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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反法治?根本就反知识和反社会!为法律人申辩,与李北方不两

发布时间:2015-12-17      来源: 法学学术前沿    点击:

来源: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号:frontiers-of-law)

起初,他们抓共产党,我不说话,

因为我不是共产党;

然后,他们抓犹太人,我也不说话,

因为我不是犹太人;

接着,他们抓工会成员,我还是不说话,

因为我不是工会成员;

之后,他们抓新教徒,我依然不说话,

因为我不是新教徒;

最后,他们来抓我时,

再也没有人为我说话了。

 

——弗里德里希·古斯塔夫·埃米尔·马丁·尼莫拉(Friedrich Gustav Emil Martin Niemoller,1892-1984

 

李北方:

 

你于2015年11月29-30日,在网络重磅发布《法律党为何念念不忘要把共产党搞垮:一个法盲眼中的法治》/《法律党为何念念不忘要搞乱中国:一个法盲眼中的法治》/《法律党所要求的法治是什么?》,肆无忌惮地炫耀着自己的肤浅和无耻也就罢了,实不该不明就里地亵渎法治的神圣,曲解法治的精髄,不分青红皂白地给法律人扣上“法律党”的帽子,栽赃陷害其“要把共产党搞垮”、“要搞乱中国”,令人实在抑不住愤怒,顾不得斯文,哪怕只是装腔作势式地称你一声“同志”或者“先生”。当然,你根本不配。

 

你显然知道我是来干嘛的,你值不得我客气,我也不值得你客气,废话少说,直接拉架式、亮家伙吧!你自称“一个法盲”,却又生怕别人知道你真是一个法盲,所以忙不迭地拉上一大帮、甚至超全国人口2/3以上绝对多数的“没有上过法学院”、“没有参加过司法考试”、“没有打过官司”的人站阵,末了还想拉起朱苏力教授的“虎皮”做大旗。呵呵!你也真不谦虚——只诡称自己是一法盲,实际根本就是一文盲,因为你所臆想的同盟军与《现代汉语词典》或者“百度百科”中的“法盲”半毛钱的关系都没有!

 

一、法治•正义并不恣意和任性

 

纯是为了彻底清算,我通读你的文章数遍,瞧得真切了:在法治语境内,你的无知还真不是扮猪吃老虎,只是等着被老虎吃的猪。所以我首先有道义为你就你点评的几个案例进行一次扫盲式的解读与校枉!费用?!冲着你是《南风窗》的主笔,不打折,直接免单。就你的《北大南门朝西开》顺当集结出版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你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你本人,所在单位仅在业务范围内可以优先使用,并不当然可以阻止你集结出版,除非作品完成不到两年或者你与所在单位另有约定。倘是后两者情形,你真不该得了便宜还卖乖,尤其不该四处张扬:你违规擅自将职务作品集结出版,可能遭遇《南风窗》提起的侵权之诉或者违约之诉;你大嘴巴满世界胡咧咧,把偏袒你的领导出卖了个干净彻底——要知道,即使是单位“一把手”,也未必可以擅自容许你如此行事。

 

就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被胡庆刚捅伤而言,鉴于你所披露的和我所能搜集到的胡志刚劳动纠纷案本身的信息不充分,两级法院数位法官是否真的或某个人、或多个人甚至全部人或同时过失、或集体共谋“瞎判”,我不敢妄议,更不敢轻率任性地把“葫芦”挂在任何一位法官的脖子上。不过,绝对确定的是:不管胡庆刚冤不冤,至少法官在公堂之上被捅是冤的;胡庆刚不管有多冤,都开脱不了其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罪责。至于你那自鸣得意得不行的“板砖”换“菜刀”和“强奸”辩“同性恋”的猫伶狗俐之技,还是秘不传人的人好,至少也得先自个试试灵验不灵验——这是师傅必须对徒弟承担的责任——看看法会不会用“凶器”的实质内涵把你给“判”了,会不会以社会正常智识之人的一般性认知的“应当”把你给“决”了。

