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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论纲(一)

发布时间:2015-04-26      来源: 法治文化家园 微信号 fazhiwenhu    点击:

 

 李德顺  法治文化家园
 
摘要: 法治文化不是一个部门性的二级文化概念,而是一个社会整体性的一级文化概念。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必然要有自己的法治文化,法治本身就意味着一种特定的社会文化类型、文化体系,即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法治为核心,以民主为实质的社会文化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文化,是指以依法治国为原则、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的法治理念,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得到充分贯彻,以法治为特征的物质文化、政治文化、精神文化的全面生成。

关键词: 法治 民主 文化 法治文化

作者:李德顺,哲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重新崛起的中华民族,要用自己的心灵和双手,建设起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国家,这一点已经成为人心所向、大势所趋。

  在奋力实现经济和各个实务领域现代化的同时,不能不同时关注和探索生长于其上、渗透于其中的政治与文化领域的现代化问题:具有悠久历史的中华文化,如何通过深刻的自我改造和转型,成为立足新的社会基础,反映新的时代要求,缔造新的生活方式的先进文化?这个问题日益迫切地摆在我们面前,需要作出认真的思考和回答。

  为此,本文试就法治文化概念的含义和意义作一些初步的探讨,并把它作为一个总体性的、代表我国未来文化建设方向的基本理念提出来,以期引起关注和讨论。

  一、法治文化的提出

  法治文化不是哪个人拍脑袋想出来的,而是首先由生活和社会发展实践所提示,并经过许多人以各种方式不约而同的论述,才使它成为一个传递时代声音的理念。

  什么是法治文化?法治文化的意义,就是要从文化的视野来展望法治。因此既要知道什么是法治,也要知道什么是文化。对文化理解的广狭深浅,必然影响看待法治的视角是广还是狭、层次是高还是低。

  首先,在我们的语境中,文化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文化,即从哲学层面上界定的文化,是相对于自然、天然、原初的状态而言,指人类改造世界使之符合人的本性和尺度的全部方式、过程及成果的总和。用梁漱溟先生的话说,“文化就是吾人生活所依靠之一切……文化之本意,应在经济、政治,乃至一切无所不包。”或依美国学者克鲁柯亨和凯利所说,“文化是历史上所创造的生存式样的系统”。总之,文化是指最终凝聚为人的生活样式的东西。文化的形式多种多样,极其繁复,但作为人类特有的生活样式,文化却有着普遍的、不变的本质和取向,这就是“人化”,即人类改造世界使之符合人的本性和尺度;同时,这种“人化”也适用于人自身。“人的人化”即“化人”——用人类改造世界的物质精神成果去哺育人、塑造人、提升人,从而使人成为现实(社会、文化)意义上的真正的人。“人化”和“化人”的全部样式和成果,就是广义文化的实质和核心。这一实质和核心存在、生长、渗透、表现于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所有形式和所有层次之中,构成了人们一切行为的内在特质和取向。

  狭义的文化,则是相对于经济、政治等而言,特指精神生活领域的文化,即社会精神生产和精神生活的方式、过程及其成果,例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科学、教育、新闻出版、大众传播、文博事业、文体活动、休闲娱乐等。简言之,狭义的文化即是指人的文字、语言、符号、精神化的生活样式。

  广义文化是以内容为所指的一个总体性的概念,狭义文化是以形式为所指的一个部门或领域性的概念;广义文化是个普遍性的概念,狭义文化是个特殊性的概念。

  其次,从文化的高度观察法和法治,包含上述两个层次。不论广义还是狭义,文化考察的共同点,是注重法与人们生活样式及其历史传统的联系,注重法所体现的深层价值理念及其思维方式,注重法的整体建构及其社会条件、过程和效应等。而两个层次之间的不同点,则往往表现为它们有不同的关注视野和重点,引导出不同的研究思路。

  近年来国内关于法的文化研究日益兴起,形成了一批重要的学术科目和理论概括,如“法文化”、“法学文化”、“法律文化”、“法制文化”、“法治文化”和各个司法部门的专业文化(“法官文化”、“律师文化”、“法庭文化”等)。这些基本上是由法学界提出的拓展型概念和命题,反映了我国法学学科正在走向与人文学科密切结合的开放性研究,更反映出我国法治建设势必向文化建设层面提升的历史要求。但上述关于法的文化研究,大多还处于对文化的狭义理解层次,表现为总体上还是单纯在法的范围内谈文化,较多地注重法学理论或法律文献自身的思想、语言及其历史发展研究;对于涉及社会现实的研究,则局限于具体的实践形式,保持了部门分列的研究方式,尚未针对社会现实形成整体性的、统一的文化理念及其表达形式。因此这些研究难以在法学和司法领域之外产生更大的影响,未能在更广泛的社会层面引起应有的共鸣。

