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小偷亦犯罪
发布时间:2015-05-01 来源: 巧家法院 点击:
次
财物被盗蹲守擒贼,方法不当自己反犯罪获刑。近日,云南巧家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擒贼后处理不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陈某发现自家工厂东西被盗,当晚到厂房睡觉捉贼。凌晨2点,恰巧小偷再次光顾,被逮个正着。陈某擒住小偷后,不是及时报警,而是用绳索将小明捆在厂房里直到天亮,才电话告知家长前来解决。次日,经村、学校及家长调解,小明等人对陈某的损失进行赔偿。不巧的是小明随其家长回到家中,于当晚死亡,但经公安机关侦查没有证据证实小明的死因与陈某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于是陈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依法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用绳子将被害人小明捆绑,非法拘禁其人身自由的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积极补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故依照《刑法》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留、禁闭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本案中陈某抓小偷维护自己财产安全本无错,但抓住小明后未及时报警,采取捆绑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数小时,方法不当,终归酿成祸端,遭刑罚处罚。此案以告诫大家,维护自己生命财产安全也需采取合法妥当的方法,不然抓鼠不成反伤自己。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 何有财
(责任编辑:郑源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