 

就李阳以暴制恶事而言,之所以工人要不到工资、工地老板胆敢雇凶施暴,表象原因还真如你全文旨趣之一——法治失效——为“黑恶势力”的滋生与嚣张提供了空间和契机。但倘若你继续追问一下“法治为什么会失效?”自会有你未曾料到却无法反驳的结论:法治的失效并非法治本身的先天性功能缺陷,实乃其成长不足的邻近影响,实不可归咎法治本身,一如不能因为后羿年少射不了日、周苍幼时缚不住鲛而棒杀之。我国法治已经成长了66年之久,何以依然发育不良、成长不足?固然有诸如工地老板之恶之末因,但其本因中更有诸如李阳、批准李阳行动的某位“主要领导”、尤其是你那样的“猪鼻子插葱”的“正义者”把持着法治的话语权,籍“打黑除恶”之名,行破坏法治之实,貎似正义,实则颠覆着法治与正义的概念本身。其实,如果有空,你不妨去照照镜子,看看自己鼻子上插的那棵“正义”的葱与大象那颗朴实的牙,究竟哪个更可爱?!

 

就你那女性朋友的故事而言,我除了惊讶你的大胆之外,实在没法给出法律评价。只有你,才敢寥寥数语地从她入职国际红十字会→反感给中国“找麻烦”→引发劳动纠纷→涉及外交豁免权等,轻率推导出“法律问题归根到底是政治问题”的结论。我无法确定你的听众与读者有没有明白你如此玄乎、紊乱甚至无法排除是否有点混帐的逻辑,反正我是彻底懵了:你到底是“抬举”他们——以为他们都像你那么智慧——足以洞察你讳莫如深的玄乎逻辑,还是欺人太甚——以为他们比你还白痴——凭你那一锅稀饭就都屁颠屁颠地跟着跑?!

 

二、知识•真理•法及其冲突

 

据此看来,你彻头彻尾就是一个法盲,我以半个法律人的身份与论法治,还真的很是胜之不武。既然你很以“也是个知识分子”自豪,很是乐道“知识体系”,为求同等武装与对称论战,就依你,咱俩用“知识话语”来一辩是非高下。

 

老实说,乍看你那套“知识体系”和“话语体系”的行头,还真把我给唬住了,我可真是壮着胆子、打足十二分精神、抱定不成功便成仁的决心,临时披挂上阵的,心虚着呢!然而,刚瞭完你的阵,我就笑了:也许你原本就没想讲清楚什么是知识及其与法的关联性,当然,更大的可能就是自己也根本就没整明白——居然也敢以己昏昏,使人昭昭?!纯粹只是故弄玄虚吓唬人和糊弄人而已,所以我还得从知识和真理中演绎出法,再把法还原为真理和知识:

 

知识、真理与法同属人的认知,只是概念表征对象的等级或者适用领域不同。马克思主义认为,真理是标志人的主观认知与客观对象相符合的哲学范畴——真理的客观性。在多个/多元主体并存的人类社会,真理并不独独属于某一个主体(无论是单个的人,还是由单个人组成的各种层次的共同体)、哪怕是上帝的主观认知,还必须是诸多主体的“普遍共识”或者“重叠共识”1——真理的约定性;如果某种认知在公共生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全体甚至只是多数主体又不能自发达成共识,那么权威者——无论是宗教的还是世俗的,也无论是说服的还是强制的——必须予以规定和强制——真理的规定性。法的本质无非就是这种真理性的人际交往知识——它的“社会重要性”2如此重要,以至于非由国家来规定或者认可并辅以国家强制力威慑和保障不足以使之得到人民普遍的认同与贯彻,与知识和真理同源、同质和同构。无论是你说的“天理”、“人心人性”,还是弗里德里希·哈耶克(FriedrichAugustHayek,1899-1992)说的“自发秩序(”还是其“经验理性”与“建构理性”更为准确和严谨),经过拆解和还原,都可以归入知识、真理或者法的范畴。

