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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秉志:当代中国刑法法典化研究

发布时间:2015-07-17      来源: 爱思想(http://www.aisixiang.c    点击:

【中文摘要】刑法的法典化是统一刑法典的制定和完善过程。当代中国刑法的法典化程度,与中国社会形势的变迁、法治的整体发展水平、立法技术的提升密切相关。中国刑法的法典化是历史与现实的必然选择,具有重要的法律文化价值、比较法价值、社会价值、现代法治价值和规范价值。中国应综合运用外部和内部策略,制定和发展形式合理、内容全面、科学的统一刑法典。

   【中文关键字】刑法立法的模式;刑法的法典化;单行刑法;特别刑法

   

   法典是一种专门的立法形式,即按照一定的目的、顺序和层次,对相关法律规范进行排列而形成的一个较为统一的规范整体。从类型上看,法典既可以是针对一国所有法律的综合性法典,如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也可以是针对一国某部门法律的单一性法典,如民法典、刑法典。与法典的概念相对应,法典化既是把其他形式的法律编纂为法典的过程,也是一种制定法典的风气、趋势和运动。[1]

   刑法的法典化是法典化的一种表现形式。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刑法法典化努力始于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在1979年取得标志性成果,即颁布了第一部粗略但不失为法典的刑法,并在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典时得到了充分体现。不过,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立法科学化要求的不断提升,现阶段的刑法法典化面临着更高的要求和更多的挑战。如何进一步深化刑法的法典化,已经成为中国刑法立法和刑事法治建设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笔者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即关注中国刑法的法典化问题,并对其中的诸多问题进行过专门研究。[2]在此基础上,本文拟结合中国刑法立法近年来的发展,对当代中国刑法的法典化问题作进一步探讨。

   

   一、中国刑法法典化的历程和特点

   虽然法典在古代早已出现,但“法典化”作为一种运动、一种思潮和一种趋势,却是近现代特有的社会现象。[3]历史地看,中国现代刑法的法典化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程,并呈现出独特的特点。

   (一)中国刑法法典化的历程

   中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可追溯至《法经》。“魏文侯师于李悝,集诸国法典,造《法经》六篇。”[4]此后,中国历经数十个朝代,制定了数十部以刑法内容为主体的成文法典。1911年,由清政府颁布的《大清新刑律》标志着中国刑法走上了近代化的道路。[5]1912年,北洋政府在修订《大清新刑律》的基础上颁行了《暂行新刑律》。之后,国民政府于1928年制定了《中华民国刑法》,并于1935年颁行了修订后的《中华民国刑法》。这两部刑法典是中国近代刑法典的典范。但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刑法法典化,则始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并经历了一个艰难而曲折的初创、发展和完善过程。

   1.中国刑法法典化的初创

   1979年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也是中国现代刑法法典化的重要标志。此前,中国只有少数几部单行刑法和一些内容分布零散的附属刑法规范。不过,作为一种立法运动和趋向,中国现代刑法的法典化始于新中国成立之初。早在1950年,中国即开始着手起草刑法典,[6]并于1957年草拟出相对较为成熟的第22稿。此后尽管因政治运动的冲击,中国刑法典的制定工作数次中断,几起几落,历经波折,但中国追求刑法法典化的步伐未曾真正停止。至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通过,前后近30年间,中国先后出台了38个刑法典稿本。[7]

   1979年刑法典的颁行是中国刑法法典化进程中取得的重大成就,但这不意味着中国刑法法典化的结束:一方面,根据立法安排很快决定起草军职罪单行条例;另一方面,1979年刑法典的内部结构因立法技术和观念落后等原因而不甚科学、平衡,有待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因此,无论形式还是实质,1979年刑法典都没有真正实现中国刑法的法典化。

