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研究 宪政 行政 廉政 司法 法院 检察 监察 公安 理论
社会经济 社会 经济 国土 环保 文教 医药 养老 三农 民法
律政普法 律政 评论 话题 访谈 普法 案件 公益 资讯 维权

京师干货|订立遗嘱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5-07-25      来源: 民事审判参考    点击:

 

 

订立遗嘱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何永萍/文

京师婚姻家庭法律事务二部主任

 

 

 

摘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个人合法财产或其他事务做出的个人意思表示,并且在其死亡时才会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依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然而如何正确的立遗嘱,立遗嘱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却是很多人并不了解的,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是保证立遗嘱人生前的意志得到完全实现的基本前提,也是尊重生命价值本身的最直观体现。

 

 

编辑|京师文化品牌

 

 

正文:我们先来看看什么是遗嘱,遗嘱有哪些法律特征。所谓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共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第二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第三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做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

 

第四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第五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这里的死亡包括事实死亡与宣告死亡。

下面我们就从遗嘱的构成要件,表现形式,具体内容,见证人资格要求以及遗嘱的执行等方面具体阐述咱们普通老百姓在订立遗嘱过程中应注意哪些具体的法律问题。

 

 

首先我们说一份遗嘱要合法有效,必须具备合格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形式要件,是指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我们在这里重点讨论一下实质要件。第一点遗嘱人须有遗嘱行为能力。遗嘱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因此,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设立时为准。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的,其后虽丧失遗嘱能力,遗嘱也不会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中明确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第二点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因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做出的意思表示为准。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注意:而非整个遗嘱都无效。)。第三点遗嘱不得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如果剥夺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产生法律效力。遗嘱人如果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注意这个时候遗嘱原则上也是有效的,原则上只是做了法律的强行性限制)。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照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第四点,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遗嘱既是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就只能就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做出处理与安排。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也就是说非属于他个人的合法的财产),遗嘱该部分内容,应认定无效(注意是该部分无效,而非整个遗嘱无效)。第五点,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根据法律的强行性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民事行为无效。

 

其次我们来看看都有哪些常见的遗嘱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如下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下面我们就分别把这几种遗嘱的办理方式以及构成要件跟大家分享一下。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来的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由于其办理程序严格、撤销方式繁琐、文书要求规范、办理机构专业等特征,在司法实践当中被采信的程度也是在这几种遗嘱形式中最高的。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自书遗嘱可按照下列程序订立:

 

(1)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遗嘱人应亲自书写遗嘱全文,这样既可以真实表达遗嘱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添加遗嘱内容。

 

(2)遗嘱人在自己书写的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订立遗嘱的时间对遗嘱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如不同书面遗嘱内容相矛盾时,应以时间在后的书面遗嘱为准。

 

(3)遗嘱人亲笔签名。

 

(4)自书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嘱弊端的发生,《继承法》第17条第4项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口头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5项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于口头遗嘱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所以《继承法》对口头遗嘱作了以上限制性规定。《继承法》第17条还规定了公证、自书、代书3种形式;并规定,在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作证。危机解除后,口头遗嘱无效,应当重新订立书面形式的遗嘱,以确保自己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

 

再次,我们说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其内容要求也是十分严格的。一份合法有效规范的遗嘱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身份的说明,如近亲属情况。

 

二、本人的继承人的身份说明,如身份证号码、住所等个人信息,防止重名或者出现名字错误,或者与身份证号码不符合的情况出现。

 

三、遗嘱执行人的说明(确立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才需要),如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住所、指定遗嘱执行人与本人的关系,如有任何利害关系应注明不影响其执行人效力。

 

四、本人遗嘱法律效力的说明:法律依据,身体状况、精神状况、行为能力,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内容要真实、合法,所处分的财产为个人所有,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额,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五、本人资产的说明:房产、存款、股票、汽车、现金、、投资、债务、债权等,相关合同、产权证及凭证,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以及有无其他共有权人。

 

六、签名及日期(注,签名须本人亲自签名)。

 

另外,我们来谈谈遗嘱见证人的条件与资格。中国《继承法》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中,除自书遗嘱外,都把见证人作为合法有效遗嘱的重要条件之一。因为见证人的证明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法律效力。所以法律规定见证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不具备这些资格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其所见证的遗嘱无效。由于见证人的资格关系到整个遗嘱的效力,因此我中国《继承法》对此做了排除性的规定,如第18条规定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在目前通常最多的是找律师作为遗嘱见证人,这是因其专业性决定的。

 

最后我们来说下遗嘱的执行问题。遗嘱的执行主要有两个问题,一个是遗嘱继承,一个是遗嘱执行人。所谓遗嘱的执行,是指在遗嘱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为实现遗嘱人在遗嘱中对遗产所做出的积极的处分行为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而采取的必要行为。换句话说,遗嘱的执行是为了实现遗嘱内容所进行的必要的行为,也就是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它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设立遗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设立效力。另外一个就是执行效力,遗嘱人一旦死亡,他所设立的有效遗嘱即具有执行效力,由继承人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嘱托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执行遗嘱;如果没有此项嘱托,则全体继承人以平等地位参与遗嘱的执行。为了保障未成年的继承人和不在继承执行地点的继承人的利益,遗嘱人可以嘱托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充当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遗嘱执行人通常是遗嘱人所信赖的、能体现遗嘱人意愿的无利害关系人,他在执行嘱托任务时,继承人无权对遗产进行处分。遗嘱自遗嘱人死亡之日起开始执行,其大体程序是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分别是首先向有关人员公布遗嘱内容,其次编制遗产清单并予以宣布,最后是在继承人或其他人对遗嘱没有争议的前提下,按遗嘱的要求对遗产进行分配。

 

在我国内地,立遗嘱人一般不单独设立遗嘱执行人,而是由遗嘱继承人来担当执行人的角色。但是这样往往会发生许多弊端,不利于遗嘱有效完整地执行。这是因为遗嘱的执行,直接与遗嘱继承人、利害关系人有切身利益关系,由遗嘱继承人来执行遗嘱难免会有偏向,从而导致继承人之间引发各种纠纷,尤其是当遗嘱继承人有数人时,或者遗嘱的内容涉及到将财产遗赠给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时,依靠法定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自己去处理,往往易生矛盾与弊端。为了避免这一弊端的发生,我国《继承法》规定了遗嘱执行人制度。参照目前国外的法律及司法实践,遗嘱执行人一般以公正、有威信的亲友或者专业律师担任为宜。遗嘱执行人负责保管遗产,并有权提起关于排除妨害继承的诉讼以及参与有关的诉讼活动。如果遗嘱人生前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执行人不称职,则可以由全体继承人参加执行遗嘱,也可以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或撤销遗嘱执行人。

 



(责任编辑:郑源山)

友情链接: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网  |   中国法学会  |   国家信访局  |   政协全国委员会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京师刑事法治网  |   财政部  |   基层法治研究网  |   中国法院网  |   新华访谈网  |   国务院法制办  |   审计署  |   最高人民法院  |   中国法理网  |   司法部  |   公安部  |   天涯社区法治论坛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  |   新华网  |   刑事法律网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共建单位: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