 

关于“知识→真理→法”在人的主观认知范畴内的上述递进关系,福柯指出:“始终是前者处于优先和决定性的地位,也就是说,始终是真理和理性知识决定了‘法’,尤其是作为真理和知识的后设论述的哲学,决定着‘法’”。1就法、真理、知识反映的人的客观认知对象/利益关系而言,你所提及的马克思之论——“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与需求的表现”,可以进一步还原为认知主体与认知对象的关系问题,只有合乎认知主体利益的对象才会以或被认可、或被排除的方式进入法的范畴,而何种对象、该对象以何种方式进入法的范畴、应当受到法的何种方式的确认和维护,同样要经历不同主体形成“普遍共识”或者“重叠共识”的约定过程,并且由国家主权者确认或者规定。

 

《秋菊打官司》和《被告山杠爷》表现的是两种不同层级知识的冲突:法表征的是一种国家·现代·公共生活(并不仅限于你所说的“现代的、工业化时代”)层面的正式知识,秋菊与山杠爷的“理”表征的是一种或传统、或民族、或地域、或行业等等不一而足(并不仅限于你所说的“前现代的、农业社会”)的非正式知识。在一国范围内,文化的多元(多层次)性,主要表现为众多的或秋菊式、或山杠爷式群体的“理”/非正式知识的多样性,但其存在和自治仅限于不妨碍正式知识传播的领域和程度。既然你还承认“社会毕竟要有规矩,要有秩序”,那么国家——哪怕是实现共产主义后全无阶级统治职能——必然要在具有“社会重要性”的领域确立、维护和强化国家正式知识相对于民间非正式知识的绝对优先次序和优势地位,且不容后者挑衅和颠覆。在普遍意义的国家与社会公共生活领域,法作为正式知识具有排他性的地位和特权,非正式知识往往理所当然地会被定义、至少是被标签为“落后的”、次要的进而被“小写”、被限制,甚至在两者发生冲突时被“压倒”、被覆盖,没有什么大惊小怪,值不得蜀犬吠日。民间非正式知识中的合理成分,应当/只能/必然作为“普遍共识”或者“重叠共识”的内容得到国家正式知识的吸纳,上升为法。只要(有)讲透了这些,秋菊就(才)不再“困惑”,山杠爷就(才)自甘“悲剧”。

 

三、法治基本理念不容歪曲和诋毁

 

你原想借助知识的力量对法治的基本理念进行釜底抽薪式的颠覆,却囿于自身的能力水平,徒张扬了一下“知识”虚名,显摆了两下银样蜡枪头,行不了“知识”之实,达不成颠覆目的。你之于“程序正义”、“形式主义平等”和“司法独立”,理性批判色彩全无,泼妇骂街丑态尽现,既无章法,更无深度,还真如毛主席老人家曾经批判过的——“墙头芦苇,头重脚轻根底浅;山间竹笋,嘴尖皮厚腹中空”。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乃法治不可或缺、相辅相成的一体两面关系,只是其规范性要求所指向的对象不同,不存在谁先谁后、孰主孰次的问题。前者主要是指一般社会主体应当按照确定的规则行事,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美国法禁止杀人,当然包括禁止辛普森杀人;中国法禁止拖欠工资,当然包括禁止被李阳强制的工地老板拖欠工资。后者主要是指司法者调处矛盾纠纷,必须严格遵循先前既定的标准、步骤与规程等——主权者与立离在制度设计之初就确认由此得到的结果与实体正义同质等值可互换,否则就可能消解其司法效力。例如未经正当司法程序,无论是“如实”(已证明妮非辛普森所杀)认定辛普森杀害妮可,还是李阳替民工成功追回被工地老板拖欠的工资有着何种的正当性根据和社会正面效应,在司法上都是不正义的。特别是,如果明白裁判辛普森究竟有无杀人是个个案正义问题,严格遵循美国司法的规范程序是个秩序(制度)正义问题,明白突破既定司法程序确不定能否查明辛普森是否杀人的哲学真相,但确定地会因此洞开美国执法机构借口实体正义恣意侵害人权的方便之门。两相比较,孰善孰恶,或者孰恶孰更恶,何去何从,不言自明。同理,我实在找不出为李阳“义举”喝彩的理由。

