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福建厦金律师事务所 陈玉生
来源:上海法治报
很多劳动者不能用正确的方法去维权,遭受了工伤不知道是什么性质的纠纷,甚至把劳动工伤案件当作普通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处理。
那么,工伤案件与一般人身伤害赔偿案件有哪些区别呢?
归纳来说,最主要有以下几点。
责任划分不同
工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不给劳动者划分过错责任;
而一般人身伤害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比如:三七开、二八开等)。
赔偿标准不同
工伤案件没有城镇和农村居民之分; 而一般人身伤害案件要根据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计算赔偿标准。
劳动工伤案件的受害者多数是农民工,而农村居民计算赔偿标准远远低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适用法律不同
工伤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及配套劳动法规调整; 而一般人身伤害案件适用 《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 以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处理机构不同
工伤由劳动仲裁机构处理; 而一般人身伤害直接到法院起诉。
鉴定机构不同
工伤由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适用的标准是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而一般人身伤害由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适用的标准则是人身损害或交通事故鉴定标准(同样的伤情,通常劳动鉴定的标准比司法鉴定的标准要高一级)。
举证责任不同
按照法律规定,工伤纠纷对劳动者的伤害事实、工作年限以及工资标准有争议时,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
用人单位举证不能的,就直接采信劳动者的主张。
而一般人身伤害案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受害者对自己的伤害以及收入损失由受害人自己负举证责任,受害人举证不力的,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赔偿主体不同
工伤的一方当事人是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另一方则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必须有营业执照,工程层层转包的,由具备法人资格的发包方承担);
而一般人身损害案件的主体可能是企业,也可能是自然人。
一般来说,自然人的赔偿能力远远不如具备法人资格、拥有诸多固定资产的企业。
此外,工伤赔偿和一般人身伤害赔偿还有诉讼时效的不同,有些情况下即使错过了工伤索赔时效,仍可依法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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