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的初冬,苏北铜山县县城的看守所检察室,窗外凛冽的北风带来冬天的寒意,从事着监所检察工作多年的监所检察科金志秀科长正在翻阅着卷宗。作为日常工作,他必须对所有的案子严把最后一道关卡,防止冤假错案的出现。这一次,一桩因强奸而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引起了他的注意,两名犯人李泉和刘雨林整日里呼天喊冤,悲愤不已,并不似其他犯人那样认罪服法。
职业的敏感促使金志秀心生疑云,他决定分别对他们二人进行提讯,核实案情。瘦瘦的李泉蓬头垢面,目光呆滞。一走进提讯室,他便“扑通”一声跪倒在金志秀面前,哀哀地哭泣着对提审人员说:“冤枉啊,我实在是冤枉!我没有强奸……”他的同案犯--仅仅18岁的刘雨林哭着交给金志秀一封信,求检察官把信交给他的父母。根据规定,金志秀打开信查验,发现上面写着这样一段话:"慈父慈母,我对不起你们,先走了。现在我被判了死刑,可我真的是被冤枉的!请你们相信我!"遗书中字字恳切,声声血泪。金志秀心中的疑云更大了:难道这桩案子中真的有冤情?
此时,距省最高法院签发对李泉和刘雨林二人执行死刑的命令已经有一个月时间,死刑可以随时执行。
毕竟是人命关天啊,何况是两条鲜活的人命!金志秀立即把自己的疑问向县检察院的张禹廷检察长作出汇报。张检察长当即找来案卷,挑灯夜战,从头到尾地细心审查案卷,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案卷中各证据之间可谓是矛盾重重,破绽百出:李泉只是在派出所承认强奸,捕后一直否认强奸;李泉没有作案时间和条件;各被告人对实施轮奸顺序的供述自相矛盾;更不可思议的是,‘案发”后,“受害人”张女还给李泉送粽子,一起看电影,不像是受害人所为。
金志秀迅速对此案展开了调查,很快弄清了案件的办理经过。
从案发到签发执行死刑命令,仅用50天1983年9月,铜山县公安局下属某派出所在审查一起盗窃案时,犯罪嫌疑人吕某供称:"82年农历端午节前,刘雨林等人在张森家弄了两个女的,听说还'玩'了人家。"此时正值"严打",流氓罪是打击对象的重中之重,当然要一网打尽!当时对于重大案件,均是由政法委牵头,公、检、法联合组成办案组,一起研究案件,定罪量刑,刘雨林等人当然也没能逃脱这种噩运。
在那么多执法机关的强势压力下,“强奸案”侦破一路顺利:9月10日至12日,派出所对刘雨林、李泉、张森、许晓江等四人进行审查,形成口供。9月13日,4名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9月15日,已参军入伍的刘辉也被追捕到案。
9月16日,县委政法委决定起诉并内定了刑期。9月17日,公安机关移送公诉,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当天写出审结报告。审结报告中写道:“1982年农历五月初二,女青年张某、常某两人去紫庄乡徐台村打苇叶,被该村男青年刘雨林、李泉、张森、刘辉、许晓江等五人留住,吃晚饭时用酒将张某灌醉。刘雨林、李泉、刘辉趁机轮奸了张某,许晓江强奸未遂。李泉还参加了以吕某为首的盗窃集团……”9月18日,中级法院向省高院报送了该案的复核报告。
9月23日,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时的中国根本就没有律师,当然更谈不上什么辩护了。庭审中,李泉只承认盗窃,不承认轮奸,其余几名被告人也均不承认轮奸行为。当日,县法院就根据县委政法委内定的刑期制作了判决书:判处刘雨林、李泉死刑,刘辉无期徒刑,许晓江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当天,刘雨林、李泉均提出上诉。
10月18日,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0月25日,省高级法院根据省委政法委的研究决定,下达刑事裁定书。
10月29日,省高级法院签发了执行死刑命令。对这起4名案犯中2人被判处死刑的重大刑事案件,从“案发”到一审判决,仅用了短短14天时间;到签发死刑执行命令,也仅用了50天时间。