 

我才疏学浅智短,看不懂“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间存在着何种差异,隐藏着何种玄机,以至前者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后者却在你这里成了“鬼话”。平等并非法治的“私人话语”,佛教有“众生平等”的戒律、政治有“人生而平等”的宣言、道德有“平等待人”的劝勉,但无论如何,“事实上的不平等”要么只能回到古希腊神话里,求助于普罗克拉斯蒂(Procrustes)或截或拉受害者的体长来解决,1要么只能通过实现原本就无差别的绝对贫困——来消除。然而,人民群众所追求的和法律所保障的,只是法律地位和公共参与机会的平等,无可避免地会产生“事实上的不平等”结果,法律从未想掩盖它,也掩盖不了。即使是你,也同样掩盖不了,更遑论消除。

 

你不读书也就罢了,但不要胡诌乱传误人子弟;你敌视“法律党”更是你的自由,但禁止栽赃陷害。你所说的西方宪政概念“司法独立”与与之最具关联性的中国法律命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并非同一内容和模式,将两者混同起来并断言“司法独立......在当下的语境,特指不受政法委的干涉......反对‘党的领导’,不想要‘党的领导’”只是你的发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对法治与党和政法委关系的基本定位是:“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政法委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但愿你不是真不懂,只是为了栽赃陷害法律人而曲解,否则就真的是太不讲政治,至少是政治理论素养太差。至于你所说的“法治意味着法律人之治,法律人之治就通过司法独立来体现了”,简直就是想使人眼框崩裂、下巴脱落。这个世上也许就只有你还沉浸在夜郎国里,竟然不知道就法治的概念及其实践而言,既可能是规则之治,也可以是党依法执政和依法治国,独独没有法律人之治。法律人既没有自己的独立意志,只是应当上升为法的规则的公共性知识的宣传者及此种法规则的践行者,也没有自己的独立人格,从来就没有一个实体性的共同体组织,既“党”不起来,也从未“党”过,更不知道你所说的那个“法律党”的“负责人”究竟是谁?!你可以任性地指定或江平老先生、或贺卫方教授抑或其他任何法律人充当“莫须有”的替罪羊,但是,或许只有你自己才具备充任或“法律党”、或“法盲党”党魁的德与能。

 

如果你客观些,哪怕只是装的,也必须把“法律党”三个字收回去!这也是我们法律人的严正要求。

 

四、知识·真理·法与权力

 

弗兰西斯·培根(FrancisBacon,1561-1626)究竟有无说过“知识就是力量”已难考证,也不重要,但实在很难想象这位近代先贤究竟是如何穿越现代时空而与后现代的米歇尔·福柯(MichelFoucault,1926-1984)直接传承衣钵的,或者更为准确地说,有学之士、尤其是后现代主义的哲学家们何以竟然没有发现此两位哲学巨擘之间的此种学术亲缘性,竟然被你捡了“篓子”。

 

你在文中对自己的“知识就是权力论”仅有“知识本身就是权力,它也跟其他权力紧密勾连在一起”一句掠过——实在不知所云,不管你的听众与读者有没有晕,反正我再一次晕了。还好,按照你的指引,我在《南风窗》2013年第11期你之《知识就是权力》2见其“精萃”:(a)现代社会绝对主流的法理型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建立在一种特定的知识构建基础之上;(b)政治斗争的关键就是争夺“文化领导权”;(c)统治阶级通过控制教育体系,向全社会灌输符合统治秩序需要的知识;(d)权力未必是知识,但知识必定意味着权力。

