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研究 宪政 行政 廉政 司法 法院 检察 监察 公安 理论
社会经济 社会 经济 国土 环保 文教 医药 养老 三农 民法
律政普法 律政 评论 话题 访谈 普法 案件 公益 资讯 维权

【视点】以统一立法来应对大数据时代的隐私黑洞

发布时间:2015-04-25      来源: 支振锋 法律博客    点击:

 

 

大数据给人类带来了福音,但也带了隐忧,从国家安全风险、意识形态操纵,到网络欺诈犯罪、个人隐私侵犯,无不受其困扰。

 

文 | 支振锋

来源 | 支振锋的法律博客

 

利弊总是相伴,苦乐往往相依。大数据催生信息时代新纪元,但人们在享受种种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史无前例的隐私泄露风险。与人类历史上任何阶段都不同的是,大数据时代没有“隐士”,即便不与世界发生任何联系,匿身世外桃源,甚至如鲁滨逊一般荒岛漂流,也无法逃过高分辨率卫星的捕获,再通过虚拟但却真实的朵朵白“云”,供世界各地的信息饕餮们抓取。

 

大数据给人类带来了福音,每一个人都是大数据的使用者,能源、气象、医疗、购物、旅行、学术、舆情直至宏观政治经济治理,几乎每一个领域都从大数据中受益。但大数据也带了隐忧,从国家安全风险、意识形态操纵,到网络欺诈犯罪、个人隐私侵犯,无不受其困扰。尤其是对普通民众而言,人类前所未有地“透明”,就连国家领导人都不能避免侵扰。无论是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等信息隐私,通话或者文字聊天的通信隐私,家庭、工作单位地址等特定出入场合的空间隐私,以及个人生物数据或者行为特性的身体隐私,在大数据面前,都几乎是不设防的堡垒。根据相关方面统计,早在2011年,全球网络犯罪在个人隐私方面造成的损失,就能够达到全球经济总量的0.008%-0.02%。而“棱镜门”和斯诺登事件,又提醒我们,某些超级大国更是正在成为信息世界的“老大哥”,制造对全球公民进行监视的“数字圆形监狱”。

 

在我国,2013年的一份报告指出,因为个人信息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达196.3亿元。仅在2011年“黑色12月”一个月,中国互联网就集中爆发了一系列严重的网络个人信息泄露事件:21日,国内最大的程序员网站CSDN数据库保存的约600万用户注册信息被黑客泄露;22日,深圳上万名新生儿资料被泄露;25日,国内知名社区网站天涯社区宣称部分用户隐私遭窃,涉及用户数量达4000万;27日,美团网、京东商城等网络购物网站确认系统存在漏洞,部分用户注册信息泄露;29日,广东出入境政务服务网泄露了包括真实姓名、护照号码等信息在内的400万用户资料。而在去年10月,如家、汉庭等被曝光有2000万个人开放信息被泄露;12月,“12306系统”被曝光泄露了约13万条真实的用户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邮箱、手机和密码等重要隐私;接着就是130万硕士报名信息被泄露。其他还有诸如小米、携程,以及美国苹果iclound等,都曾发生大规模个人隐私信息外泄。就连中国最大的安防企业,都被曝光存在安全隐患。

 

智慧交通、智慧购物、智慧医疗、智慧物联、智慧金融……大数据时代,我们的个人隐私信息不仅正在成为他人牟利的工具,也将我们自身置于透明和不安全状态之中。正是由于个人隐私信息的泄露,许多人不仅遭受着骚扰电话、垃圾短信和垃圾邮件等垃圾信息的侵扰,还面临着网络诈骗和犯罪分子的虎视眈眈。大数据时代的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前所未有地紧迫和和重要,并引起了所有人的不安和重视。

 

实际上,个人隐私保护早就引起了全世界的广泛关注。1890年,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布兰代斯等人就发表《论隐私权》论文,进入网络时代之后,隐私保护更是得到各国的重视,仅美国就有几十部相关立法。除了每一位公民自身的谨慎外,更重要的是要靠国家的立法。传统上,我国宪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三大诉讼法、刑法修正案(七)、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都直接或间接有关于个人隐私保护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出台了一系列规定。近年来,执法部门也加大了对涉及公民信息问题的犯罪,2012年公安部门曾开展专项行动,仅仅一年多时间,全国共抓获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方面犯罪嫌疑人4115名,查获被盗取的各类公民个人信息近50亿条,破获绑架、敲诈勒索、电信诈骗等犯罪案件近10000起。但为什么仍然网络诈骗、犯罪猖獗,公民网络隐私频遭严重泄露呢?

 

这一方面固然有公民个人网络隐私保护意识不强,无意间泄露隐私的问题,也有相关电信运营商、电商及其他互联网企业责任心不强,帮助甚至参与泄露公民个人隐私的因素。而重要的原因,仍然在于立法的不统一和责任的不明晰。除了相关法律对传统隐私的保护外,我国涉及互联网隐私的骨干法律主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出台的《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其他主要是国务院的《电信条例》以及工信部2013年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央行2010年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工商总局2014年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虽然是法律,但颁布已经15年,因此过于原则和陈旧,可操作性不强,而其他除《电信条例》系国务院行政法规外,全部都是部门规章,法律层级不高,效力不强。

 

整体上看,关于互联网隐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也缺乏衔接,相互之间不乏冲突和矛盾。而司法机关由于自身性质的原因,迄今为止在此问题上也相对保守和被动。这就导致现行法律对公民个人网络隐私保护力度不够、可执行性不强、最终效果也不佳。尽管不少市场主体频发严重的个人隐私信息泄露事件,但却极少听说有什么追责或惩罚。

 

大数据是科技发展的趋势,隐私泄露也是人类面对的难题。不仅要有与时俱进的立法应对,更重要的是这些立法要能够形成衔接和体系,尽快形成统一的互联网隐私保护法律体系,才有可能彻底堵住信息泄露和隐私黑洞威胁。

 


(责任编辑:郑源山)

友情链接: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网  |   中国法学会  |   国家信访局  |   政协全国委员会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京师刑事法治网  |   财政部  |   基层法治研究网  |   中国法院网  |   新华访谈网  |   国务院法制办  |   审计署  |   最高人民法院  |   中国法理网  |   司法部  |   公安部  |   天涯社区法治论坛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  |   新华网  |   刑事法律网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共建单位: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