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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研讨会:专家建议构建刑事证据规则体系

发布时间:2015-11-19      来源: 正义网    点击:

在刑事证据规则学术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建议

  立足实践构建刑事证据规则体系

  近日,由“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实证研究中心主办,福建省漳州市检察院承办的刑事证据规则学术研讨会在福建省漳州市召开。来自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和司法实务部门的60多位专家学者参加了研讨。

  结合国情构建刑事证据规则体系

  刑事证据原则与规则不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提出,研究刑事证据规则在当前来说有着深刻的必要性。首先,由诉讼认识论的特点所决定,刑事诉讼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是通过审查、判断证据对案件进行回溯性的认识,离不开证据规则的引领。其次,从诉讼的阶段论来看,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主体、不同的判断方法,需制定统一的证据规则。再次,对刑事诉讼法第53条所规定的证明标准第三项“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需要经验判断、逻辑判断和自由裁量权,这些都需要证据规则来约束。

  关于刑事证据规则体系的构建,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从静态和动态角度对证据规则进行划分。静态角度包括规范证据能力的证据规则和规范证明力的证据规则;动态角度主要按照证据运用的阶段,即取证、举证、质证、认证四个阶段来划分。另一种是以确保证据可靠性的证据能力为中心划分,具体分为证据运用的基础规则、证据能力规则和证据程序规则。但樊崇义提出,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的构建,要联系中国的现实,对证据规则的研究、借鉴不能生搬硬套。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构建应当分为三个部分,包括规范证据能力的证据规则、规范证明力的证据规则、规范证据运用的证据规则。具体包括相关性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自白任意性规则、最佳证据规则、证据补强规则、作证特免权规则、交叉询问规则、证据相互印证规则。

  刑事证据规则的完善需立足实践

  樊崇义提出的上述十个规则,引发与会者的深入讨论。

  对于相关性规则,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教授吴光升认为,证据的相关性是证据可采性的前提。英美法系国家由陪审团进行事实判断,法官仅进行法律判断,而我国的法官既要作事实判断,也要作法律判断。英美法系国家设立相关性规则主要是为了限制陪审团事实判断中的证据问题,我国和英美法系国家设立相关性规则的主旨是不同的,在借鉴时应当予以注意。国家法官学院副教授郑未媚认为,刑事证据相关性的概念来自英美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将证据的相关性作为证据可采性的一项前提,旨在发现案件真实、避免错案的产生,属于规范证据能力的一项规则,而我国正在逐步接受的证据相关性规则,也将证据的相关性作为证据可采性的一个前提。目前我国立法中虽然没有关于刑事证据相关性的明确规定,但我们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认可这个规则的,没有关联性的证据是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对比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3条,我国对于刑事证据相关性的构建还应当更加精细化,如明确相关性规则的例外情形,对品格证据如何处理等。对于是否应当将“相关性”改为“关联性”,与会学者也进行了深入讨论。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杨建文认为,关联性的定位还是比较准确的,侧重于强调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也符合我国目前证据法研究的主流观点。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副院长吴宏耀认为,“相关性”抑或是“关联性”的叫法,目前理论界基本能取得认同,证据的相关性等同于证据的关联性。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兰跃军认为,称之为关联性规则更符合目前专著编撰的做法。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排除法则之一。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郭金霞认为,大陆法系国家的直接言词原则由直接审理原则和言词审理原则构成,证据只有在法庭上由法官亲历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而亲历方式应当以言词的方式来进行。直接言词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都要求法官在庭审过程中自行审查证据,而且必须通过言词的方式进行审查,从而使法官形成内心确信。但证人出庭难,是制约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贯彻实施的一大障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吴洪淇认为,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关键证人出庭的制度,法院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证人出庭以后,其当庭证言不具备明显的优势,不利于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而且证人保护机制仍有待完善。

  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潘少华表示,2010年到2012年三年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院所办刑事案件中,共有21个案件27人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数量不超过全部刑事案件的千分之三,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数量更低。如何激活该项制度,潘少华认为,首先要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把审判阶段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核心阶段。其次要维护法官的审判独立,只有依法独立办案才能独立负责,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请示审批、审委会讨论等将这种独立负责变成了集体负责,不利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贯彻实施。再次,司法资源的分配要合理,应当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对于重点案件应当加强非法证据排除的投入。

  对于自白任意性规则,福建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明蓉认为,在贪污贿赂犯罪中,口供有时是重要的证据,但如果违背了口供的自愿性,就会产生非法取证的情况。因此,一要重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落实,利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倒逼侦查人员提高讯问的能力与水平。二要重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贯彻与实施。如检察机关内部实施的“审录分离”制度,就是内部监督的途径之一,还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的外部监督,通过加强事后的检查、复查来落实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三要加强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运用。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但目前来看,其作为取证手段并未发挥应有的功能。

  证据补强规则或证据印证规则也引起学者热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认为,我国在传统办案模式中重视言词证据胜于客观性证据,而且实践中对于客观性证据的运用还存在诸多问题。公安机关要保证在收集、保管客观性证据时全面收集、合法保管,不出现遗失、灭失甚至隐匿证据的情况,可以借鉴西方国家证据保管链制度,形成严密的书面记录,每一阶段责任都要具体到个人。陈永生认为,证据保管链制度可以有效防止证据被篡改、隐匿或毁损,也给法官审查判断证据提供了重要线索,有利于改进我国的证据印证规则。

  在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研究刑事证据规则

  证据是审判的核心,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离不开刑事证据规则的改革与完善。

  吴宏耀认为,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进行刑事证据规则的研究,在理论上要区分审前证据与审判证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2条确立了法院的定罪权和最终审判权,但此后法院在事实认定、证据审查方面未起到主导作用,原因在于我国证据一直未区分审前证据与审判证据各自的特殊性。吴宏耀认为,破除长期存在的大证据观,才能深化我们关于证据制度的研究。审前活动尤其是侦查活动与审判活动的逻辑有很大不同,侦查活动遵循的是探寻的逻辑,而审判则遵循证明的逻辑,因此,审前证据的逻辑判断、运用也与审判证据有很大不同。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张中认为,以审判为中心,庭审是关键,证据是核心,要“确保庭审在保护诉权、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离不开刑事证据规则的保驾护航。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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