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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当事人如何度过诉讼中的“难捱期”?

发布时间:2015-11-17      来源: 法务之家    点击:

作者:梁枫,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梁枫律师,长期致力于公司法、劳动法领域法律实践与研究,专长于公司治理与合伙人制度体系建设、人力资源战略运营与管理实践中的法律事务与解决方案。


上午,一个当事人张先生打电话第N次打来电话问:“我的案件判决下来了吗?”这里的“N”保守地说应该是一个两位数。对于张先生的焦急、等待,我感同身受。老实说,当事人自从立案开始的那一瞬间,便开始期待符合自己意愿密保的裁决能够早日作出。

是的,有哪一个通过诉诸法律维护自身利益的当事人不希望早一点看到案件结果呢?当然,除了被告。然而,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中,讼累之苦已开始逐渐显现,并有愈演愈烈之势。这里,所谓的“讼累之苦”,其中大部分是在案件审判过程中的等待之苦。

前文说到的张先生,所发生的是一起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件。从20141210日开始申请仲裁立案,至今——20151114日,已长达11个月,然而直到写完这篇文章,张先生仍未等到任何裁决结果。我完全能想象出张先生一天又一天在几近绝望中等待,在一次又一次的等待煎熬中不得不又怀着一线希望。

就劳动争议案件来说,根据法律规定,仲裁审理的最长审限为两个月,一审诉讼最长审限为六个月,二审诉讼最长审限为三个月。然而,张先生从申请仲裁开始到现在,已然过去了十一个月还没有裁决结果,其后还有理论上的九个月的诉讼之路还在等待着他。如果诉讼再超期,漫漫诉讼之路真是不可期了!

面对张先生一次又一次的问询、等待,于我而言,事实上,相对于张先生的N次问询,作为律师我们也同样几乎不少于N的次数一遍又一遍催促仲裁部门早日作出裁决。一方面通过多种方式催促仲裁部门,尽早结案,另一方面还要安抚其需理性面对无奈的现实。然而,实际上,我并不忍心告诉张先生,我曾经在2010年代理过一起案件,自从开过一次开庭后,直到五年之后的今天,仍未拿到判决。

但是,当我看到下面一则报道,顿时也无话可说了:

据媒体报道,山东某法院丢失案卷,致使二审延迟19年未开庭。

1994年,张俊旗以张良山犯故意伤害罪向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定陶县法院于19951014日作出一审判决,张良山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赔偿张俊旗经济损失2390.3元。张俊旗对此结果不服,于19961月提出上诉。但是,自此之后至今十九年过去了,张俊旗却始终没有接到关于二审开庭的任何消息。后来,张俊旗被法院告知:该案案卷丢失,无法进行二审开庭。而如今,当时负责该案的法官现已退休多年。

1996年等到2015年,张俊旗依然没有等到自己上诉案件的二审开庭。这一切,只因为案卷失踪,导致这起并不复杂的刑事自诉案件已经延宕了19年,仍无结果。

也许有人会说这只是一个极端案例。但对于案件来说,每一个案件似乎都有每一个案件的特殊之处。但共同的现实无不是诉讼中漫长无期的等待。

有人说爱情不可尝试。同样,诉讼也是不可尝试。无论如何听别人说,诉讼中如何遭遇漫长焦急的等待,可能总无法亲身体会,而且还会对自己所遭遇的案件有所庆幸。因此,当当事人一旦涉入诉讼,对于诉讼会经历多长时间往往无法预期,也根本无法控制。唯一的参考值是法律中对于不同的纠纷案件最长审理期限的规定。但是,当你听到前文中关于诉讼经历时间的案例,你还会天真单纯地相信法律规定的所谓审理期限吗?

因此,对于那些尚未超过法律规定审限的案件当事人,如果每每想起案无结果而寝食难安,不断向律师、法院打听、催促案件结果,如果知道还有一些案件因为各种原因超过审限而长期无果,甚至都不知道何日能出结果,自己至少可以平静一些了。

但是,对于诉讼中多少都会遭遇的“难捱期”,我们难道只能束手就擒、消极等待吗?

作为律师,固然对诉讼中的“难捱期”也许已经见怪不怪了,固然会清楚知道诉讼审限并非自己能控制的,但一方面,并非所有的诉讼“难捱期”都是合规、合理的,另一方面,对于律师来说,也许诉讼“难捱期”可以忍受,但对于很多度日如年的当事人来说并非都能理解。

因此,说到如何度过诉讼中的“难捱期”,作为律师,笔者在这里提出以下三个字:

1.等——陪你度过。

正常情况下,应向客户事先提示法律规定的各种诉讼、仲裁所规定的合理期限。在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时限时,一般应耐心等待。当然,如果连续数月,案件毫无消息时,也可适当打电话给案件审理部门询问进展。

2.催——及时提醒。

这里的“催”包括两种情形:其一即便在法律规定的最长时限内,但鉴于一方当事人如状况欠佳,案件结果将会严重影响正常的企业经营、个人生活,或者对方当事人可能有一定的行为影响案件结果,可以适当催促法官尽早作出判决;其二是在超过法定期限后,应及时提醒、催促尽快作出判决。

3.争——全力争取。

如果案件已大幅超过审限,显然已非正常现象,面对有关司法人员的违规(不管这种违规有么正当合理的现实理由),需要通过多种手段、途径和渠道,不断催促、反映其不当做法,争取尽早结束案件拖期。

总之,如果能够正确、理性面对和对待诉讼中的“难捱期”,退一步想想为了当初为了自己一个理想的目标,而选择了诉讼方式寻求解决,也许这就是实现这个目标可以需要花费的时间成本。这样说来,当你决定打一场官司时,不仅盘算案件最终输赢对自己的影响,还要对于打这场官司所耗费的时间有一个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心理预期,因为这也是诉讼的成本之一。而只有对诉讼成本有了一个清晰的认识,才能准确评估出为诉讼目标所作的一切努力的意义和价值。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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