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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使合同解除权

发布时间:2015-05-01      来源: 法律参考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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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秋艳律师

来源 ‖法律快车


 

  【案情简介】

  原告:某商业银行

  被告:某软件公司

  原被告签订一份银行软件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某款应用系统。除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约定外,另外还约定:被告同意如原告于合同签订一年后仍未取得合法执照,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允许被告撤出所有相关装置,被告将在接原告通知1个月内无条件退还已收款项。2004年4月签订合同后,被告为原告安装了软件系统。原告于2004年7月、12月分两次支付被告共计60万元。此后,因政策原因,原告未能取得营业执照。2005年5月至2006年2月,双方继续履行合同。2008年原告向被告通知合同终止,督促被告退款及撤出安装的系统,但被告拒绝退还。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

  【律师分析】

一、合同解除的方式有哪些?

  合同解除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到了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三种解除合同的方法。

  本案中双方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款,因此原告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律师提示一点,如果没有对合同的解除协商一致,也没有约定解除合同的条款,当事人主张解除的,只能适用合同的法定解除,这种情况下主张合同解除的,首先应审查法定解除的条件是否成就。

二、合同当事人能否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根据《合同法》第96条规定,我国立法对于通知解除和诉讼解除这两种形式其实都给予了肯定,目前学术争论的焦点问题是:合同解除权人是否可以不履行通知程序而直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或确认合同效力?

  本案自然不存在这个争议,因为原告已经向被告做了通知。问题在于,履行了通知义务后,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解除合同,还是请求法院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及后果?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合同法》第96条的不同理解,导致了不同的判决结果:一种认为只要当事人具备了合同解除权,可以直接判决解除合同,而忽略了解除权相对人的异议权;另一种认为,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应当以向对方发出通知的方式进行,不能直接由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即当事人履行了通知程序,合同已经解除,法院可以确认合同解除的后果,无需判决解除合同。

  目前,在笔者所在地法院系统,对于民事案件中只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

三、在存有争议的当前,合同当事人该如何明智的行使合同解除权才能确保获得法律支持?

  最好方式的莫过于事先约定。在约定合同解除条款时,同时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解除权事由一旦发生,在约定期限内以通知的形式主张合同解除,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如果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应在合理期限行使。

  关于这个“合理期限”,《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多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即除斥期间为1年。

四、就本案而言,双方对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既无约定也未催告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的,是否还有权行使合同约定的解除权?

  对此法律也未作规定。笔者认可,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后,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以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也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但是解除权人只能择其一,否则将使双方的法律关系出于一种不稳定状态。

  基于此,如果一方在解除权产生后的相当期间内未行使该权利,且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已使对方对其不再行使解除权产生信赖,其再依次要求解除合同,明显违背了才诚实信用原则。

  这也与民法中的权利失效理论、合同法关于撤销权消灭事由的规定相契合,法律效果一致,符合立法本意和宗旨。

  据此,原告于2004年4月签订合同后一年内仍未拿到营业执照,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但原告人要求被告履行义务,被告也按照要求履行了义务。原告在008年又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已明显超过合理期限,其解除权已经消灭,对于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责任编辑:郑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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