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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快递纠纷?

发布时间:2015-06-17      来源: 华律网    点击:

网上流传着一则笑话:外国女人在哭泣时,你只需说一句“you need cry,dear!”就能哄好她。在中国,女人哭泣的时候,你只需说一句“有你的快递儿”保证她马上就雨过天晴。她们不是在盼快递就是在取快递的路上。快递业中,女性用户人数占据了半壁江山,那该如何避免快递纠纷呢?

 

一、快递纠纷类型及责任

 

 

1、快递成“慢递”,未按规定期限延误送达,理应赔偿损失

根据《邮政行业标准》的规定,同城快件为3个日历天;国内异地快件为7个日历天;港澳快件为7个日历天;台湾快件为10个日历天;国际快件为10个日历天。如果超出上述时限,则属于快递彻底延误,消费者可以视为快件丢失,而有权要求快递公司作出赔偿。

2、货物损毁、丢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保价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据实赔偿。(二)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因此,对货物毁损快递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3、少报多收、应当退款

如在深圳出差的李某,通过本地一家快递公司托运货物到安徽省明光市。双方约定货到付钱,快递服务费用为50元。可3天后李某到明光提货时,却被收费250元,原来,李某的货物在运往明光的途中,经过合肥等地中转,需收多项中转费用。为讨说法,李某诉请法院要求快递公司退费 200元。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快递公司在需要中转的情况下,隐瞒不能直达事实及真实价格,致使李某不能获得真实报价、无法正确选择、支付多余费用。法院据此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4、霸王条款当属无效

如快递公司提供的格式《快递递送合同》中规定:“公司送货至指定地点时,如托运人或指定的签收人不在,公司有权让他人代收,由此产生的后果与公司无关。”若因代收发生消费者实际未收到货,快递公司理应赔偿。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快递公司“有权让他人代收”,实际上等于可以随意处分,且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显然是免除自己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故无论消费者当时是否认可,该约定均属无效。

5、“保价”未尽告知义务,快递丢失,公司应负主要责任

快递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对自身所能承担及所应承担的风险进行了充分考虑,如一般快件运单都会注明:“寄件人须保证每票托寄物价值不高于20000元(不同快递公司的限定金额不一样)”,“托寄时快递员无审核托寄物实际价值的义务”,并注明寄件人可对价值较高物品“声明保价”。

虽然在快递单背面印有格式条款,但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往往在接收该贵重快递业务时,没有提醒消费者可以保价,更未将快递保价条款对消费者进行告知和解释,未充分履行应尽的告知义务,若快件丢失,快递公司应负主要的责任。

 

二、如何避免快递纠纷

 

 

(一)选择规范的快递公司

尽可能选择信誉好、服务好、经营规范、证照齐全的快递公司。寄递之前最好查看快递公司的营业执照,同时约定好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的解决办法,以免事后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二)详细填写快递单,标明物品价值

与快递公司签订规范的《快递递送合同》《运输合同》、《委托合同》,尽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三)仔细产看托运单

填写好托运单后,要仔细查看托运单的填写是否全面、清晰,是否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值、到货日期、运输方式、取货方式、收货人以及联系方式等。注意阅读运单背面条款,并清楚填写运单,尤其是托运物品的名称、数量。这在发生纠纷、申请赔偿时是相当重要的凭据。有的消费者就因为在运单上简单填写“物品”,而无法证明寄递的内容物到底是什么,而失去了获得合理赔偿的机会。

(四)快递前进行保价

如果快递的是重要物品或易损坏物品,一定要选择保价并填写“等额保价合同”以明确违约责任。一般情况下,消费者所支付的保价费为消费者申报保价金额的1%至3%,所以建议消费者切勿因小失大。支付了较低额度的保价费用相当于多了份“保险”。

(五)先验后签,保障自身权益

消费者在寄递贵重物品时,要及时与收件人沟通,提醒对方在收货时切记要先验货后签字,一旦发现货物有问题,在收集好索赔证据的前提下,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当面开包检查、核对好货品后再签收。如发现物品丢损,尽量与投递员书面确认丢失情况,保存证据。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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