 

福柯的“知识-权力关系论”,可自法国学者高宣扬的《福柯的知识考古学和权力系谱学》窥得一斑——权力总是采取知识和真理的形式并对之施加自己的影响:就知识→权力关系而言,一方面,权力总是借助逻辑和理性的力量,努力“客观地”和“公正地”建立起主权至上的话语体系;另一方面,权力总是以知识和真理的名义,通过主权的策略化和制度化,使自己在具体的统治过程和政权运行程序中得到切实的体现。就权力→知识关系而言,一方面,整体国家机器和整个统治阶级往往采取普遍化、标准化、尤其是一般意识形态的方式,加强与知识界和理论界的相互关系;另一方面,在权力运作的各个具体程序和策略方面,主权总是通过“法制”和“规训”的方式对知识话语进行直接和露骨的干预。1因此,国家的“政权和法制结构,就决定了权力、法制和真理之间相互关系的形式,也决定了真理依靠权力和法制而为权力和法制进行论证的内容和基本形式。”

 

实际上,你就是拉扯不上与培根和福柯的关系,与“知识就是力量”和“知识-权力关系论”攀不上亲、沾不上故,也没人会抹煞你“知识就是权力”论的部分合理性。我并不反对你对知识与权力关系的胡乱归结与阐释,即使你如此演绎——“你们的法律知识也是权力,将来你们还可以利用这些知识获得更大的权力,当法官、律师什么的”,也没什么大不了,无非就是把福柯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当成菜市场的西瓜刀,把孙行者的金箍棒当成烧火棍,凡眼不识真神,仅此而已。

 

按照人们对培根“知识就是力量”的通常理解,它与福柯的“知识-权力关系论”和你的“知识就是权力”论并没有太多关联性。对照你和福柯的理论,就现代社会中知识·真理·法与政治统治·权力的关系而言:(A)作为政治统治之本的合法性——社会认同,根本取决于主权至上的话语体系与“普遍共识”与“重叠共识”的契合程度,作为统治阶级“私人话语”的意识形态只有过渡意义;(B)法律知识的权力来。

 

源于法规则的相对于其它知识更强的“普遍共识”或“重叠共识”属性,进而说服社会成员自觉服从,并且在遇有反抗时说服主权者予以威慑或者强制;(C)作为政治斗争对象的“文化领导权”,既表现为对“普遍共识”与“重叠共识”的归结权与确认权,也表现为统治阶级“私人话语”意识形态的宣传与贯彻权,后者具有优先性,前者具有根本性;(D)不仅决定政治斗争胜负的,往往是应当上升为法的利益、知识和真理,而且政治斗争尽可能地采取法的方式,并且以法、真理和知识的形式将斗争成果确认下来和宣传开去。

 

但你何以就此给法律人扣上“对法律知识进行高度垄断”、“盼着共产党赶紧倒台”、服务“资本对人民群众的专政”等一大摞足以压死好多人的铁帽子?!必须好好好好好地摆摆理理,因为你担得起污蔑与陷害的法律责任(——当你决心抛弃自己一切的时候,法治很难预防你无底限的暴戾与无耻),法律人乃至任何人都承受不了你信口雌黄的栽赃陷害。

 

五、法治话语霸权纯属子虚乌有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法知识垄断的理论与实践在历史上的确有过,但它所维护的,恰恰不是法律人所憧憬的理性与规则之治,而是奴隶主统治阶级的主观擅断之治,并且迅即淡出了历史舞台。这种垄断,固然给了统治阶级恣意任性乃至出尔反尔的极大便利,但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和矛盾纠纷的喷涌而出,终使其疲于奔命而不得治。秘而不宣与公诸天下的利弊权衡,终使子产(?—前522年)之“刑书”、邓析(前545—前501)之“竹刑”、汉谟拉比(约前1792—1750)之法典扎下根来并蔓延开去,个中道理至为简单:欲使人普遍依法行事,必使其知法为何。你一方面指控法律人的法治,“首先需要建立法治话语霸权彻底让法盲们臣服于它”,另一方面却断言,“法律党所欲求的法治需要对法律知识进行高度垄断”。请问:到底是你的盾穿了,还是你的矛折了?!

