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人看来,许多职业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的。比如神父对于忏悔者,宗教忏悔制度的设置,是一种很好的排解机制。忏悔者能向神父毫无保留地说出隐藏在自己心中的秘密,是居于一种高度的信任。如果一位神父在听忏中惊讶地发现,在自己教区中居住了几十年大家都公认为好人的约翰先生原来是一位畏罪潜逃的杀人犯时,他所能做的,就是传递上帝的旨意,并希望他能自己到警察局自首,以卸下压迫自己心灵的包袱。至于当事者去不去,是他的自由,无论如何,神父是不能也无须到警察局去举报的,这是他的职业要求。如果他做了,这不仅是他个人信用的破产,也将是教会信用的破产。
西班牙刑事诉讼法典第416条规定:“免除律师就其因辩护而了解的事项在刑事诉讼中作证的义务。”
秉承了大陆法系许多优良传统的日本刑事诉讼法也在第149条中规定:“医师、牙科医生、助产士、护士、律师、代办人、公证人、宗教在职人员或担任过这些职务的人,对由于受业务上委托的而得知的有关于他人秘密的事项,可以拒绝作证。”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53条规定:“律师、专利代理人、财会师、宣过誓的查帐员、税务顾问和税务全权代表、医生、牙科医生、药剂师、助产士,对于在行使用权职务时因信赖被告知或知悉的事项,有权拒绝作证。”
类似的立法规定,林林总总,但仍贯穿着一个基本的立法意图:这些职业的从业人员因职业的关系和委托人的信赖而获悉的秘密,有拒绝在法庭上作证的特免权。即使他们所知悉的秘密是案件定罪量刑的关键,控方也不能强迫他们在法庭上作证。
在国家至上的威权主义法律价值观中,父亲指控儿子和律师出卖当事人被认为是一种理所当然的义务了。因为亲情和职业道德都无法对抗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所以法律要求他们作证。
这种价值取向不仅存在于上层建筑中,在多年的教育与薰陶中,大部分的老百姓在他们的潜意识中也接受了这种观点。因为在我所发起的讨论中,绝大多数非法律职业的发言者坚持律师有举报的义务,而且他们认为这不是一种出卖,而是一种因正义而显高尚的举动,有少数人甚至认为律师可以利用职业上的优势诱使当事人说出更多的秘密,协助侦查机关破案。
笔者认为,国无信不立,无信之国,比无法之国更为可怕。
父亲拒绝在法庭上指证儿子有罪和律师拒绝透露其当事人的违法信息,其结果固然可能导致一些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公共安全因此而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但是,比起父亲在法庭上指控儿子,律师举报其当事人,牧师向警察举报忏悔者,其所带来的亲情的异化、职业道德的沦丧、社会信用的崩溃,当事人和其委托人之间的互相猜疑和提防,所付出的社会成本明显要小得多。
荷兰最高法院在一份司法报告中曾经指出:任何人能够自由地获得帮助和建议,而无须担心自己的秘密被公开,这种利益,超过于在法庭上公开有关的事实而获得的社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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