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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还有多少误区让你中招

发布时间:2015-04-25      来源: 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    点击:

 

 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
 

一女子以为“孩子归谁养,房子就归谁”,两年前在离婚协议中将房子、女儿,甚至抚养费打包推给了前夫,“一身轻”地离了婚。去年底,她从前夫手上争回了孩子,想要回房子时,却没能要回来。日前,涪陵区法院一审判决离婚协议有效,女子应将房子过户给前夫。

  14年前,26岁的王某生下一个可爱的女儿不久,就与丈夫舒某出现矛盾,两人在2007年离婚。尽管四年后两人复婚,但2012年8月两人再次离婚,并协议约定,共同所有房子归舒某所有,女儿也由舒某全权负责,王某不承担抚养费。

  “好不容易把女儿带大,还是放不下她。”王某说,去年11月她诉至法院要回女儿的抚养权,抚养女儿至18岁,舒某自此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但是,王某又被丈夫告上法庭—两人离婚后房子她一直没有过户给前夫,前夫诉称前妻不仅不协助过户,还提出无理要求,遂告上法庭。

  原来,王某现在认为应当从整体上理解两年前的那份离婚协议书,“当时房子归他的前提条件是女儿归他抚养,我不承担任何费用。”王某说,现在抚养权发生了变更,房子就不应该再归前夫一个人所有。

  涪陵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从离婚协议的字面上分析,并不能推断出房子的归属与子女的抚养互为前提条件,王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她与舒某对房子再次进行过约定。因此,王某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协助办理房子过户的义务。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王某协助舒某办理房子的过户手续。

  离婚时的误区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仁政律师事务所任浩纲律师参考既有的判例和从现行有效的司法实践中发现,不少人在写离婚协议时有七个误区。

误区1:任何时候写的离婚协议书都有效

  律师: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离婚时对离婚后相关事项进行的约定,如果当天没有办理离婚证,即便双方签了字,离婚协议书仍无效,也不能在日后离婚时再当成证据。

误区2:可以增加补充协议

  律师:一旦离婚协议书对某个方面,例如财产分配进行约定,事后不能再通过补充协议等方式推翻该约定。因此,要么就完全对某方面不谈,以后通过法院确定,要么就要一次性确定清楚。谨慎写“已分割清楚”、“无其他财产争议”等字句。

误区3:约定一切费用由一方负责,与另一方无关

  律师: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监护权等,是基于亲子关系,任何一方不能通过约定予以限制或逃避责任。

误区4:除约定的生活费外,花在小孩身上的钱都应该平摊

  律师:对于择校费等可进行选择的开支,如果抚养人在选择学校时,没有告知并征求另一方同意,私自决定将孩子送至所选的学校,对方可以不平摊此费用。

误区5:抚养费只能约定给付到孩子18岁

  律师:双方可以约定将抚养费给付到18岁之后,例如孩子大学毕业等。

误区6:房子归谁,就由谁还贷

  律师:婚后按揭购房,作为共同还贷人,仅凭离婚协议书并不能解除一方对银行的还贷义务。需向银行申请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

误区7:房子赠与孩子后就不能再变

  律师:离婚后,在房产过户给子女前,任意一方都可以撤销房子中个人份额的赠与。

 

(本文章转载自网络)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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