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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收购,债权人咋办?万万没想到,原来可以这样.......

发布时间:2015-10-28      来源: 法务之家    点击:

先看一则案例咨询:

去年,宋江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向高俅借钱,称一旦运营好转立刻还钱,并写下借条,落款为甲公司。这段时间股市行情良好,高俅打算把钱要回来投资股市,但宋江说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已被乙公司收购,让高俅去找乙公司要钱,而乙公司称已经变更登记,借款合同是收购之前签订的,乙公司没有义务还钱。请问,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便于学习理解,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答复如下:

乙公司是否承担还款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公司的收购方式区别对待,常见的收购方式有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两种。

如果乙公司采用的是股权收购,应当承担责任。

股权收购作为公司收购的主要方式,实践中较为常见,一般是指公司股东的股份由原股东转让给新股东,新股东替代原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继续行使原股东的公司权利。根据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但是变更登记并不改变其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需以公司财产独立对外承担责任,只有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承担时,公司股东才在其出资额限度内承担责任。此外,合同法第8条还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合同仅对合同主体产生约束力,合同各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对第三人不产生效力。从高俅反映的情况看,股权转让合同是在原股东与新股东之间订立的,而借款合同则是高俅与甲公司订立的,这两个合同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在乙公司采用股权收购方式的情况下,原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影响责任的承担,乙公司仍应履行收购甲公司之前甲公司签订的合同。

如果乙公司采用资产收购方式是否承担责任,要看收购协议的约定。

当收购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原公司全部资产与债务时,根据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高俅可以采取默认同意的态度,从而向乙公司申请权利,乙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当收购协议约定的内容仅仅为公司全部资产时,债务应该由甲公司承担。如果甲公司尚未解散或破产,高俅可以要求其返还借款;如果甲公司已处于清算期,根据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据此,高俅可以携带相关证据向清算组申报,从而实现债权。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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