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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中“认定的事实”部分如何写(实务)

发布时间:2016-04-05      来源: 检察官的7项核心技能    点击:

“认定事实”是诸多刑事类法律文书写作的核心内容。反贪、反渎部门的《起诉意见书》中要写侦查终结后认定的事实;公诉部门在《起诉书》中要写认定事实;法院在《判决书》中也要写认定的事实。实际上,侦查、起诉和判决最主要的三类文书都是以“认定事实”为核心的,只有“事实”被各方“认定”了,各方才会根据自己的判断把程序进行下去。大家可以好好看看各种不同文书中的“认定事实”,你会发现,除了“认定事实”的写作上要仔细思考外,每一种文书的格式虽不一样,但都不难学,基本“照葫芦画瓢”就可以了。所以,这里专门讲一讲“认定事实”这一核心内容的写作技巧。

  一、记叙文的“六要素”在“认定事实”写作中的运用

  我们上学时学过记叙文“六要素”的写作方法,其实,案件“认定事实”的写作基本上来说和记叙文“六要素”写作也差不多,“认定事实”撰写的就是一个案件的事发经过,也包含着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的起因、经过和结果这“六要素”。“认定事实”其实就是应用法律规定和一定技巧写作的一篇记叙文。把记叙文“六要素”的写作方法用于撰写案件“认定事实”虽然有一些地方会有点牵强,但对于初学者,用已经掌握的知识来学习未知知识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学习方法,而且,二者在写作上的确有很多相同之处。

  1.时间

  (1)发生时间与持续时间。“认定事实”中的时间一般就是指案件发生的时间。基本上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案件发生时的时间,如“2014年7月19日14时许”;另一种是持续的时间,如“张某在2011年6月22日至2014年5月18日任某局副局长期间”。

  (2)如何准确、客观的描述案件发现的具体时间。“认定事实”是依据证据尽量还原案件发现时的真实情况去撰写,但大家都知道,还原的事实很大程度上是受证据影响的,是不可能做到绝对准确的,所以我们在写作认定的时间时只能做到尽量准确、客观,具体写作时也就产生了三种不同的写法:

  一是准确描述。如我承办的一个盗窃案件发生的地点是银行,银行里的监控准确的记录了盗窃案发的时间,我就可以精准地写为“2011年12月6日15时03分”。

  二是相对准确描述。我们知道不可能每一个案件都是在监控下发生的,不可能都精确到“分钟”,所以大家常常可以看到很多文书中用了“许”这个字,如“2011年12月6日15时许”,这个“许”表示的就是约略、估计、可能的意思。如何来决断这个“许”到底是“14时许”还是“15时许”,或者是“16时许”?这就需要办案人员从被害人的陈述中、被告人(嫌疑人)的供述中、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中去综合查找、判断。

  三是模糊描述。如果再没办法精确,比如有的被告人(嫌疑人)盗窃的次数实在太多,就连他自己也记不清准确的时间,有时被害人也很糊涂,不但没有报案,自己也只记得个大概时间。从诸多证据中都无法找到准确的时间时,可以使用“2011年12月6日下午”这样的用词。实在没有办法才能用“2011年12月上旬的一天”“2011年12月的一天”,直至“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这样越来越模糊的表述。其实,模糊描述虽然说不十分准确,但确实是在依现有证据进行的客观描述。

  2.地点

  (1)一般地点。地点一般是指案件发生的行为地、结果地、预备地等与案件有关的地点,对于这些地点的描述要注意准确,例如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如果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上,我们知道高速公路的道路是用隔离带分开的,假如“认定事实”中只写在某条道路的某某公里处发生事故,阅读的人就不清楚具体是在路的哪一边发生了事故,所以,要准确地写为是“从甲地向乙地行驶的某路上,行至某处时”。

  (2)特殊地点。特殊地点和一般地点不一样的地方在于一般地点只是在客观地描述案件发生的地点,而特殊地点则因为地点的不同对于案件的管辖、定罪、量刑有着重要的影响,例如,在盗窃案件中,我们都知道入室盗窃和一般盗窃在法律适用上是有所区别的。

  3.人物

  这是“认定事实”写作的重点。一方面针对犯罪嫌疑人,比如普通犯罪中是否达到刑法规定的责任年龄,是否是未成年人;职务犯罪中是否是公职人员;是否是怀孕妇女;是否是累犯;是否有前科;是否是单位犯罪等。另一方面针对被害人,比如盗窃的对象是孤寡老人,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等,这些都会对案件的处理造成影响。

  4.起因

  起因是指一个案件发生的原因,用准确的法律术语就是我们常说的犯罪动机或犯罪目的。在一个案件中,起因的不同会形成同一行为构成不同罪名的情况,如一个人开车撞死了另一个人,如果起因(动机)是为了杀人,就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如果只是一般的交通肇事,则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所以,在写作中,我们要注意用准确的言语来描述一个案件的起因。

  这里要注意,在共同犯罪中,撰写犯罪事实时要写清楚犯罪共谋的过程。

  5.经过

  经过讲述的是一个案件发生的过程,描写的是犯罪嫌疑人使用什么方法,采用什么手段,用什么工具,进行了什么犯罪行为。对经过的准确描述有助于我们清楚地了解整个案件的事实经过;有助于评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有助于在共同犯罪中区分主从犯。