  如今,我国已经义无反顾地做出了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历史性的重大抉择。要充分理解和贯彻这一历史性抉择的深刻涵义和深远意义,就需要有一个全面的、历史的视角,有一个广义文化的眼光。

  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必然要有自己的法治文化。顾名思义,法治文化是指实现了法治的国家和社会所具有或应具有的文化。也就是说,在这样的国家和社会里,法治本身就意味着一种特定的社会文化类型、文化体系。它是从国家社会的整体面貌和文化性质上,把法治看作一种基本的、普遍的“生活样式”,而不仅仅是某个领域或某个层面的特殊职能。在现实形态上,法治文化是一个经济、政治、社会一体的文化体系。法治文化当然包含、但不能归结或等同于“法学文化”、“法律文化”、“法制文化”、“刑罚文化”、“诉讼文化”和各个司法部门的专业文化等。总之,它不是一个部门性的二级文化概念,而是一个社会整体性的一级文化概念。

  再次,从广义文化和社会整体的高度理解法治,根本在于把握它与“人治”相区别的意义。在传统的观念中,往往从狭义文化的层面,把法治和人治看成仅仅是社会治理的两种不同方法或手段,认为它们可以彼此结合或交互采用,其功能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等等。这些说法是仍然停留于人治的视角看待法治的表现。

  从广义文化的高度则必须指出:人类的文化现象虽然极其复杂多样,但从国家和社会政治的角度看,迄今为止却只有两种基本的类型:人治的和法治的。法治就是针对人治而言的。法治还是人治意味着两种完全不同的政治体系和文化本质,它们之间是互相否定、二者择一的社会样式。非法治即人治,此外无他。

  我国两千多年的政治文化传统,总体上属于一种人治主义,即人治文化。而我们将要建立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首要的和根本的涵义,就在于它是指与两千多年的人治主义传统相区别,而与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一致、相配套的主导文化体系。换句话说,我们所要的未来社会主义文化,将是一个以法治而不是以人治为实质和特征的、新型的文化体系。只有上升到这个高度来理解法治和法治文化,我们才能更充分地意识到它在理论和实践上的深度、广度和难度,也才能更充分地意识到实现它的历史迫切性和巨大意义。

  最后,胡锦涛曾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那么,法治文化也应该看作是社会文化进步发展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的标志。放眼人类文化文明发展的历史、特别是近现代文化文明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充分理解我国文化文明现代化建设的性质和任务,那么就不难相信,法治文化是未来中国的先进文化。

  二、法治文化的核心和本质

  法治文化是以法治为核心的文化体系,它的全部文化特征都围绕着法治的社会结构和功能展开。因此,理解法治是理解法治文化的起点。

  第一,法治与法制既有关联,又不完全等同。法治的本意是“法的统治”(rule of law),而不是“使用法律手段进行统治”(rule by law)。就是说,法治意味着唯有法才享有最高的政治权力和权威,任何个人和团体都不得超越其上;特别是执政者、治理者的管理行为,必须处处以法律为根据,才能够合法而有效。简言之,法是“依”法治国的“根据”,而非“以”法治国的“工具”。

  法制则不同。法制是指在任何社会都可以建立的制度化法律法规体系。法制可以在人治体系下建立,属于人治的体系,也可以在法治体系中建立,属于法治的内容。作为法治体系内的组成部分时,法制是法治所要实现的一套制度体系本身,法治则是它的全面建设、实施和兑现。这是一种理想的状况。而历史的事实往往是,法制并不意味着法在实际上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更不意味着法必然与民主有不可分割的联系。相反,它有时却意味着法仅仅是当政者手里的一个治理工具而已。在我国历史上,一度出现过的法家政治和某些法制实践的状态就是如此。

  法治与法制两种关系区别的根基,就在于以人治还是以法治为前提。

  第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法治的理解经历了一系列深刻而重大的变化:首先是结束了“文革”时期以无法无天为荣的局面,重新重视法制,强调以法治国;20年后,十五大将法制变为法治,将以法治国变为依法治国,并正式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到了十六大,则进一步提出了贯彻“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相统一”原则的问题……

  从“无法无天”到恢复法制,无疑是一次历史性的拨乱反正;而从法制到法治,则是一个质的飞跃。这一正在进行中的飞跃告诉我们,如何准确、全面地把握和贯彻法治的精神实质,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一个具有挑战意义的新问题。

