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黑,2014年3月1日入职A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8日止,任职行政管理部经理,月薪2万元。2015年1月18日,小黑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1月25日辞职申请递交数日后,小黑冷静下来后,决定撤回辞职信,但此时A公司HR总监告诉小黑称:公司已找到合适人选与小黑进行交接。心灰意冷的小黑回到家中后脸上写满了“悔”,小黑的母亲看在眼里,急在心中。次日清晨,小黑的母亲早早的来,到了A公司,由于HR总监还没有到办公室,小黑的母亲悄悄走进高某的办公室,在一堆文件中看到了小黑的辞职信,正当小黑的母亲正要拿起辞职信的时候,高某出现在办公室门口。高某与小黑母亲的谈话最终不欢而散,小黑母亲在与高某争吵时,想将辞职信抢回,高某阻拦时小黑的母亲开始动手打人,最终在双方的厮打中辞职信被撕毁。2015年1月27日A公司以小黑在工作区域内打架,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影响公司形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小黑收到A公司的解除劳动通知书后,向北京市X区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确认A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经仲裁委审理后,北京市X区仲裁委依法作出仲裁裁决,确认A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拿到仲裁裁决书后,A公司觉得这简直太不可思议了,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在工作场合、工作区域、劳动者因言语不和、用语不当或其他原因发生打架斗殴事件,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若认为职工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话至少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单位必须依法制定明确、具体的规章制度;二是单位必须将相关的规章制度书面告知劳动者或公示。A公司员工手册的制定在内容和程序上均符合法律规定,为何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会被仲裁委认定违法解除呢?
劳动君仔细阅读A公司员工手册后,发现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的解除理由存在问题。《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在工作场合、工作区域、劳动者因言语不和、用语不当或其他原因发生打架斗殴事件,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本案中与HR总监发生厮打的并非小黑本人,而是小黑母亲。规章制度中并未对员工近亲属在工作场合、工作区域 内发生打架斗殴事件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在制定《员工手册》时,我们往往忽视了因第三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的处理措施,诸位HR你们是不是该回去检查下自己公司的《员工手册》呢?
转自:劳动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