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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造离婚财产分割的几大误区吗?

发布时间:2015-04-25      来源: 华律网    点击:

 

 华律网

 

很多人自认为对婚姻法了解的很透彻,其实却存在很多误解。不仅是对离婚协议存在误解,而且对离婚财产分割也有一定的误区。编小妞今天就跟大家讲一讲离婚财产分割常见的几大误区。

 

 

误区一:一方出轨后,过错方赔偿有额度限制

一方出轨,对方要求离婚时都希望对方净身出户作为惩罚,并且搜集到对方出轨的证据,然后就可以此来获取更多的财产,甚至可以让犯错的一方完全“净身出户”,那么在现实的案例中,是否都会如此判决?

实际案例:男女双方5年前结婚,男方为在宁某高校的老师,不久前,以感情不和为由跟妻子提出离婚。后妻子在整理其电脑的时候,发现在他的电脑里,有他跟女学生拍摄的激情“av”片段。其妻因为丈夫“出轨”提出赔偿要求。最终的判决结果是,双方房产均分,另外还有13万现金存款,以女9万、男4万的方式得以分配。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像案例中的“出轨”属于第二种,很多地区,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至于所谓“净身出户”的情况,基本没有可能。相比之下,这种情况如果申请婚姻调解对无过错方可能更为有利。

 

误区二:夫妻离婚,一方隐藏的财产不算共同财产

 

 

实际案例:家住鼓楼区的一对夫妻结婚8年,男方以抑郁症为名要求离婚。在协议离婚期间,男方背着女方出资100万以小三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产。女方发现后,要求将这套房产一并列入分割财产中。后经法院判决,该房产市值为120万,属小三所有,但男方出资部分100万算是婚内共同财产,最终,女方分得其中50万。

律师解读尽管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要出于真实的自愿,但是该真实的自愿表示针对于离婚这一行为,而非离婚的理由。在婚姻期间,为小三出资开公司买房,所动用的是婚内财产,如果两人走上法庭,这部分财产应重新予以分割。

 

 

误区三:离婚后一方制造假“双方债务”要一起还

实际案例:刘某与妻子孙某闹离婚,为了给妻子施加经济压力以便在争夺抚养权中胜出,刘某找朋友伪造9万元的欠债借条,虚构自己负债累累的假象。孙某在对借条作司法鉴定时,刘某终于露出马脚。最终刘某因妨害民事诉讼被处以罚款1000元。

律师解读:制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借款是否会被作为共同债务来处理,要综合事实进行分析,一般如果数额较大,夫妻一方不知情,且没有银行转账支付凭证,又没有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法院是不会采信的,甚至还可以借助笔迹时间鉴定,如果借条被证明是伪造的,伪造债务的一方将面临少分或不分财产的风险。《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有前述行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误区四:产权证有名字就能分一半

实际案例:南京一对夫妻到法院打离婚官司,其所居住的房子有两人的名字,还有男方父母的名字,女方本以为打官司就可以至少分到25%的。但是,到房产局一查,才发现,这个房子在当初进行共有权声明的时候,男女双方仅占2%的产权比例,而男方父母所占的产权比例达到98%。最终,这套价值160万的房子,女方只分到了1.6万补偿款。

律师解读:男方或其父母出钱在结婚前买房,署了女方的名字,这属于赠与房产的行为,离婚时一般要不回来的。因为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而且已经同居生活,既有夫妻名分又有夫妻之实了,要想要回此房也是不可能的,但若在离婚时,男方因为赠与行为或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可以要求适当返还部分钱款。因此,如果涉及买房加名字,不妨在婚前对房产进行共有权声明,但是要注意在声明中明确双方所占房产所有权的比例。如果不明确比例,就是默认各方平分。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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