   2.中国刑法法典化的发展

   1979年刑法典之后,单一刑法典的格局因1981年《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的颁行而很快被打破。此后,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立法机关又进行了大量特别刑法立法。自1981年至1997年刑法典全面修订前,近17年的时间内通过了25部单行刑法,同时在107部非刑事法律中设置了附属刑法规范。[8]这期间的特别刑法规范在条文数量上远远超过了刑法典,并且各种刑法规范相互交织,罪刑关系很不协调、刑事立法缺乏总体规划等矛盾十分突出,[9]因而要求制定一部统一的、全面而系统的刑法典的呼声日益高涨。

   1988年,全面修订刑法典的工作被正式提上立法工作日程。当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刑法的修改工作正式列入立法规划,[10]目的是“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11]此后,经过近9年的调查和研究,于1997年通过了一部全新的刑法典。该刑法典全面吸收了1979年刑法典和既往的各个单行刑法及附属刑法规范,在观念、内容、罪名、体例和技术方面都取得了显著进步,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统一刑法典,标志着中国刑法法典化的进一步发展。

   3.中国刑法法典化的完善

   1997年刑法典颁行之后迄今,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刑事政策调整的需要,立法机关又先后对刑法典进行了九次修正。其中,1998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唯一一部单行刑法。[12]此后进行的八次刑法修正采取的方式都是刑法修正案。与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不同,“刑法修正案与刑法典之间的关系不是相互独立的”。[13]刑法修正案只是刑法典的组成部分,其一旦被通过即被直接纳入刑法典。因此,刑法修正案既有利于保证刑法典的完整和统一,维护刑法典的权威,也有利于发挥刑法的引导功能,是刑法法典化的具体表现形式。[14]可以说,1997年以来主要采用刑法修正案的方式,表明中国刑法法典化正朝着更加统一的刑法典方向不断迈进,标志着中国刑法法典化进入了逐步完善时期。

   (二)中国刑法法典化的特点

   综观中国刑法法典化的历程,可以发现,它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显著特点:

   第一,刑法的法典化程度与社会形势的变迁息息相关。一国刑法立法模式的形成取决于其现实的需要。[15]社会形势是政治形势、经济形势、文化形势等的总称,反映的是一国的现实需要。在社会形势中,政治、经济形势对刑法立法模式的影响最为直接。法典“是社会或政治改革的象征”。[16]而经济形势的变化会影响犯罪态势和犯罪模式,从而影响刑事立法模式。[17]由此可以看到,在政治运动压倒一切的时期,法律本身都形同虚设,就更谈不上刑法的法典化。而在改革开放快速发展时期,社会形势急剧变化,各种犯罪不断涌现,这就要求立法快速、及时地应对,此时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是现实的选择。到了社会形势稳定、犯罪态势相对平稳的时期,统一的刑法典更能发挥功效,刑法的法典化程度也会有所提高。可见,社会形势变化越快,刑法的法典化程度通常越低;社会形势越稳定,刑法的法典化程度通常越高。两者可谓息息相关。

   第二,刑法的法典化程度与法治的整体发展水平相一致。历史地看,中国刑法的法典化是伴随着中国法治的发展进步而逐步前行的。“法治国的基本精神在于:一个受法约束的国家。”[18]刑法典作为刑法规范的系统化,既是刑事司法的指南,也是刑事司法的约束。一般而言,在一个欠缺法治的时代,执政者总要扩充行政权,减少法律的束缚;这使得立法萎缩,真正意义上的法典化更是不可能。中国历史上就曾经历过这样的时期。好在后来中国重拾法治,并很快出台了刑法典。此后,中国刑法的法典化随着法治的进步也得以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可以说,中国现代法治的历史,实际上也是一部伴随着刑法法典化的历史,两者同呼吸、共命运。

