诘责可谓劈头盖脸。作为一个法律人,也作为一个父亲,笔者想从理性与人性的角度谈一下自己的观点。

论述这个问题之前需要先了解一个法学概念,即法定刑配置,它是以报应刑论和目的刑论刑法哲学为指导,主要以犯罪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为依据,从立法上构建犯罪与刑罚在质和量上的对应关系。明白了国家对某一犯罪配置法定刑的依据和标准我们就可以有的放矢。

我国1979年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拐卖人口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国1997年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从1979年到1997年,18年的时间,人口交易的行情发生了很大改变,我国对贩卖人口的犯罪立法无论是罪名的变更、情形的细化、还是法定刑的调整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从1997年到2016年已经超过18年,那么当今贩卖人口,尤其是贩卖儿童的现状又出现了哪些新的情形?

其一,犯罪需求越来愈大。由于环境污染大幅蔓延、不健康食品大量摄入、婚育年龄大幅推迟、不健康作息规律大面积普及等因素,想孕育而不能正常孕育的人是越来越多。想要孩子而通过正常途径无法满足,怎么办?好办,找人贩子办。有需求就有市场,市场紧俏,在利润丰厚的强烈驱使下,人贩子是越来越猖狂。

其二,犯罪危害越来越大。由于计划生育政策造成家庭孩子越来越少,且育儿成本越来越高,跟物以稀为贵一个道理,现在很多家庭都是一个孩子,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爸爸、妈妈都视孩子为掌上明珠,心肝宝贝,一旦痛失至爱,对整个家庭造成的冲击和造成痛苦简无法估量。

其三,犯罪动机越来越杂。以前人贩子大多将被拐儿童卖给想抚养孩子的家庭,现在新的情形不断出现,要么长期奴役孩子做苦力,要么将孩子么弄残靠博得同情乞讨挣钱,更有甚者贩卖孩子器官……更骇人听闻的就不说了,对这些泯灭人性、丧尽天良的人,实在找不到任何可以宽恕他们的理由。

其四,犯罪组织越来越严。以前人贩子或散兵游勇、或单兵作战。现在人贩子为了安全,更为了挣大钱,团伙作案、集团作案大量涌现,组织严密、分工精细、手段犀利,还有相当的反侦察能力。

其五,从严呼声越来越高。在社会文明程度如此高度发展的今天,社会主义朗朗乾坤,这种贩卖自己同类的野蛮行径居然能如此猖狂泛滥,谁还能保持冷静,无动于衷?是可忍孰不可忍?直至目前,网上民意调查支持对人贩子一律处死的居然超过了96%。

冲动不可取,但民意不可违!世易时移,变法宜矣,在坚持尊重民意又不走极端的情况下,如此设计拐卖儿童(妇女另议)罪应该可取:

拐卖儿童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奴役、摘除儿童器官、或者强迫被拐儿童乞讨的;
(四)使用暴力或者麻醉方法的;
(五)偷盗婴幼儿的;
(六)造成被拐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八)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

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行为之一的。

另外,关于专家和网友提出的两个质疑我也想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疑问一: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可否加重处罚?肯定说认为,该罪是拐卖儿童罪的对合犯罪,没有买就没有卖,对二罪处刑相当的做法可借鉴国外。笔者认为此言大缪:一则,收买者主观恶性一般不大,且大多数人喜欢孩子,自私但良心不算太坏;二则,从严处罚买者势必促成买卖双方达成统一战线,人为增加对人贩子的瓦解和打击难度。

疑问二:加大处罚力度是否会逼人贩子狗急跳墙?笔者认为这种担忧有点多余。一则,人贩子拐卖儿童多为谋财,害命便无财可谋;二则,重刑的威慑作用毕竟会使相当一部分试图以身试法者慎重从事;三则,立法应该强化预防心有邪念的人走向犯罪的路,也应积极拓宽误入歧途的人回头是岸的路。因此,修改该罪不妨再加一条:对主动投案,且未造成被拐儿童身体伤害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此,夫复何忧?

当然,关爱儿童是一项系统工程,仅靠刑事立法加重处罚很难奏效,因为法律的有效性取决于其严厉性,更取决于其必然性。只有当政府重视、家庭用心、学校负责、全民参与,让人贩子无处藏身,伸手就被抓成为常态的时候,祖国的花朵才能健康成长、美丽绽放!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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