 

你以美国为主例说明法律人对法律知识的垄断方式:1美国的法律书通过专门渠道发行,不进综合性书店;2美国搞个法案,动辄几千页,普通人根本不可能搞懂;3法治社会里法律人的权威靠森严的知识壁垒来实现,包括贺卫方所推崇的法律人的子承父业。请问:在信息化的现代社会,尤其是网络高度发达的今天,你认为防止法律文本和法律知识的传播有可能吗?!你有没有发现把1解释为营销方式比知识壁垒更具说服力?!请你说确切美国法案动辄几千页的,究竟是立法议案(论证报告及文本草案说明),还是立法文本本身?!有没有发现把它解释为论证与说明更为充分,或者为行政、司法和守法提供了更为详尽的指引比故弄玄虚(估计全美利坚人在这方面的能力都不及你)更有说服力?!

 

在这里顺带评价一下你所谓的辛普森的“狗腿子天团”、法律人的“专家论证会”以郭台铭的“不太敢惹”,因为它们最有可能成为你所谓的“知识壁垒”的最有力证例,虽然你没有意识到,也虽然它们证明不了。不论辛普森和郭台铭多么有钱聘请多么专业的律师、法律人的专家多么智慧,他们对法律的解释始终都在当初包括你在内的立法参与者与表决者同意的法律概念、命题、体系之内,并没有逾出其外,因为他们收买不了或者说服不了任何已经“过去”的立法参与者与表决者,左右不了司法者对既定法律规则的解读。但是,在与法治逻辑周延式对立的人治状态下,至少排除不了“现在”的掌权者被收买、被说服的可能性,排除不了后者受到你所臆想的利益驱动临时专门立法,或者曲解、颠覆先前既定法律规则的可能性。

 

六、栽赃陷害法律人的荒谬逻辑

 

西格劳德·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1856-1939)最值人垂范之处,在于把精神病人当人看,将他们碎片化、荒诞化的语言与思维还原和梳理成有源出、可理解、成系统的思想体系。依此,你对法律人要“要搞乱中国”、“要把共产党搞垮”的臆想和反击可以归结为:(1)法律人鼓吹的法治话语体系背后有其利益诉求,即乞食于资本和权势,欲以“法”治老百姓;(2)因为“共产党还存在”,“这套办法不好使”,所以“法律党”就“盼着共产党赶紧倒台”、“痛恨毛泽东”;(3)法律人有“法治”,中国人民有“革命遗产”,有“革命无罪,造反有理”,善于用政治对抗并且取代法治。

 

老实说,洞察法治与权势的水火不容之势确非你的智识能及,所以你视两者共生或者伴生一体也在意料之中。事实是,法治排除不了、也从未试图排除权势的存在,因为后者是阶级统治与社会治理不可或缺的工具,但仅当限于阶级统治和社会治理的具体语境。权力执掌者一旦出此语境,即是与他者无异的普通社会主体;出此语境后依然颐指气使者就是权贵主义,是法治的绝对敌人。法律人绝不会趋炎附势——因为这根本违背他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崇高信仰,况且他们从来都只追求维护每个人应有的合法权利,从未试图仰人鼻息以求多分一杯羹。你曲解了阿历克西·德·托克维尔(Alexis-Charles-HenriCléreldeTocqueville,1805-1859)所说的如果政府的专制通过法律人来推进,会具有公正和依法办事的外貌,殊不知这恰恰是他对王权而不是对法律主导国家管理权的批判,没有人会被你的障眼法蒙了心智。