  第三,法治与人治相区别的根本特征,在于法治本质上是民主的形式化、程序化、规范化落实。民主是法治的本质。因此,理解民主是理解法治文化的关键。

  民主,是在社会共同体或群体内部,人们之间平等结合,享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并就公共性的价值选择做出决策和评议的社会生活方式。一般意义上的政治民主,有两大前提和三项规则。两个前提是:(1)民主的主体性规定,即民主总是一定共同体内每一个成员的权力和责任。不在这个共同体之中的人,不是这一民主的主体;(2)民主与价值的相关性,即民主只适用于共同体的价值判断和选择,对于非关共同体价值的问题,比如属于事实、知识、科学、真理的判断问题,或纯属个人而与他人无关的事情,就不需要民主,也无从实行民主。

  著名的民主三规则是:(1)多数人决定;(2)保护少数;(3)程序化。民主的程序化原则意味着,事关民主的一切都要通过相应的制度、规则、程序等加以落实和实现,即必须法治化。民主与法治不可分。社会主义的民主呼唤法治,也就是要求:将全体人民的主体权力和责任以规范化、程序化的形式固定下来,以得到普遍、长期、稳定的实现。没有法治的保证,民主将成为一句空话,其结果不是演变成无序化的动乱,就是倒退回专制。健全法治是制度文明现代化的最明显标志。

  人治是专制制度的基础和遗产,法治是民主制度的产物和旗帜。人治和法治的根本区别,当然不在于国家和社会是否终究要由人(永远不可能没有人)来治理,也不在于是否建立了法制,而在于是否“依法”治理,最终在于一切法律法规和治国原则本身究竟是体现着谁的利益和意志。凡属最终以统治者个人或少数人的利益、意志为转移的,就属于人治;而最终取决于共同体或全体公民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的,才可能成为法治。

  第四,基于上述分析,可以将法治文化一般地描述为: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法治为核心,以民主为实质的社会文化体系。

  作为一个文化体系,法治文化有一个一以贯之的精神实质,即“法治精神”或“法治理念”,集中表现为对民主程序化、规范化的规则体系的高度重视、充分尊重、不懈追求、科学构建、自觉恪守、坚决维护。人们普遍依此而行动的生活样式及其社会成果,便打造或展示为现实的法治文化体系。

  第五,社会主义的根本性质决定了必须要以实现法治为自己的政治文明形态。对于社会主义制度来说,民主与法治更不可分,法治应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化、程序化、规范化表现,是民主普遍实践化、操作化的落实形态。我国提出依法治国,就是要遵照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和意志,遵照全体人民共同认定的规则和程序来管理国家。这是人民当家作主即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和本质体现,法律至上就是人民至上在实践中的体现。总之,法治是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法治应该看作是社会主义政治的本质属性和必要特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文化体系,是指以依法治国为原则、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的法治理念,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得到充分贯彻的展开和体现。其中,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一致的民主政治,是这一法治文化体系的本质之所在。而围绕这一本质展开的各项条件、措施和效果,如市场经济基础稳固、秩序健全,法治化的制度和体制设计到位,社会治理方式和程序改善,司法体系完备高效,公民普遍法律意识和素质养成,公民的权利义务充分实现,公平正义得以伸张,社会秩序合理稳定,道德风气不断提升,社会呈现和谐发展的良性局面,等等,即以法治为特征的物质文化、政治文化、精神文化的全面生成,则是这一法治文化体系的具体要求和现实标志。

  第六,法治文化作为一种基本的文化样态,既有人类历史的共同必然性、普遍性,也有各个国家民族等主体的具体现实性、特殊性。换句话说,就是全球的法治文化“有共同的核心和实质,没有统一的具体模式”。

  一些西方国家,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从其民主人权等理念出发,打造了一套资本主义的法治体系,形成了一种西方的法治文化。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上,依据民主和人权等理念,也必然要打造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形成自己的法治文化。二者之间就既有共同性,也有差异。共同性的根源在于,上层建筑必须适合经济基础,社会意识必须反映社会存在,文化必须以人为本,并在生活实践中不断地形成和积累,民主与法治不可分,有什么样的民主就有什么样的法治,等等。在这些必然性面前,中外法治文化的形成遵循着相同的逻辑,因此具有许多深刻的共同点和可比性。在共同点上,西方先发实践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对我们都有宝贵的借鉴意义;在可比的方面,则要求社会主义的法治应该有更高的标准,比资本主义的法治更自觉、更科学、更合理、更充分和更先进。差异性的根源则在于,文化是主体性的生活样式和价值体系,多元主体之间的差异和个性必然造成文化的多元化和特殊性。由于在自然和社会环境、历史传统、实践的条件和过程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必然造成中外法治文化之间有许多不同点和不可比性。不同点和不可比的方面意味着,我国法治文化的形成,必须是从自己的国情实际出发,独立自主,实事求是地发展创新的成果,而不是、也不可能是简单照搬和机械模仿别人的结果。所以,坚定不移地走自己的法治化建设之路,是我们的正确选择。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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