   第三,刑法的法典化程度与国家的立法技术密切相关。客观地说,法典化既是一种立法形式,更是一种立法技术。“没有符合刑法立法要求的立法技术,就难于有合理的刑法立法”。[19]作为法的体系化存在,法典具有高度的普遍性、确定性和完整性,需要有较高的立法技术予以支持。总体而言,中国的刑法立法技术也经历了一个由粗疏到精细、由分散到集中、由不科学到比较科学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中国刑法逐步走向法典化。例如,新中国成立伊始,由于立法技术水平较低,只能根据社会治理的需要制定简单的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1979年虽然制定了刑法典,但当时立法技术仍较为粗疏,立法理念比较落后。之后犯罪形势的变化也表明,许多犯罪难以被直接纳入刑法典,制定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遂成为必然。而随着立法技术的不断提高,中国终于在1997年出台了一部比较系统、全面和现代化的刑法典,此后又逐步确立了以刑法修正案为主的修法模式。可以说,立法技术的提升为中国刑法的法典化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总之,中国刑法的法典化是一个随着社会形势的变迁、法治的进步和立法技术的提升而不断深化的过程。法典化已经成为当代中国刑法立法的重要趋势。

   

   二、中国刑法法典化的价值和目标

   中国刑法的法典化是中国历史与现实的必然选择,具有重要价值。长远来看,中国应当制定一部形式合理、内容全面、科学的统一刑法典。

   (一)中国刑法法典化的价值

   关于刑法的立法模式,中国刑法理论上曾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集中性、统一性的刑事立法模式并不现实,中国应由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轻犯罪法分别规定不同性质的犯罪;[20]第二种观点认为,中国应采取以刑法典为主、以特别刑法为辅的立法模式;[21]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刑法修正案是中国刑法修正的唯一模式。[22]应当说,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各有其独特的功能,因而上述三种观点各有其合理性。不过,比较而言,刑法法典化更契合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具有更显著的价值,因而应当成为中国刑法立法坚定不移的发展方向。

   1.刑法法典化的法律文化价值

   历史地看,中国法律文化与政治形态的发展密不可分。总体而言,中国在历史上虽然也有长期的政权分裂和地方割据时期,但总是“以统一为常情,分裂为变态”。[23]与此相对应的是“大一统”国家观念的根深蒂固。[24]在此背景下,中国历来注重,法律的统一,法典因其统一性和完整性而被赋予了特殊的历史使命。“法典为政治权力的使用者确立了一套明确的规则,因而就增强了权力使用的效率与权威性,减小了其使用的风险。”[25]由此可以看到,中国刑法延续了两千多年的法典模式。即便在饱受外来凌辱和战火侵袭的近代,以《大清新刑律》、《中华民国刑法》为代表的刑法典仍是中国刑法立法的主要模式。1997年刑法典之前,中国虽在刑法典之外保留了大量的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但这主要是囿于当时的犯罪形态和立法技术等因素,并饱受各方诟病。如今,这些问题已基本解决,中国应当坚持刑法的法典化发展方向。这也是顺应和发展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需要。[26]

   2.刑法法典化的比较法价值

   从最早的有记录的历史时期起,法律移植一直屡见不鲜。[27]中国近代法律文明的发展亦如此。客观地看,当今世界的两大主要法系在立法模式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其中,“拥有条理清晰、概念明确的成文法典”一直是大陆法系国家的追求。[28]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是判例法,缺乏法典化的传统。不过,随着法律融合趋势的日益加强,英美法系国家的成文法也不断增加,甚至也诞生了不少法典。如在美国,所有的州都制定了刑法典。[29]而同属英美法系的印度、新加坡、马来西亚等许多国家,也都制定了各自专门的刑法典。比较而言,中国的法律文化与大陆法系国家更易融合。当前,法典化仍然是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立法的主要模式。在刑法法典化程度尚显不足、现代刑事法治理念尚未完全确立的当下,中国刑法无疑应当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成功模式,坚持法典化的前进道路。

   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刑法的法典化就必须完全采取大陆法系国家刑法法典化的道路。中国刑法法典化的全面实现还必须在两个方面实现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刑法法典化的突破:一方面,中国刑法的法典化应当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法典化的基础上再进一步,追求所有刑法规范的全面法典化。这是因为德日等国的刑法典大多是关于普通刑事犯罪的刑法典,这与其说是一部法典,倒不如说是一部刑法规范的运行通则;很多具体、例外的规定在单行刑法或者附属刑法规范中大量存在,对刑法典的统一性和全面性提出了挑战。另一方面,中国刑法的法典化并不排斥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但只允许其存在于刑法适用层面。事实上,中国刑事司法领域近年来十分重视推进以案例指导制度为代表的司法改革,强调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这些由判例形成的实践做法是刑法规范的具体化和补充,两者并不冲突。因此,从比较法的角度看,中国实行刑法规范全面法典化有其特殊价值。