 

你为了制造法律人与人民群众的对立,不惜混淆“资本”与“资本主义”的界线,黑白莫辨地在资本身上打上恶的标签,特显肤浅。在社会主义的当代中国,资产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被消灭,资本主义作为一种制度已经不复存在,资本家也早就被改造成自食其力的人。资本,已经不再是“资产阶级”、“资本主义”、“资本家”诸概念中具有剥削功能的那个“资本”,已经成为公共财产或者私人财产的经济学称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之“财产”属于同一概念。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告诉我们,劳动创造价值,是财富的唯一来源。我们可以据此演绎:资本即财富,是劳动者劳动价值积累的结果;否定了资本,也就是否定了劳动价值、劳动进而包括作为劳动者的人本身。法治的核心要义之一,是给全体公民——无论贫富贵贱——包括其“资本=合法的私有财产”在内的——全部合法权利以同等的确认和保护。只有严格依法保护所有公民——无论是普通劳动者还是企业主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才能避免资本的高度集中乃至绝对集中,并因此造成资本的垄断者对包括劳动者本身在内的全部生产要素的任性处置,才能培育和维持一个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市场,形成一个企业主完全竞争、劳动者自主择业、劳资双方平等对话的劳动力市场,才能使劳动的价格与劳动的价值无限逼近、甚至近乎重合成为可能,才能给人民群众一个不仅仅是法律上的、而且是经济上和政治上的最实在和最有力保护。对此,法律人切实不以为耻,反以为荣。

 

毕竟你只是一个肤浅的偏执狂,所以你攻击法律人“要搞乱中国”、“要把共产党搞垮”之来势汹汹,诅咒谩骂之声不绝于耳,但却提不出任何论据和论证。即使是你的立论基础——法治与党的领导的根本对立——事实上也并不存在。恰恰相反,两者有着高度的一致性、兼容性和互促互进性:法确认和维护全体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是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的当然内涵和法律化表达,是实现党的实现人的全面充分自由发展根本目标的基本手段;党的执政地位需要通过法的形式来确认和巩固,党的执政目标需要借助法的力量来推进,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既需要、也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关于依法执政与依法治国的论述是两者关系的最好归结,毋需在此再作无超其上的赘述。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法治作为法律人的理想和信条与党的宗旨目标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根本一致和高度兼容的。自从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完成以来,人民内部不复存在阶级矛盾式的对立和斗争,犯不上血雨腥风、暴风骤雨、我死你活的暴力革命。在依法治国方针深入人心的当下,必须依靠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增进社会和谐。只有你和你的同行萧武这种“文革”余孽式的人物,才是好斗的公鸡,红着眼珠四处觅寻杀戮,费尽心机把法律问题政治化和泛政治化,殚精绝虑地编造“赤裸裸的资本对人民群众的专政”的谎言,甚至藉口“毛泽东与人民的约定”、“1949年革命的精神”、“新中国最高的宪法原则”,声嘶力竭地煽动子虚乌有的阶级仇恨和阶级斗争。对此,我只想提示你一下:你见过斗鸡场里的哪一个胜出者不都是暂时的,最终还不都被后来的胜出者杀了祭旗?!最为根本的是,普通老百姓连哪怕是一次胜出的机会都没有过,也不会有。这是个现实故事,更是个哲学问题。

 

七、反法治,更反知识和反社会

 

老百姓到底需要什么样的法治?这是一个你我不两立的元问题,其实也就是一个到底是我们法律人理性构设的法治,还是你这个法盲胡编滥造的法治,何者才能够最大限度地确认、维护和拓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方法论之争。

 

