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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应松年教授建议修改《行政复议法》 避免行政机关“自

发布时间:2015-07-13      来源: 法治政府网    点击:

法制晚报:应松年教授建议修改《行政复议法》 避免行政机关“自己当自己法官” 应设立专门复议委员会
法治政府网 | 时间: 2013-04-01 19:33:09 | 文章来源: 中国政法大学

1999年,《行政复议法》出台,但每年复议案件仅有7万余件,比行政诉讼案件要少。不少老百姓都认为,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己给自己复议,不能保证公平和公正。

近日,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应松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我国《行政复议法》经过14年的发展,目前面临修改。而修改中最为重要的是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应松年建议,行政复议委员会应由二分之一以上来自社会的法律专家和其他领域的专家等组成,以确保其能够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

现实状况

7年间行政复议案件达22万件

简单地说,行政复议就是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议。当行政纠纷出现的时候,除了诉讼之外,还有行政机关自己来解决这些问题。行政复议的特点是:效率高、免费、方便老百姓。

我国大约在上世纪50年代就提到行政复议,但是范围很小。1957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出台时,明确表示当事人如果对治安案件处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但是不能提起诉讼。这有当时的历史原因。

我国1989年通过了《行政诉讼法》,1990年通过了《行政复议条例》,由此建立了行政复议制度。据统计,从1991年到1997年,行政复议案件达到22万件。

1999年,《行政复议法》出台,专家在该法出台时提出,行政复议制度是用来解决行政纠纷的,因此必须公正,这是解决纠纷的核心和灵魂。

现行复议有“自己当自己法官”之嫌

应松年称,《行政复议法》出台后,每年复议的案子只有七万余件,比诉讼案件要少。

专家认为,现在解决行政纠纷的行政复议制度,是依靠行政机关内设的法制办、复议处、复议科来解决,也就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人来解决,有“自己当自己案件法官”之嫌,这是修法的难点之一。

行政复议应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做到“准司法化”,也就是说,要求行政复议要做到像司法一样公正。

修法建议 复议委员过半应来自社会

应松年称,要解决行政复议“自己给自己案件当法官”的问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办法,设立一个“行政复议委员会”,应规定行政复议委员会50%以上的委员必须是社会人士,这样让老百姓比较放心。可喜的是,国务院法制办已经进行了很多试点。

同时,原来的《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公民提出的复议申请实行书面审理,不公开审理,这个也需要修改。行政复议委员会要想做到公正,就要将复议过程公开,要有辩论的环节。此外,还要引入司法里面的一些制度,比如回避制度等。

应松年说,行政复议委员会并非所有机构都设立,他建议一级政府设置一个复议委员会,集中解决行政复议案件。如果垂直领导的一些部门,专业性较强,可以在上级复议。

行政复议委员会不应该当被告

行政复议过程中,要允许复议机关调解纠纷,这样有利于纠纷早一点解决,但是不能用权力去压制对方,也不能牺牲国家利益。

那么,复议以后,如果当事人不服,又提起诉讼,应由谁来作为被告?

原来的《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机关做出的决定是维持原决定的,那么还是以原来的机关当被告;如果复议机关做出撤销或者改变决定的,那么以复议机关作为被告。

为此,应松年建议,修改后的《行政复议法》,如果确定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那么行政复议委员会不应该、也不可能当被告,而应仍由做出原行政决定的机关作为被告。

延伸阅读 英国行政裁判所 每年“消化”几十万起纠纷

世界上其他国家如何规定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在欧美国家广泛存在。欧美国家通过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公正性以取得老百姓的信任。

1.英国:很早就设置行政裁判所,要求当事人在行政裁判所解决不了纠纷时再去法院起诉。英国的行政裁判所一年接收案件多达几十万件,但是经过“裁判”后,再提起诉讼的只有一个零头,几千件。法院只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就可以了。

2.美国:设置行政法法官专门裁决行政性案件。行政法法官隶属于行政系统,但其奖惩任免全部由州人事部门独立管理,甚至设立独自的行政法法官办公室。据统计,美国行政法法官能够解决80%以上的行政争议。

3.韩国: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行政复议制度,成立国务总理行政审判委员会,规定委员会一半以上都是外面请来的,不是行政系统的,以确保委员会的中立和公正性。

原文链接:http://www.fawan.com.cn/html/2013-03/19/content_418094.htm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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