   3.刑法法典化的社会价值

   法典化的立法形式具有诸多优点,也必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其他立法形式亦如此。但相较而言,刑法法典化具有明显的社会价值,这一立法模式应当得到遵从和坚持。

   第一,刑法典通过自身体系的完善能容纳各种新型犯罪。刑法法典化面临的第一个诘难,是一些新型犯罪可能难以融入既定的刑法典体系。[30]例如,中国刑法典根据同类客体分设了十类犯罪。但若出现一种新型犯罪不能为这十类犯罪客体所容纳时,立法者要将该行为纳入刑法典将面临体系上的困难。不过,笔者认为,这种担心并无必要。一方面,以客体的性质进行区分,任何行为侵害的客体都无非是个人法益、社会法益或国家法益这几种类型(在特定情况下也可涉及全人类的法益或者国际法益)。而一部成熟的刑法典必然要将这些法益均纳入保护范围。因此,从客观上看,不能将某种犯罪纳入刑法典体系只是一种理论假设,在刑法法典化程度较高的阶段,客体涵盖的广泛性决定了这种情形不会出现。另一方面,即便存在刑法典既定的罪名体系不能容纳某类犯罪的情况,也可通过刑法修正案或者全面修订刑法典的方式增设新的分则罪名章节,以容纳新出现的犯罪类型。

   第二,法典化的修正案方式能快速应对犯罪形势的变化。刑法法典化面临的第二个诘难是刑法典的立法程序较为繁琐,难以对急剧变化的犯罪形势作出快速反应。不过,十余年来的修法经验表明,除了全面修订刑法典,刑法修正案也是一种颇为合理的法典化方式,它能够根据修法幅度的大小调整修法程序:对于修法幅度较大的修正案,可提请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如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采取的就是这种立法方式);对于修法幅度较小的修正案,则可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其中,后者的修法程序相对简单,其灵活性丝毫不亚于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完全能够应对犯罪形势的迅速变化。

   第三,刑法典保护范围的全面性能够满足犯罪治理的一体化要求。刑法法典化面临的第三个诘难是单一刑法典难以满足犯罪治理的一体化和综合化要求。有学者认为,针对某些犯罪的立法(如反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立法)牵涉面较广,不仅包括刑法,还包括刑事诉讼法等其他相关法律;这些内容不可能规定在刑法典中,而只能单独立法。[31]不过,刑法是其他所有法律的保护法,其保护范围具有全面性。因此,几乎所有的罪刑规范都有相对应的民事、行政法规范,也都可将其纳入相应的民事、行政法律作为附属刑法规范(即便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等亦如此)。若如此,似乎也不会影响其功能的发挥,但刑法必将失去其作为部门法的独立价值。

   第四,刑法典的统一性能够充分适应刑事政策的变化。刑法法典化面临的第四个诘难是刑法典不能适应刑事政策的变化。从类型上看,刑事政策有基本刑事政策与具体刑事政策之分。而中国近年来的修法经验表明,刑法修正案完全能满足基本刑事政策和具体刑事政策变化的需要。事实上,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不仅较好地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和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从严惩处的具体刑事政策,而且在制度上进行了统筹协调,实现了不同制度之间的充分融合。这体现了刑法修正与刑事政策之间的良好互动,有利于促进公民知法、守法和用法,充分实现刑法典的社会价值。

   4.刑法法典化的现代法治价值

   “法典是制度文明的显赫篇章”。[32]当代社会最大的制度文明莫过于法治,法治意味着法的统治和最高权威。法治的核心在于:“确信法律能够提供可靠的手段来保障每个公民自由地合法地享用属于自己的权利。”[33]事实上,“如果在一种制度安排中,最高权力机构的关注点主要在于政府治理方面而不在法律方面,那么这种制度安排只会使政府治理的工作越来越压倒法律的工作”。[34]