  6.结果

  结果就是案件最终的后果是既遂、未遂还是其他犯罪形态。在认定事实中,我们还要注意犯罪行为发生后有没有自首、立功、积极退赃、赔偿等情况,这些结果的描述也至关重要。

  二、“认定事实”的写作顺序

  在一人多起犯罪或者多人多起犯罪的“认定事实”的写作中,会出现写作顺序的要求。一般而言,有四种顺序方面的写作方式。

  第一种是按时间顺序。这是“认定事实”最常用的写作方法,简单地讲就是按发生时间的顺序排列,发生在前面的犯罪行为就写在前面,发生在后面的就写在后面。在一人多起的犯罪中,如果没有特殊的原因,我们一般都按这个顺序来写。

  第二种是按轻重顺序。在涉嫌的同一罪名中,不管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顺序,只按嫌疑人犯罪行为的轻重来写。把涉嫌最重的一次犯罪行为排在第一,第二重的排在第二,以此类推。例如在贪污罪中,某人贪污了三次,一次3万元,一次10万元,一次5万元,如果按轻重的顺序来写,就应该把10万元这一次放在第一,5万元这一次放在第二,3万元这一次放在第三。这种情况用得不多,主要是在一个罪名中,如果量刑分层次时就可以用这种方法。如前面说到的贪污罪就分三个层次,10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5000元以上,这时,按轻重顺序来写能让公诉人或法官更好区分量刑点,从而在起诉或量刑时思维更加清晰。

  第三种是按犯罪嫌疑人顺序。这种写作顺序只用在共同犯罪中,在共同犯罪中有的犯罪行为是某犯罪嫌疑人独自进行的,这时就不能合并在一起写,就应该按犯罪嫌疑人单独撰写。

  第四种是按罪名顺序。如果一个人涉嫌多种罪名,或者多人涉嫌多种罪名,我们就应该按罪名分层次来撰写。

  这里要注意,第三种和第四种是宏观的分类,在具体的写作时,我们还是要在这个大的分类之下再按第一种和第二种的顺序来撰写。例如,张三在本案中一共触犯了两个罪名:一个是贪污罪,贪污了三次;另一个是受贿罪,受贿了五次。我们按第四种方法来写,就要先把张三的两个犯罪行为分成贪污和受贿两大部分,之后具体写贪污罪时,就应该把张三的3次贪污行为按时间顺序或者按轻重顺序再进行细分撰写。

  三、写作时的表述

  认定事实的写作要求精炼、准确,所以我们要在写作的表述上多下工夫,提高自己描述和概括的能力。当然,这是一个长期学习和总结的过程,是急不得的。这里列举两点:

  第一,用词上要客观,不能带感情色彩。例如很多认定事实写作中会出现一个词,叫“窜至”某地,这种写法是当年特别时期用于描写“坏人”时用到的一个词,一看就是带有很强的主观否定性。其实,大家仔细想一想就知道,没有人作案会是真正“窜至”的,我们在写作时要尽量用一些客观、中性的词,如“来到”某地。

  第二,要尽量用法律标准用词来写作。如果只是平时谈论案件,我们可能会用一些通俗的言词来表达自己的意思,大家在本书中也会发现,我的很多用词都有这种通俗化的倾向,但如果是在法律文书写作中,大家就应该尽量用标准的法律词汇。什么是标准的法律词汇?我的理解是在现行的法律条文、法律文件中已经使用的法律词汇。这里举一个纪委的例子,大家都应该听过一个词叫“双规”,很多重量级的媒体上都是这么叫的,但大家知不知道,这个词如果你在法律文书中出现则不是一个标准用词。因为在纪委所有的有关文件和规定中,官方使用的一直都是“两规”,而不是“双规”。

  四、写作的几种技巧

  1.借用法

  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的《起诉意见书》中都会有认定事实的撰写,这些都是相关办案人员提炼和总结的结果,其中有的撰写得非常好,可以作为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写作时的参考。这些部门可以在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的写作基础上,加上自己审查认定和新发现的情况,进一步完善自己认定事实部分的写作。

  2.范本模仿法

  很多书籍上的范本、公报中的起诉书、判决书案例里都有认定事实部分的撰写,这些都是由法律行业中的专家、精英们精心撰写的,值得我们学习。特别是近几年几个著名案件判决书当中的认定事实,绝对是一群高手智慧的结晶,更是值得我们从整体构架到对案件事实撰写全方位的学习和模仿。

  3.前辈帮助法

  有时候,部分案件的认定事实实在是难写,特别是自己之前没有办过的案件,更是不知道如何下手。如果遇到了困难,可以请教在这方面有经验的前辈,特别是已经从事这个行业多年的前辈,因为很多困扰你的难题也许别人已经撰写过无数次了。每一个前辈都是一座宝藏,就看你会不会挖掘。

  作者:葛鹏起(云南省宜良县检察院反渎局局长),载于《检察官的7项核心技能》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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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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