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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知识:生活这4个法律常识中最容易被误解

发布时间:2015-07-29      来源: 法务之家    点击:

文/上海杜继业律师,仅供学习参考,如有异议请联系。


导语:生活中,经常有一些口耳相传的法律知识,流传甚广,但是却被严重误解。其中最流行的几个是“父债子还”和“分居两年自动离婚”,以及“杀人偿命”、“非法同居”,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朋友们纠正以往的错误理解。

一、父债子还

这是一个常在耳边听到的话。可是,这个说法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律上,父亲和成年的子女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财产也是独立的。换句话说,父亲欠的债,子女在法律上根本没有偿还的义务。但是,子女如果基于道德的考虑,自愿为父亲还债,法律也不干预。

另外,还有一种特别的情况,父债子要还。那就是,父亲负债而亡,留有遗产,子女继承后,这时子女要为父亲还钱,但是仅以遗产范围为限。如果子女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父亲的遗产,也可免除还款的义务。

二、分居两年自动离婚

这也是一个流传颇广的错误认识。其实我国法律根本没有所谓的“自动离婚”的规定。根据法律,离婚只有两种形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人达成一致意见即可到民政局登记离婚;达不成一致意见,则需要起诉离婚:判决离婚的唯一条件就是“感情确已破裂”,不需要双方同意。

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属于“感情确已破裂的”的一种情形。因此,如果真的能够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已经满两年,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院判决离婚。但是,绝对不存在自动离婚的说法。换句话说,即使分居10年,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离婚的情况下,两人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同时,分居的原因需要是“感情不和的原因”,如果是工作、出国或其他非感情不和的原因导致分居两年的,也不属于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而且分居状态要处于连续状态。

现实生活中,有的夫妻虽然存在着分居的事实,但当对方否认、而自己没有证据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对分居事实将不会予以认定。因而,在单方面做出分居决定时,应注意做好分居的证据收集和保全工作,书信来往、录音录像、证人证言、另寻住所的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等等,都可以成为证明分居的证据。当然,如果对方自己承认分居的事实,则可以免于举证。

三、非法同居

这是一个被误解很深的说法。目前,对于未婚男女,即使双方都没有配偶,未婚而同居的还没被习惯性的称为“非法同居”。“非法同居”,这个概念最初出现在1989121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第3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但是,20011225,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及2003101日国务院颁行《婚姻登记条例》时已经删除了“非法”二字。也就是说司法审判中,已取消了“非法同居关系”,取而代之的是“同居关系”法律用语。

由于《婚姻法》及其它法律中,没有规定无配偶男女不能在一起同居生活的规定,而法律没有规定的行为,都是可行的。所以将这种同居行为指责为“非法”,没有法律依据,这种指责本身就是“非法”的。但是,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情形,违反《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重婚罪的,则又当别论。

四、杀人偿命

“杀人偿命”是原始的同态复仇思想的体现,也就是我们所熟知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复仇观。汉高祖进关时约定三章,其中第一条就是“杀人者死”,这也成为了汉朝刑事立法的一条核心原则。国外,在罗马法之前的《汉穆拉比法典》中就规定了,侵害他人身体的,准予受害人对侵害人同样的身体部位实施同样的打击。但是,这种同态复仇的方式逐渐被其他更文明的方式替代,如限制人身自由刑、赎刑等。

文明社会发展到今天,很多国家已经废除死刑。我们国家虽然没有废除死刑,而根据我们现行《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以看出,杀人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偿命,而是要考虑杀人的动机、手段、社会影响以及具有属于正当防卫、自首情节等确定是否适用死刑,故意杀人罪的最低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杀人偿命”这个观点已经与现代文明社会格格不入,应该予以摒弃;而由于经历了几千年历史洗礼的复仇观念,在中国人心中已然根深蒂固,很难改变,在中国要想废除死刑,将是一条很漫长的道路。但是,从世界范围来看,废除死刑是大势所趋,而且我国已经在逐渐减少死刑的罪名及适用,并实行“少杀、慎杀”原则,相信最终也将废除死刑。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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