   保障和促进现代刑事法治是中国刑法法典化最重要的价值所在。刑法法典化的现代法治价值主要在于:既有利于发挥刑法的权威力量,也有利于促进刑法的科学性。正如有论者所言,统一的刑法典能解决刑法分散所带来的不严密,填补刑法规范空白,使刑法“疏而不漏”,充分发挥刑法的威力。[35]而这也是树立刑法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威的重要途径。与此同时,“法治还意味着一种科学精神和形式理性”。[36]事实上,一部统一的刑法典要实现其形式理性,必然要求其内容和体系的科学性。刑法的法典化对形式理性的追求,有利于促进刑法的科学化,进而推动现代刑事法治的科学发展。

   5.刑法法典化的规范价值

   规范价值是刑法法典化的基本价值所在。法“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相抵触的一种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37]但是,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的零散性、独立性,容易造成单行刑法、附属刑法规范与刑法典对某种犯罪的双重乃至多重规定,不利于刑法规范、指引和评价功能的实现。[38]相反,统一的刑法典既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刑法规范之间的重复与冲突,也有助于推动刑法内容的完善和结构的协调。“在修订刑法典时对现有特别刑法规范进行编纂取舍,纳入其中,这是各国刑事法治发展完善的一条基本规律。”[39]因此,就刑法法典化的规范价值而言,它能通过内部体系的合理构建,解决不同刑法规范之间的冲突,从而创立一个内容完备、结构合理、体系科学的刑法规范体系。而这既是发挥刑法的指引、评价、引导等规范作用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中国刑法法典化的目标

   在形式上,法典化要求立法者应尽可能多地注意到社会关系彼此之间的联系,对关联紧密的社会关系尽可能用同一法律文件来容纳。[40]换言之,法典化首先必须有法典的形式,其次该法典还必须是真正的法律。

   不过,法典只是刑法法典化的外衣,是一种形式要求。如果仅以法典的出现作为法典化的标志,那么,中国刑法立法已多次实现了法典化。但实际上,中国刑法的法典化任务远未完成。这是因为,作为一种运动,刑法的法典化既要追求法典的形式合理性,更要追求法典的实质合理性。而就当前中国的现实而言,刑法的法典化应以制定一部形式合理、内容全面、科学的统一刑法典为目标。

第一,形式合理是刑法法典化的形式要求。“法律之所以可能达成现代意义上的那种特殊专门的、法学上的提升纯化,唯其因为其具有形式的性格。”[41]在韦伯看来,形式理性是一种纯形式的、客观的,不包含价值判断的合理性,它主要表现为形式的合理逻辑、手段和程序的可计算性。[42]对于刑法的法典化而言,“形式合理”要求刑法立法在形式上符合基本逻辑,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刑法立法采取的是法典的形式,而未采取单行刑法或者附属刑法规范的形式,这是刑法法典化最基本的形式要件;二是刑法典的结构划分合理,不存在交叉或冲突,符合逻辑的自洽性要求;三是刑法典的条文设置适当,不存在矛盾或重复。

   第二,内容全面、科学是刑法法典化的实质要求。韦伯眼中的实质理性是立足于某一信念、理想的合理性,为达此目的可不考虑其他的因素。[43]对于刑法的法典化而言,“实质理性”要求刑法典在内容的设置上力求全面、科学。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刑法典必须有一个合理的立法理念。该理念是整个刑法典的核心,对刑法典的立法起提纲挈领作用。就中国的现实而言,刑法的法典化应强调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的有机结合,即既要注重运用刑法惩治犯罪,又要防止刑法的滥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刑法典的立法理念在刑法条文和结构中得到有效贯彻。刑法典要保证实质上的合理性,就必须在刑法典的条文和结构上较好地贯彻刑法的立法理念。这也是维护刑法科学体系和促进刑法目的实现的基本要求。

