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法制建设成效很大,已经基本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但在文化法制建设领域而言,如果从1999年文化部发布了重点文化立法信息,一直到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要求“加强文化法制建设”,至如今10多年历程文化立法依然迟缓,空白点非常多。从现实发展看,国家治理理念转变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的要求,为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建设,为文化立法和依法管理文化提出了更高要求,也更加迫切。
一、多因素影响延迟文化立法进程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文化发展繁荣,不论是文化经济和还是作为政府职责的公共文化服务,都需要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对完备文化法律体系建设的需求前所未有。十八届四中全会为我国文化立法提供了新的机遇。
很长时期,我国文化立法进展缓慢,是受到多方面因素影响的结果,既有观念方面因素,也有立法实践滞后于社会发展的影响。整体而论,一方面我国成熟文化理念在探索建构中,市场因素对文化的影响越来越大,文化自信因为历史性原因没有真正确立起来。社会转型加速了文化独立空间的生成,政府如何管理文化客观上又必须走出以往单纯意识形态管理的传统思维和模式。另一方面,我国文化管理理念、管理制度相对稳定,发展格局没有大的变革的时候,严格、科学、系统做好文化立法困难重重。比如说成熟文化理念形成,一些重点文化领域问题,文化立法原则,文化立法体系等等方面,尽管有共识,但是分歧更多。
再就文化立法实践来看,政府文化管理方面成文法律少,效能层级低,与当前文化管理实践不适应。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我国立法总数约 38000 多件,其中文化立法的数量约3024件,约占整个立法的2.7%。而就不同领域的法律构成比例看,经济、 政治、 文化、 社会和生态环境五大管理领域中的法律,在全部现行法中所占比例分别为:31.5%、 52.1%、 1.68%、 7.56%、 7.56%。章可.我国文化立法的路径探究[J].学习与实践,2013(8).整个文化管理领域,如今有《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以及关联较大的《著作权法》等几部法律。最近这些年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入,我们国家正在构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文化管理体制,逐步从以往把文化管理视同狭窄的意识形态管理走出来,与文化建设的实践、与文化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文化产业的振兴发展急切需要以立法形式来推动管理法治化、科学化、制度化,避免政府过度干预,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
二、转换思路快速推进文化立法“四部曲”
建设社会主体法治国家,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完善文化立法体系就成为其中应有之义。为了更好地建立文化法制体系,完善文化立法,整体角度考量未来要跨越文化立法“四部曲”。
1.从立法次序上看,坚持“先易后难”。文化立法除了价值层面内容,法律体系设置上大家现在能取得一定共识,比如在文化产业促进与规范、公共文化事业供给举办、公民文化权益保障实现、对政府管理约束监督等方面,因此文化立法体系建设就可以侧重共识性重点领域展开。目前我国基本文化法律制度创设、整体性文化立法体系设置等方面还缺少系统性研究。在成熟的文化理念还达不成共识的情况下,文化内容相关法律立法难度就特别大。相关文化内容立法在1984年曾经启动过,但持续了多年以后就搁浅了,推动非常困难。即使最新发展的网络管理立法,从内容角度看因为内容管理母法缺失,目前也只是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而不是专门侧重内容传播的法律。根据我国社会管理实际,国家文化理念、管理制度没有大的变革,从推动实践的角度看,硬件设施管理立法容易,内容管理立法难,可以优先推动文化管理偏重硬件的领域,比如说硬件设施条件、网络建设等方面,加快《公共图书馆法》、《博物馆法》的立法进程,规范相关领域的工作。
2.从立法层次上看,着眼“前疏后密”。在文化立法屈指可数的现实条件下,文化立法体系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根据法律位阶不同,尽快制定基本法律,不能求体系化、系统化,着眼于先搭框架。比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化产业促进法》、《文化基金管理法》等。正在推进中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属于基本法,纲领性法律,具有宣示、保障、促进功能。要立足于未来法律制度完善,服务于具体部门法的制定,因此要多考虑基本理念、管理改革、制度设计、框架思路等界定厘清,为我国公共文化事业发展奠定一个整体性法律框架设计,而不追求具体操作、面面俱到,但求做好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框架搭建。
另一方面,除了尽快制定文化基本法,搭建科学的文化法律框架,也要根据文化生产传播消费的变革与融合趋势,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化产业促进法等基本法制定后,就有部门行业法的制定问题。与国外一些已经具有的文化立法实践看,今天的变革趋势就决定了有的行业部门立法就可能不必纳入视野,比如音像制品管理。国外多有关于音像制品管理的立法,今天在互联网共享平台上,内容是跨媒介、跨行业流动成为现实,终端产品“介质”早已经不是传统概念,部门立法必须考虑这种融合化传播的文化消费新特质和趋势。总之,文化立法要把不同层次法律搭配好,处理好基本法和专门法之间的关系。
3.从立法效用上看,讲求“缓急并济”。这些年文化管理领域的变革不断深化,特别是互联网颠覆了传统文化管理方式。我们急需要去探讨过去不可能涉及的新领域、新问题,比如移动传播管理问题, 除了10余年前《电信管理条例》作为电信增值服务进行管理,网络传播条例、信息传播管理办法里面有所涉及外,实际上并没有新的相关法律法规管理。针对于新兴领域进行立法,就与当下政府急需的管理需求结合在一起。比如借鉴国外成功先例,如德国就有通信与新媒体法,通过专门立法来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强化虚拟社会信息内容传播管理、保护传播使用和所有者的权利。当然强调了政府管理,也不能忽略其他领域的问题。拿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立法来讲,不仅要夯实政府文化管理权力,还要强化权益保障职责。现在行业部门管理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不能困守在近期政府文化服务内容做文章,停留在文化民生实现的层次,要着眼于“文化权”,促进文化发展等领域。据统计在64部文化领域的行政法规中,只有8部属于保障文化权益、 促进文化发展方面的立法,已经颁布的180余部网络管理法律法规中,重管理轻权益、重内容规范轻产业发展推动,要借助该部法律的颁布实施,促进社会文化繁荣、激发文化创造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