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终身大事”——婚姻问题应当受到重视
下面是一组来自民政部《2013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的数据和表格:2013年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和婚姻登记机构共依法办理结婚登记1346.9万对,比上年增长1.8%。2013年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350.0万对,比上年增长12.8%,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281.5万对,法院办理离婚68.5万对。
(表) 粗结婚率和粗离婚率
从以上的数据和表可以让我们直观地看出从2004年到2013年,中国结婚率和离婚率都在逐年上升。造成这一现象有哪些原因呢?首先,当代中国经济的发展、法治的进步,使得人们的权利意识增强,婚姻自由、男女平等法律观念深入人心;其次,国民的社会责任感缺失,婚姻关系因越来越涉及经济利益而蕴含极大风险。现代人们的婚姻虽不再像古代须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严格的“六礼程序”,但婚姻仍然是现代人们的“终身大事”,对于每个已经或将要踏入婚姻殿堂的人,都应该及早引起重视,这样才能更好地捍卫自己的婚姻和保障自身的权益。下面就介绍如何捍卫婚姻同时风险防范问题以及离婚问题。
二、“捍卫婚姻”——防范风险
本人这里说的“捍卫婚姻”不是指如何拴住配偶的心,确保永不离婚的状态,那不是法律所能调控的范围。这里的“捍卫婚姻”是指捍卫自己在婚姻关系中的权益。婚姻关系涉及到夫妻二人之间的感情、子女抚养、财产关系等隐私问题,即使是法官在处理这些问题上也会感觉很棘手,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所以在婚姻关系中及早做好风险防范是非常必要的。下面本人就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探讨如何在婚姻关系中防范风险。
首先,我国的婚姻法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比如说《婚姻法》第十九条就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前或婚内财产归属。俗话说 “先说断,后不乱”,所以为了避免将来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夫妻双方在财产问题上可以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等,如果认为光有协议还不保险,可以去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或者请律师做见证以确保协议的效力。现在不少人认为签署财产协议会影响到夫妻感情,其实我个人认为:签协议不但不会影响夫妻感情,反而会让婚姻和夫妻情感达到一种平衡状态,更有利于建立自由平等和谐的婚姻关系。
其次,留心收集必要的证据。很多当事人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等到真要离婚的时候才追悔莫及。其实,每个人在平时的社会生活中都应该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并且要善于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离婚诉讼中,法官判决依据的是什么?不是流眼泪博同情,也不是去一大帮人比阵仗,而是证据!证据在诉讼中非常重要。没有充分的证据到了法庭之后会相当被动。所以在平时生活中就应当保留好必要的证据,比如家庭暴力的证明、对方酗酒吸毒赌博证明、孩子的出生证明、房产或车辆的产权证明、对方工资水平证明、财产保险证明、公司股权证明、投资理财证明等等。
再次,积极参与家庭财产管理,掌握家庭财产线索。很多当事人要求离婚,但对于家庭中到底多少财产一无所知,更别提有什么证据了,对于此类当事人,上了法庭肯定更是相当被动的。现在的社会发展相当迅速,如果还是抱着“不管钱”的心态,婚姻一旦亮红灯,幸福生活不再,受苦的始终是自己。所以,不管男女,都应当积极主动参与家庭财产管理,为家庭生产经营出谋划策,掌握家庭财产线索,不能懈怠。
三、离婚,我该怎么办?
1、离婚的途径
离婚可以有两个途径:一是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可以去婚姻登记机关(也就是民政部门)申请离婚;二是夫妻一方诉讼离婚,夫妻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中任一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夫妻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能否离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坚决不同意离婚,在没有婚姻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具体情形时,法院一般在原告第一次起诉时是不会轻易判决离婚的,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法官在并不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情况下,是不会轻易认定其感情确已破裂的,但当出现一些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即使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法官也会判决双方离婚,比如出现《婚姻法》明确列举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等情形。当然,上述情况也只是一般情况,对于个案中当事人最终能否第一次起诉就离婚的问题,还会受很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当事人自身的情况、感情破裂的情节、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等。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原则是婚姻自由,所以如果当事人坚持离婚,是肯定能达到最终离婚的目的的。
3、子女抚养问题
下面就是子女抚养方面的问题。在离婚案件中,部分会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鉴于最近不少当事人咨询本人关于子女探望权的问题,所以首先说明一下,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有的当事人离婚时矛盾尖锐,得到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就禁止对方探望子女,殊不知法律赋予了对方探望子女的权利,得到抚养权一方应当协助,除非对方探望子女会对子女身心产生不利影响。在这个问题上本人认为子女并非物品,而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人,有权利与自己父亲、母亲交流沟通,即使父亲母亲离婚了,所以本人建议此问题当事人应当理智看待,宽容大度。何况父母的行为对子女的影响非常重要,理智的父母通常会教育出通情达理的子女,而偏执的父母往往会教育出固执钻牛角尖的子女。
针对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首先人民法院有个总的原则,即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原则,所以最高院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中会有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十周岁以上子女得考虑子女意见等的相关规定。当然个案不一,情节各异,所以还是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综合考量。
4、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这里简要介绍下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法条规定非常简洁,看似简单,其实不然。现在的物质生活较过去已经是翻天覆地的变化,家庭财产的构成也呈现多样化趋势,除了必须的衣食住行外还增加了比如投资性房地产、车辆、公司股权、企业债券、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出资、基金、保险、理财投资、住房公积金等,这些在十七条中体现是很少的,所以必须结合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以及个案具体情况综合分析,给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分割增加疑难度。
结语:法律没有标准答案,诸多因素都会影响个案结果,律师办理案件就好比人在走钢丝左手托事实右手托法律,只有两只手达到平衡,才能顺利到达胜诉的彼岸。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陆乂瑜律师:1502214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