   第三,刑法修正案是除全面修订刑法典之外唯一科学的修法方式。刑法的法典化要求刑法立法必须采取法典的形式,但这并不意味着刑法典就不能修改。否则,一部固化、僵硬的刑法典必然无法适应一国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在刑法典的修正过程中,除了全面修订刑法典,刑法修正案也是一种审慎而适当的局部修法的方式。事实表明,作为刑法典的一部分,刑法修正案既能保持刑法典的完整性和统一性,又能快速应对犯罪态势和犯罪类型的变化。相反,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虽然也具有这种灵活性,但因其打破了刑法典的统一性而不能作为刑法典的修正方式。这是保证刑法典统一性的基本要求。

   因此,一部形式合理、内容全面、科学的统一刑法典,能实现刑法典的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有机结合,从而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刑法典的价值,其应当成为当代中国刑法法典化的目标。

   

   三、中国刑法法典化的内外策略

   要实现中国刑法法典化的目标,合理的策略至关重要。在当前情况下,应着重采取以下两方面的策略:

   (一)中国刑法法典化的外部策略

边沁曾言:法律的改革应着重改变法律的形式,即制定和编纂法典。[44]中国刑法要实现法典化目标,首先应从外部入手,实现刑法典在形式上的统一。这方面突出的问题,是需要将目前中国唯一的单行刑法(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尽早纳入刑法典。一方面,它的存在破坏了中国刑法典体系的完整性。法典作为法的体系化存在,具有高度的普遍性、确定性和完整性;其有利于公民学法、知法、守法和司法机关适用法律,以更好地实现刑法的规范、指引和评价功能。但《决定》却存在于刑法典之外,是刑法典完整体系之外的刑法法律规范;这是对刑法典完整体系的破坏。[45]另一方面,它的存在导致了中国刑法典体系的不统一。从内容上看,《决定》在对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修正的同时,增设了新的犯罪——骗购外汇罪,但并未明确该罪在刑法典体系中的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曾在其编审的刑法汇编中,将骗购外汇罪纳入刑法典,放在刑法典第191条之后。[46]这反映出立法工作机关将该规定纳入刑法典的主张,但这种处理方式毕竟还不是立法。中国应将《决定》纳入刑法典。至于具体的完善方式,则既可以采取刑法修正案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全面修订刑法典的方式。同时,在今后的刑法修改与完善过程中,立法机关应当坚定地坚持刑法法典化的方向和原则,而不宜以犯罪治理的专门需要为由,制定诸如环境刑法、食品安全犯罪刑法、经济刑法、反贪污贿赂法等单行刑法。

   (二)中国刑法法典化的内部策略

   外部策略只能解决中国刑法法典化的外在形式问题。除此之外,中国刑法的法典化还应注重采取以下内部完善策略:

   第一,适度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的态势通常会发生两种不同的变化:一是新的犯罪类型不断出现,即一些过去未曾出现或者虽曾出现但危害不显著的行为,因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大量涌现或者社会危害性日益显现;二是部分原有犯罪不断弱化,即一些过去经常出现且被认为危害严重的犯罪,因社会环境的变化而较少出现或危害明显降低。在这两种变化中,对前者应考虑刑法的补充性和调整范围的不完整性,侧重采取适度犯罪化的做法,即根据行为的现实危害、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状况和法律制度的配套情况,有选择地将一些严重危害民生的行为予以犯罪化;[47]对后者则应侧重采取非犯罪化的做法,适时地把一些过时的、不宜再处罚的行为从刑法典中予以剔除,及时调整法定犯罪圈的大小,以免侵犯或不适当地限制公民的权利和自由。[48]当然,无论是犯罪化还是非犯罪化,都应当坚持法治的原则和刑法立法的基本理念。惟其如此,刑法典才能保持强大的生命力,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法典价值。