老百姓到底需要什么样的法治?归根到底是由他们的根本利益决定的。他们作为社会最普通的成员,在阶级社会以及非阶级社会之非法治状态下从来都是绝对的弱者,从未试图通过除劳动而外的其它任何方式——无论是暴民式的哄抢,还是乞灵上帝式的均分——获得自身劳动所得以外的社会产品。他们所企求的,不过是确定的与其他社会成员法律地位与公共参与机会的平等,不过是自己的劳动成果能够确定的得他人应予的尊重,自已为他人提供的产品与服务能够确定的期待他人等值的回报,因此发生的矛盾纠纷能够确定的得到裁判者根据确定的公平正义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作出确定的裁决和处理。他们所憧憬的法治理想图景,只不过是他们此种朴素且现实的愿望的法治确认、体现与表达而已。

 

法律人所信仰的法,以“普遍共识”和“重叠共识”性的公共知识/真理为基础,具备主权者的普遍性命令的基本形式,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得到一以贯之的贯彻执行;法律人信仰的法治,具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程序正义、依靠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涉法问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等基本特征,强有力地维护着中国特色社会制度和建设成果,平等地保护着每一个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如此看来,你名义是反法治,实际则是反知识、反真理。如果再进一步阐明知识、真理和法乃是人类社会赖以形成的基础和人际关系和谐赖以维系的纽带,你根本就是反社会、反人类。

 

你所臆想和推崇的法治,根本就是打着“天理人心”、“民间知识”的幌子,靠着成龙、周星驰滑稽剧的鸡血刺激,行着李阳以暴制恶式的义举,上演着一曲又一曲再一曲还一曲、但终究可遇不可求的包青天式正义的悲情剧,甚至为多博得朴素的蒙冤者和看客的几滴眼泪,不惜以民间知识抑压公共知识,稍遇不顺,更是置所有知识、真理和法于不顾,叫嚣着要颠覆所有的法、制度和秩序,意图重陷整个社会于无政府、无秩序的“霍布斯丛林状态”,本质无异于置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开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改革开放取得的巨大成就甚至是革命成果于殆危之中。由此看来,恰恰是你而不是法律人,才是真的可能包藏着“要把共产党搞垮”、“要搞乱中国”的祸心。这或许并非你的本意,然而你展示给世人的,却只能是此种表象和逻辑。

 

八、鸡零狗碎的其它

 

倘若袁裕来真如你所述般扬蒋抑毛并称两者的善恶必然泽被或者殃及子孙,既丧失了对先贤/先人最起码的尊重,又无任何科学根据,他已不再是一个“律师”,自然为包括全体法律人在内的所有人不耻。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与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奚晓明哪个该抓哪个不该抓,或者都该抓,抑或哪个更该抓的原因,并不是或者不应该是他们的律师或者官员身份,而是取决于他们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文规定的某一种或某几种犯罪的构成要件,用不着你我乃至其他非办案者杞人忧天。

 

特别在案件信息不甚充分的情况下,谁都不宜妄加猜测和评议。

 

你和你的那位“著名大法盲”朋友冯象所梦噫的法律的“红嫰的爪牙”伸向的不是人民群众,而是你和他,它将撕下你们正义的面纱,露出你们恣意任性处置人民群众权利乃至人本身的狰狞面孔。

 

......

 

行了!李北方:

 

你不会因为自己是一个法盲并引以自豪而罪及己身,但你以之四处招摇撞骗、栽赃陷害,甚至教唆他人“拍板砖”、“搞同性恋”,就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利,破坏了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开脱不了与你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相一致的法律责任。这就是法治!

 

如果你因此遭受司法制裁却认为不合你所谓的“天道人心”而心存芥蒂,甚至或阴谋或阳谋地文攻武斗意图危害和颠覆现行的统治秩序,可别忘了法治那道疏而不漏的高压电网。否则,到时候,面对你的无知和嚣张,高尚的人们将抛洒不下热泪,乐见得着你化的那道弧光!这就是法治!!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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