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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例:凭借微信照片要回近百万元(关键的电子证据)

发布时间:2015-05-26      来源: 法务之家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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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微信等网上交流方式越来越流行、使用频率越来越高,其作为电子证据出现的情况也不断增加。近日,某公司董事长钱德发就利用图片版的“微信借条”,打赢了一场90万元的债务官司。

请看下文案例,精彩才刚刚开始:

今年39岁的张碧倩,居住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她的朋友党天亮在新疆喀什做工程。2012,张碧倩和党天亮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远在福建省的钱德发。当时,钱德发有一辆宝马轿车要出售,党天亮有意购买。“经协商,我同意将车以9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党天亮夫妻。”钱德发说,党天亮称他比较忙,走不开,让他老婆张碧倩到福建提车,他还说当时没钱,等工程款下来了,一次性付清。随后,党天亮写了一张借条:“今借到钱德发现金90万元,借款人:党天亮。”党天亮拍了一张借条的图片,发到钱德发的微信上。

之后,张碧倩赶到福建省宁德市,见到钱德发,钱德发把党天亮的借条打印出来,张碧倩在借条上党天亮的名字后面签下了自己的名字。接着,钱德发协助张碧倩办理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车辆登记在张碧倩名下。

“车提走后,党天亮和张碧倩一直不付款,我多次催要,他们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托。”钱德发说,他实在是没招儿了,只好把张碧倩诉至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开庭时,张碧倩没到庭应诉,也没提交书面答辩意见。钱德发向法院提交了那份经过公证的“微信借条”,公证书载明了从借条的提取到打印的全过程。

钱德发在庭审中表示,自己没有给张碧倩及案外人党天亮借出90万元,张碧倩及党天亮出具借条的原因就是转让那辆宝马车。

法院审理后认为,钱德发所有的宝马车,经转让已过户登记在张碧倩名下,张碧倩作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向钱德发支付车辆转让款,钱德发提交的借条虽然是打印件,但借条中张碧倩的签字是原件,且“微信借条”经过公证,可以证明事发经过。钱德发在庭审中陈述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借条是因车辆转让出具的,故借条中所载明的数额应认定为转让车辆的价款,张碧倩应当按照借条中所载明的数额支付90万元的车款。因张碧倩未到庭应诉答辩,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应作缺席判决。

据此,法院近日一审判令张碧倩支付钱德发90万元。张碧倩不服,已向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本案主审法庭莫文静庭后提醒说,为提高电子证据的效力,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特定微信号、QQ号作为双方文件往来和交流沟通的专用号码,减少证明成本。对于原始电子证据,建议完整保存,必要情况下,可以提前进行公证。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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