   第二,适当完善现行刑法典的结构。刑法典结构的科学性是刑法法典化的重要要求。从科学化的角度看,中国现行刑法典需注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结构:一是适当扩充刑法典分则体系。这集中体现在国际犯罪类型方面。从刑法保护的法益类型上看,中国刑法典对侵犯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和国家法益的犯罪,都有较为系统的规定。但对侵害全人类法益或国际法益的犯罪,则只有一些零星的规定(如第121条规定的劫持航空器罪)。从履行相关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和完善刑法典分则体系的角度,有必要在刑法典分则中增设“国际犯罪”专章,明确规定海盗罪、种族灭绝罪、侵略罪等与国际法益相关的罪行。当然,考虑到国际犯罪所侵害的法益与其他各章犯罪所侵害的法益,在性质和类别上有所不同,可将其放在刑法典分则体系的最后。[49]二是适当整合并增设部分章节。合理的内部结构既是刑法典的形式理性要求,也是刑法典实质理性的贯彻。对此,应适当整合并增设部分章节,以合理调整刑法典的总则和分则结构。而根据中国的现实需要,刑法典应侧重以下两个方面的结构调整:(1)在刑法典总则结构方面,应将“刑法适用范围”、“正当行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独立成章,[50]增设“保安处分”专章和“罪数”专节,以突出并扩充相关章节的内容;同时将“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节名更改为“犯罪的停止形态”,以方便将犯罪既遂的内容纳入。[51](2)在刑法典分则结构方面,应增设“恐怖活动犯罪”和“计算机网络犯罪”专节,以完善这两类犯罪的刑法惩治;将“危害国防利益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合并为“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罪”专章;将“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合并为“职务犯罪”专章,以突出同类客体;同时贯彻章节制,在刑法典分则每章之下都设节,以合理平衡刑法典分则的章节结构。

   第三,适时全面修订刑法典。应当根据社会形势变化和刑事政策调整的需要,及时全面地修订刑法典。目前中国刑法典的修正主要采取的是刑法修正案的方式,这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但客观地看,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和刑事政策的调整,全面修订刑法典也将是未来必要的选择。一方面,随着法治的发展和进步,刑法观念也不断更新,这对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都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对此只能采取系统修订刑法典的方式。另一方面,从技术的角度看,当刑法典结构需要作重大调整时,系统修订刑法典是最有效、最全面的方式,否则既难以对刑法典的相关章节进行整合,更难以对其作章节顺序上的调整。[52]

   

   四、结语

“中国的法典应当既是现代化的,又是中国化的”。[53]中国刑法的法典化道路是历史与现实的共同选择。中国既要借鉴国外,特别是与中国法律传统相近的大陆法系国家立法的成功经验,走刑法法典化的道路,又要结合中国自身的文化传统和法律需求,立足于法典的价值,逐步推进刑法的法典化。以此为基础,中国刑法体系的规范化、统一化和科学化程度都将得到进一步提升,进而逐步推动中国整个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完备。而在中国法律体系尚未完备、完善之前,中国刑法的法典化也是促进中国刑法体系改革、推动刑事法治建设和提升现代法治水平的重要途径。

   

   【作者简介】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法学院教授。

   【注释】

   [1]参见严存生:《对法典和法典化的几点哲理思考》,《北方法学》2008年第1期,第7页。

   [2]参见赵秉志:《刑法改革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

   [3]参见前引[1],严存生文,第7页。

   [4]转引自于语和、董跃:《〈法经〉与〈十二铜表法〉之比较研究》,《南开学报》2000年第4期,第90页。

   [5]参见李秀清:《法律移植与中国刑法的近代化——以〈大清新刑律〉为中心》,《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3期。

   [6]1950年,在原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的主持下,中国开始了刑法典的起草准备工作,并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共157条)。参见高铭暄、赵秉志编:《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上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6页以下。

   [7]参见赵秉志:《中国刑法的百年变革——纪念辛亥革命一百周年》,《政法论坛》2012年第1期,第123页。

   [8]参见高铭暄、赵秉志:《中国刑法立法之演进》,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2页。

   [9]参见前引[2],赵秉志书,第5页。

   [10]参见赵秉志主编:《新旧刑法比较与统一罪名理解与适用》,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第9页。

