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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5-04-25      来源: 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    点击:

 

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往往是法院最终判决离婚或不予离婚的关键所在,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法院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本文对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析:

 

首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解析】本条是关于离婚调解及诉讼离婚的规定。

只有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请求有关部门调解,也可直接适用诉讼离婚,但是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法院也要依法先行调解,不能立即审理、宣判,以便维护婚姻的稳定。对于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才作出离婚裁判。

法律列举了感情破裂的具体情形,主要是对于夫妻关系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或者情况,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已经严重背离一夫一妻的本意,家庭暴力也违背夫妻相互尊重、扶住的义务,赌博等恶习严重影响家庭和睦,长时间不合而分居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有这些情况的可以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但不是必须具有这些情况,其他情况也可能构成感情破裂。

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另一方有权提出离婚,法院不得以对方缺席不予受理或不予宣判。

 

然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起哦按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机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的,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的,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解析】在婚姻法规定了四种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外,司法解释又增加了14中可以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也就是说,只要出现了上述14种情形之中的一种或几种,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一般法院都会判决准予离婚。

(本文章转载自网络)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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