弄清了办案经过,检察官金志秀反而陷入了更深的疑惑。这起案件,几乎没有经过深入的调查取证及有效的监督制约,所有的法律程序都是在走过场。由政法委来定罪量刑,更是令人啼笑皆非,根本谈不上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
依照当时的习惯,对死刑犯执行枪决时,首先要召开公判大会,将死刑犯游街示众,再执行枪决。县政法委为了配合“严打”造大声势,要等待另一个死刑犯执行死刑的命令下达后一起执行。没想到这种本来堪称陋习的做法却在无意之中为雪洗冤案、挽回两条无辜的生命赢来了无比宝贵的时间。
张禹廷检察长在得知案情后,并发现了这起案件的诸多漏洞。他决定再一次提审,将案子弄个水落石出,几名被告人在又一次的提审中,不约而同的“供述”都指向一个事实,即派出所曾对他们实行过严刑逼供,他们在公安机关的供述都是在情急之下屈打成招、胡编乱造的。
被害人张女也明明白白地说道,她的“证言”是在办案人员逼迫、诱证之下违心提供的,根本就不存在轮奸之事。当晚,在张森家,只是几个人瞎起哄,刘雨林抱抱张女并亲了她一下,被她一巴掌打开了。
张禹廷检察长陷入了沉思!此案的批捕起诉,都是他一手签发的。由于"严打"期间案件多得惊人,他根本无暇认真审查每一个案件,许多案件仅是在"三长会审"时听了一下汇报,便草草签发了。在三级法院和政法委都定好的情况下,推翻自己以前的结论,需要的不仅是自纠错误的勇气,更需要一番艰苦的抗争。
1983年12月8日,县政法委开会研究执行李泉、刘雨林和另一奸幼犯的死刑命令。张禹廷检察长在会上汇报李泉等人轮奸案,提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执行。这个结论却顿时引起了轩然大波:“中院、省院都看卷了,三级都认为行,我们否定不大好吧!”“不能以三级批了作为根据!”张禹廷斩钉截铁地说,“我们要对法律负责,对事实负责,对人命负责!”争论一直持续到下班时间,为了慎重起见,政法委书记要求上级检察院复核此案。当时正值冬夜,寒风凛冽。张禹廷检察长顾不上吃饭,连夜携带卷宗,乘坐着一辆破旧的吉普车赶往徐州市检察院。市院领导连夜阅卷后,认为李泉、刘雨林轮奸事实不清,应停止执行。经与中级法院联系,又紧急将此案向省高级法院汇报。就这样,在张检察长的不懈努力下,李泉、刘雨林的命算是暂时保了下来。
1984年5月20日,省委政法委专门开会讨论此案,一致认为该案事实不清,并派来两名办案人员复查。同年6月16日,省最高法院作出决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和裁定,发回重审。1985年5月8日,县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认定李泉犯盗窃罪,判有期徒刑七年,刘雨林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张森、刘辉免予刑事处罚,许晓江无罪释放。
“枪下留人”终成现实,这起冤案已经历时一年零八个月。几经生死磨难的李泉和刘雨林在接到改判后的判决书时,悲喜交集,再一次对检察官跪了下来。
历史总是惊人地相似。三十年已去,而现在的几桩冤案却再度引起人们深深的思索。除了人们纷纷议论的酷刑之外,更令人深思的是,冤案的产生绝非仅仅因为一个环节出错,为什么那么多的环节都能出错?有过那么多次的怀疑和争执,为什么还能一错到底?
其实,对于每一个执法者来说,他面对的不仅仅是案件本身的事实和证据,也许还有一股巨大的精神力量。当被一股失去理性的洪流所挟持,执法者尤其需要保持中流砥柱的精神,需要独立思考的能力,更需要改正错误的勇气,因为他面对的不仅仅是法律的尊严,还面对着仅有一次的宝贵生命和自由的权利。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正如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说,“法治每推进一步都需要勇气”。而每一个司法工作者都要甘当“燃灯者”,才能真正从“侦查为中心”实现“以审判为中心”,才能真正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中国法治的春天才会来临。
注:文中被告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