   [11]王汉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人大工作通讯》1997年第z1期,第38页。

   [12]此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除此之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先后于1999年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2000年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11年通过了《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其中,《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是宣示性的,并未对相关犯罪作具体规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主要是明确侵犯互联网安全行为的法律适用;而《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则是关于反恐怖工作的刑法适用及资产处置程序等问题的规定,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单行刑法。

   [13]黄京平:《如何适用刑法修正规范》,《检察日报》2004年3月11日。

   [14]同上。

   [15]参见柳忠卫:《刑法立法模式的刑事政策考察》,《现代法学》2010年第3期,第48页。

   [16]参见封丽霞:《法典编纂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0页。

   [17]参见前引[15],柳忠卫文,第49页。

   [18]陈兴良主编:《刑法理念导读》,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页。

   [19]李洁:《遏制重刑:从立法技术开始》,《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年第3期,第48页。

   [20]参见张明楷:《刑事立法的发展方向》,《中国法学》2006年第4期。

   [21]参见孙力、付强:《对我国刑事立法模式的反思与重构》,载戴玉忠、刘明祥主编:《和谐社会语境下刑法机制的协调》,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34页以下。

   [22]参见杨辉忠:《我国刑法修正案实践与思考》,载上引戴玉忠等主编书,第68页以下。

   [23]纵使长期分裂,人心仍趋向统一;即使是流亡的朝廷,仍以统一为职志。参见黄仁宇:《赫逊河畔谈中国历史》,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6页以下。

   [24]参见封丽霞:《偶然还是必然:中国近现代选择与继受大陆法系法典化模式原因分析》,《金陵法律评论》2003年春季卷,第148页。

   [25]前引[1],严存生文,第6页。

   [26]参见赵秉志、袁彬:《建议将惩治外汇犯罪决定纳入刑法典》,《法制日报》2012年2月22日第12版。

   [27]参见[英]阿兰·沃森:《法律移植论》,贺卫方译,《比较法研究》1989年第1辑,第61页。

   [28]参见周倍良:《也许正在发生——〈大陆法系〉书评》。

   [29]参见刘兆兴:《比较法视野下的法典编纂与解法典化》,《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第1期,第49页。

   [30]参见黄京平、彭辅顺:《刑法修正案的若干思考》,《政法论丛》2004年第3期。

   [31]参见刘之雄:《单一法典化的刑法立法模式反思》,《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第110页。

   [32]前引⒃,封丽霞书,第3页。

   [33]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7页。

   [34][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邓正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313页。

   [35]参见李五臻:《刑法法典化的重大意义》,《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7年第3期,第9页。

   [36]前引[31],刘之雄文,第108页。

   [3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02页。

   [38]参见黄华平、梁晟源:《试论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模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第9页。

   [39]前引[2],赵秉志书,第315页。

   [40]参见乔新生:《中国法典化之路》,《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1期。

   [41][德]马克斯·韦伯:《法律社会学》,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页。

   [42]参见倪斐:《法律形式理性化的历史逻辑及其经验启示》,《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第592页。

   [43]同上。

   [44]转引自何勤华:《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07页。

   [45]参见前引[26],赵秉志等文。

   [46]参见郎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88页。

   [47]参见赵秉志:《中国刑法改革新思考——以〈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为主要视角》,《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第98页以下。

   [48]参见尹东华、谢焱:《从四个方面完善刑法修正案立法模式》,《人民检察》2009年第12期,第62页。

   [49]参见赵秉志:《当代中国刑法体系的形成与完善》,《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第7页以下。

   [50]参见赵秉志:《关于完善我国刑法典体系和结构的研讨》,《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4期。

   [51]参见前引[2],赵秉志书,第339页以下。

   [52]关于刑法典分则章节的顺序,笔者曾进行过专门而系统的探讨。参见赵秉志:《关于完善刑法典分则体系结构的新思考》,《法律科学》1996年第1期。

   [53]Roscoe Pound,The Chinese Civil Code in Action,Tulane University,1955,p.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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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法学研究》201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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